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要点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要点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要点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1992年12月4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于1993年1月1 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订。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2.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控制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2)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附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仍应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5)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www.daowen.com)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历年真题

1.规划条件中的规定性条件不包括( )。[2014-22]

A.地块位置和用地性质 B.建筑控制高度和建筑密度

C.建筑形式和风格 D.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停车场泊位

【答案】 C

【解析】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2.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受让方应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并由(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13-35]、[2011-30]

A.出让方 B.受让方 C.中介方 D.委托方

【答案】 B

【解析】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以下哪项不属于必须提供的规划条件?( )[2010-31]

A.停车泊位 B.建筑色彩

C.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 D.建筑界限

【答案】 B

【解析】 同[2014-22]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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