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关键要点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关键要点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关键要点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原建设部制定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11月8日经原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

1.城市黄线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3.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4.城市黄线划定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5.城市黄线的划定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6.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www.daowen.com)

历年真题

1.下列对城市规划绿线、黄线、蓝线、紫线划定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7-18]

A.城市绿线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时划定

B.城市黄线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C.城市蓝线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D.城市紫线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答案】 A

【解析】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2.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应当依据住建部发布的( )来划定。[2017-29]

A.《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B.《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C.《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D.《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答案】 C

【解析】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所称城市黄线是指( )。[2014-58]

A.城市未经绿化的用地界线 B.城市受沙尘暴影响的范围界线

C.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限建用地的界线 D.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答案】 D

【解析】 同[2017-29]解析。

4.下列关于划定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3-57]

A.城市紫线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划定

B.城市绿线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划定

C.城市蓝线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划定

D.城市黄线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划定

【答案】 A

【解析】 同[2017-18]解析。

5.下列关于“四线”的定义,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或《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的是( )。[2011-46]

A.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文物古迹及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线

B.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园林和公园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C.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D.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煤气等地下管线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答案】 C

【解析】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6.根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不属于黄线管理范畴的是( )。[2011-57]

A.城市环境质量监测站 B.城市供电设施

C.城市供燃气设施 D.城市道路桥梁

【答案】 D

【解析】 根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二条,属于黄线管理范畴的包括城市环境质量监测站、城市供电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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