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
200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该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不包括广大农村地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除外)。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第116号令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城乡二元化的规划管理体制,使得城市和乡村之间在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上缺乏统筹协调,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需要。根据党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方针,《城乡规划法》贯彻了城乡统筹的原则,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概念,并对其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也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相当一部分内容相应作了调整。
2.《城乡规划法》对本条例的调整
(1)规划目标与原则。
《城乡规划法》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
(2)规划名称及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对本条例的名称及内容作了重大调整。
将本条例中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改称乡规划、村庄规划;
将规划内容规定为:规划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3)规划编制与审批。(www.daowen.com)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对本条例也作了调整。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3.本条例内容的实施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因此本条例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
历年真题
根据《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主体是( )。[2014-38]
A.村民委员会 B.乡(镇)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
【答案】 B
【解析】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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