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接纳外来移民的历程分为两大时期:(一)自由移民时期,即从建国起到1882年《排华法案》的实施;(二)限制和选择移民时期,即从1882年排华法案的实施到现在。[2]
在第一个时期,美国建国初期也制定过针对外来移民的严苛法律,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大量劳动力,美国政府一直鼓励接纳外来移民,奉行来者不拒的政策。这一时期有一千多万人移居美国,其中绝大部分来自西北欧各国;来自亚洲的移民很少,且多属外出打工的劳工;也有来自非洲的黑人,而他们多属非自愿的移民。
《排华法案》的实施预示了美国限制和选择移民的开始。1882年《排华法案》规定禁止华工入境10年,华侨不得入籍。1892年又延长10年,以后就无限期延长了。《排华法案》是美国第一个以种族和国籍为理由禁止外来移民入境的联邦法案,标志了自由移民时期的结束,限制和选择移民时期的开始。顾名思义,限制就意味着限制移民入境,减少移民入境的数量;选择就是挑选美国所需要的移民,拒绝它所不需要的人。以后,联邦政府还制定了不少限制和排斥外来移民的法律和措施。它们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针对某个特定国家和地区,比如1907年美日达成“君子协定”,禁止日本劳工进入美国;1917年国会通过对移民进行“文化测验”的立法,以限制东欧、东南欧各国移民入境。2.针对外国劳工的,如1885年国会通过的《福伦法案》就是禁止以合同方式输入劳工。3.不断扩大禁止入境者的范围,除已禁止精神病患者、白痴、妓女和可能成为社会负担的人入境外,后把增加了无政府主义者和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者。
为加强限制和选择移民的措施,并把他们纳入制度化轨道,美国国会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先后通过了三个移民法,从而确立了移民限额制(Quota System,并可以译为配额制),即旨在限制移民入境人数、选择移民的民族来源的体制。这种限额制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种族主义,首先表现于排斥亚洲移民,其次表现于限制东欧、东南欧各国移民入境,只有西欧和北欧各国移民才是美国欢迎的理想移民。此后,美国接纳外来移民的人数明显下降了,1921年至1929年期间,每年入境的欧洲移民从80万人下降到15万人。到了三十年代,入境的欧洲移民就更少了,低于限额法所规定的入境限额。(www.daowen.com)
美国参加二战后,逐渐开始了移民政策有限松动的阶段,这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1943年美国废除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排华法案》,允许中国人合法移民美国并成为美国公民。这是二战中,中美两国人民共同抗击日本侵略者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2.相应改变对亚洲其他国家移民的政策,废除了排斥印度和菲律宾移民的法律,分别给予印、菲两国移民一定的限额。3.战后初期,美国政府陆续颁布一系列特别法令和临时紧急措施,允许限额以外移民入境,如1946年《战时新娘法》,1948年《流亡人员安置法》以及1953年《难民救济法》等,这些措施,除《战时新娘法》外,多是从当时国际斗争的需要出发,为其冷战政策服务的。
就在美国移民政策稍有松动的形势下,1952年国会竟制定了排斥外来移民的《移民和归化法》,其中反共的调子很突出:禁止共产党员或参加共产党组织的任何外籍人士入境,已入境者将被立即驱逐出境。因此,这个法令实施后,美国政府在五十年代以此为借口驱逐合法入境的外国移民达13万人之多。
到六十年代民权运动兴起时,这个移民法和1924年《移民限额法》都遭到了猛烈的抨击。社会舆论认为,移民限额法中的民族来源制不仅歧视某些民族集团,而且违背了美国传统的理想——即美国是“被压迫者的庇护所”的理想。在社会舆论的要求下,国会于1965年通过了《移民和国籍法》,其中取消了民族来源制,改按国籍(不按民族和种族)定出份额,每年限额29万人,东半球17万人,西半球12万人。1965年移民法是美国移民政策史上的重要转折,它不仅打破了以民族来源制为基础的移民模式,而且把西半球移民纳入全球限额制,从而结束了西半球奉行的自由移民政策。在移民政策史上,这些改变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种族主义”幽灵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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