理论教育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之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审批要点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之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审批要点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16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0月15日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之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审批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16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0月15日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2.编制要求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3.时间要求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4.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5.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www.daowen.com)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

(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法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7.规划的审批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审批。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

8.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需要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9.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二)违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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