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程序:行政立法、执法和诉讼

行政程序:行政立法、执法和诉讼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适用于不同行政职能为标准,划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应扩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告知制度的程序由表明身份和通知两部分构成。“通知”是指行政主体将特定的行政事项通知有关行政相对人,以方便其行使有关权利的程序。通知是行政主体的一项义务。

行政程序:行政立法、执法和诉讼

1.行政程序的内涵

对于行政程序,目前尚无标准的定义。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达到某个目标,预先设定好的方式、方法或步骤。行政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行政程序是指有关行政的程序,既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包括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等。狭义的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其实体行政法权力(利),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依法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合。其中,步骤是指行政过程的必经阶段;方式是指实施行政活动的方法和形式;时限是指行政行为完成的限定期限;顺序是指行政活动完成的先后次序。

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1)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或撤销。

(2)行政程序必须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并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予以保障。

(3)公民的权利或义务因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时,在该行政行为作出以前,应当有适当的程序规则保障其获得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公正机会,还必须设定必要的程序规则,保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证据能够得到行政本部门的充分尊重。

(4)行政程序具有中立性原则,保障行政裁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引入分权制衡机制等。

(5)凡是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设置有效的行政救济程序,并预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6)行政程序的设置应以最小成本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以达到设定的目标,充分体现合理原则。

简单说来就是“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3.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

行政程序根据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以行政程序的规范对象为标准,行政程序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是否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强制性程序和自由裁量程序。以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不同为标准,可分为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以适用于不同行政职能为标准,划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以行政程序的环节划分为普通行政程序和简易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价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民主参与,扼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加强权力制约。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公正和效率之间起到平衡的作用。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

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以及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

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不平等和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尊重。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应扩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

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审查。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失误的难以避免。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原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另一类是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历年真题

我国汶川玉树地震后,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地震救灾的权威数据,这符合行政程序法中的( )原则。[2010-66]

A.公开 B.公正 C.正当 D.复审

【答案】 A

【解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公开原则。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

1)内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决定、拥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其他事项,如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申请救济权等。

2)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3)告知制度的重要作用。告知制度可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事先告知也充分体现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人格的尊重。

4)告知制度的程序。告知制度的程序由表明身份和通知两部分构成。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以适当的方式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自己的公务身份。把自己置于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之下,使其自觉地予以配合。表明身份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通知”是指行政主体将特定的行政事项通知有关行政相对人,以方便其行使有关权利的程序。通知是行政主体的一项义务。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对于重要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由;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行政决定的内容及理由;对行政决定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机关和时限;可以听证的,告知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和申请时限;不提出意见的处理及其他必要事项。

(2)听证制度。

1)概念。听证制度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方式,主要作用是听取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正式的听证。是指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主持下,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论证的程序。正式听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影响行政效率,适用范围较小。

非正式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以听证会以外的方式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询的程序。

2)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陈述意见体现在行政决定中。行政相对人主动参与行政程序,参与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因此,听证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3)听证的分类。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等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了对于城乡规划的有关听证程序:“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后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正式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听证程序的主持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职能分离原则。听证程序应当由行政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部门来主持。主持人应当是行政主体中非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单位,且他们也有独立的办案权。

听证主持人职责和义务是:听证决定的通知,有关材料的送达、主持听证程序、做好听证笔录。

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听政程序的当事人是指参加听政的调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调查人员是指行政主体中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部门。行政相对人是指自身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

公开举行。听证会一般应该公开举行,任何人员都可以参加,也可以进行宣传。但是,公开举行听证有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和被告的合法权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行政主体也可以作出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决定。

听证会的费用由国库承担,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与其处理的行政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处理的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应主动或依申请退出事务处理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保证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得到具体落实。

《公务员回避规定》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作了具体规定。(www.daowen.com)

(4)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予以保密的以外,有关行政机关都应该根据职权或相对人的请求,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依法查阅复制。

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民参政,有利于公民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和暗箱“操作”。这样,公民的权益就会获得比较切实的保障。

信息公开的范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用了肯定规定与否定规定相结合的规定方式,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5)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调查、决定、执行职能相分离,分别由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调整的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职能分离制度可以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和滥用权力;防止行政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行政分离制度还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消除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偏见和疑虑。

(6)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时效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限制。

时效制度保障了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为时间的拖延、耽搁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防止和避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督促行政主体及时作出行政行为,防止因为时间的拖延造成证据的散失、毁灭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准确性。还有利于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时效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期限,违反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和对违反时效制度的司法审查。

(7)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救济,也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救济,以及其他救济方式,如国家赔偿等。其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狭义上的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救济;或应行政相对方的赔偿申请,赔偿机关予以理赔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历年真题

1.下列属于《行政法》中救济制度范围的是( )。[2017-96]

A.行政复议 B.行政管理

C.行政赔偿 D.行政检查

E.行政处分

【答案】 ACD

【解析】 行政救济制度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2.下列连线中,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与听证分类不正确的是( )。[2017-74]

A.直辖市《城乡规划条例》送审之前——立法听证

B.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申请听证——抽象行政行为听证

C.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决策听证

D.确需修改已经审定的总平面——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答案】 B

【解析】 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听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3.根据《城乡规划法》,确需修改依法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在行政法学中属于( )。[2013-98]

A.立法听证 B.行政决策听证

C.广义的听证 D.狭义的听证

E.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答案】 BD

【解析】 我国目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1)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组织听证的费用。[2012-73]

A.申请人承担 B.利害关系人承担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 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都不承担

【答案】 D

【解析】 听证费用由国库承担,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5.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救济的内容?( )[2012-77]

A.建设单位认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违法,申请行政复议

B.因为修改详细规划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进行行政赔偿

C.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D.因修改技术设计总图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会

【答案】 C

【解析】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就是行政监督,不是行政救济。

6.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 )。[2011-4]

A.听证制度 B.告知制度 C.回避制度 D.职能分离制度

【答案】 A

【解析】 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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