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

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情况,并通报给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妥善处置。加强滨海湿地保护。2018年下半年启动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确保国家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落到实处,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

滨海湿地(含沿海滩涂、河口、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1.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1)严控新增项目。

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

(2)严格审批程序。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原则上,不再受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2.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1)全面开展现状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情况,并通报给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受理未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

(2)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

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妥善处置。

(3)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

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涉及军队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围填海的,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www.daowen.com)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对已经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监管,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降低、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

(2)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全面强化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选划建立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将天津大港湿地、河北黄骅湿地、江苏如东湿地、福建东山湿地、广东大鹏湾湿地等亟须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

(3)强化整治修复。

制定滨海湿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赔偿、修复等技术规范。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支持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

4.建立长效机制

(1)健全调查监测体系。

统一湿地技术标准,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国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对湿地保护、利用、权属、生态状况及功能等进行准确评价和分析,并建立动态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围填海情况监测,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的动态变化。

(2)严格用途管制。

坚持陆海统筹,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3)加强围填海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部要将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情况纳入督察重点事项,督促地方整改落实,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抓好首轮围填海专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挂账督改,确保整改到位、问责到位。2018年下半年启动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确保国家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落到实处,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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