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点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点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历年真题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 )活动。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点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原建设部制定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5日原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7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

1.城市紫线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2.主管部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4.城市紫线的调整与撤销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6.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历年真题

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 )活动。[2019-88]

A.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B.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C.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D.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E.修建破坏历史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答案】 BCE

【解析】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www.daowen.com)

2.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 )时划定。[2018-48]

A.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B.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C.城市总体规划 D.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答案】 D

【解析】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3.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 )。[2014-47]、[2011-55]

A.听证制度 B.报告制度 C.复审制度 D.备案制度

【答案】 D

【解析】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4.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2014-48]

A.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线属于紫线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属于紫线

C.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属于紫线

D.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界线属于紫线

【答案】 D

【解析】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 )。[2014-51]、[2010-53]

A.建设控制地带 B.历史文化保护区

C.核心保护地带 D.风貌协调区

【答案】 D

【解析】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6.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 )的地区。[2013-56]

A.风貌协调 B.拆迁改造 C.保护更新 D.建设控制

【答案】 D

【解析】 同[2014-51]解析。

7.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 )时划定。[2012-64]

A.城镇体系规划 B.城市总体规划

C.控制性详细规划 D.修建性详细规划

【答案】 B

【解析】 同[2018-48]解析。

8.在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 )。[2011-48]

A.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答案】 A

【解析】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9.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按照一定行政程序审批。下列哪个程序是正确的?( )。[2010-54]

A.专家论证——公示——规划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

B.规划审查——专家论证——公示——核发选址意见书

C.公示——专家论证——规划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

D.专家论证——规划审查——人大批准——核发选址意见书

【答案】 B

【解析】 同[2011-48]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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