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点总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点总结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乡规划法》也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保护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于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应运而生,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点总结

1.立法依据和背景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授权国务院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城乡规划法》也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保护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于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应运而生,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2.条例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二条)。

3.保护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4.保护监管责任主体

根据该条例第五条有关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分两个层次,在中央一级是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在地方则是各级人民政府。

5.申报与批准

(1)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2)审批机关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3)濒危名单公布与补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6.保护规划

(1)组织编制主体和编制期限。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2)规划内容与期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3)规划审批前后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历年真题

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由( )审批。[2019-55]、[2014-35]

A.国务院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答案】 C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2018-68]

A.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B.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C.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D.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答案】 B

【解析】 同[2019-55]解析。

3.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报( )审批。[2018-38]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人民政府 C.市人民政府 D.省人民政府

【答案】 B

【解析】 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和《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审批前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现文化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组织的技术审查。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是( )。[2017-22]

A.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B.风景名胜区应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C.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在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D.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到期届满前2年,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答案】 C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5.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下列规定中不正确的是( )。[2013-49]

A.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B.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C.风景名胜区应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D.历史文化名城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

【答案】 D

【解析】 同[2017-22]解析。

6.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送审、报批、修改有明确的规定,下列不正确的是( )。[2012-66]

A.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B.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举行听证

C.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D.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答案】 B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条例》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7.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 )确定。[2012-63]、[2010-48]

A.国务院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市、县人民政府

【答案】 B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8.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中,“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规定的法规是( )。[2011-22]

A.《城乡规划法》 B.《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C.《文物保护法》 D.《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答案】 B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9.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城市、镇、村庄规划条件有( )。[2010-88]

A.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B.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C.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D.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有最少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E.历史上曾经作为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

【答案】 ABCE

【解析】 同[2011-22]解析。

7.保护措施

(1)保护原则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环境。(www.daowen.com)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2)在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4)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5)举行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在保护措施中,条例还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设置标志牌消防设施、建立保护标志和历史建筑档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6)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包括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明确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是维护修缮的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在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中的责任;对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年真题

1.对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整体保护是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 )。[2019-90]、[2012-91]

A.城市布局 B.城市结构

C.传统格局 D.历史风貌

E.空间尺度

【答案】 CDE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 )。[2018-12]、[2017-44]、[2014-44]

A.整体保护 B.重点保护 C.分类保护 D.异地保护

【答案】 A

【解析】 同[2019-90]解析。

3.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为求得资金就地平衡,采取土地有偿出让的办法,将该老街原有商铺和民居全部拆除,重新建起了仿古风貌的商业街,这种行为( )。[2014-46]

A.体现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特色 B.增添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更新活力

C.提高了历史文化街区的综合效益 D.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完整

【答案】 D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4.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 )。[2014-50]、[2012-67]

A.原址保护 B.分级保护 C.分类保护 D.整体保护

【答案】 C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5.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 )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13-51]

A.规划区 B.适建区 C.保护区 D.建控区

【答案】 C

【解析】 同[2014-46]解析。

6.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 )。[2013-52]

A.整体保护 B.分类保护 C.异地保护 D.原址保护

【答案】 D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7.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 )。[2013-92]

A.高度 B.体量

C.外观形象 D.色彩

E.居民

【答案】 ABCD

【解析】 《历史文件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8.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规定出自( )。[2012-62]、[2010-49]

A.《文物保护法》 B.《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C.《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D.《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答案】 B

【解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8.法律责任

(1)关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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