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汽车碰撞估损:车辆损失确定

汽车碰撞估损:车辆损失确定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确定维修方案,并据此对损坏的零部件由表及里进行登记。在明确修理范围及项目,确定所需费用,签定“事故车辆定损单”协议后,方可进厂修理。根据这一规定,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等造成车上货物损失,查勘定损人员在对车上货物进行查勘定损时,只需对损坏的货物进行数量清点,并分类确定其受损程度,无需关心不在现场的货物。

汽车碰撞估损:车辆损失确定

出险车辆经现场查勘后,已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而需要修理时,保险人应对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准确、合理的定损。车辆的损失是由其修复费用具体反映的,修复费用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修理工时费和零配件费。工时费由修复过程中需要消耗的时间和工时定额确定,工时费还包括修理过程中的项目费用,如烤漆费用。零配件费用是指必须更换的配件的购买费用。在对车辆进行估价,特别是要更换零配件时,既要考虑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也要考虑事故车辆修复后基本恢复原有性能。

1.定损基本原则

修理范围仅限于本次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车身损失、车辆的机械损失)。能修理的零部件尽量修复,不要随意更换;能局部修复的不扩大到整体修理(如喷漆等);能更换零部件的不更换总成。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参照当地工时费水平,准确确定工时费用和汽车零部件价格。

在核定车辆的损失之前,对于损失情况严重和复杂的,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对受损车辆进行必要的解体,以保证查勘定损工作能够全面反应损失情况,减少可能存在的隐蔽性损伤,尽量减少二次检验定损的工作。

确定车辆损失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确保修复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工作。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送修单位,并协同被保险人和修理厂,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工时和所需费用的确定工作,对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必要时应请第三者或其保险人参与损失确定。

2.定损方法

(1)修理范围的鉴别 区分事故损失与机械损失的界线:对于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只承担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所导致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凡因制动失灵、机械故障、轮胎爆裂以及零部件的锈蚀、腐朽、老化、变形、断裂等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若因这些原因而造成碰撞、倾覆、爆炸等保险责任的,对当时的事故损失部分可予以负责,非事故损失部分不能负责赔偿。

区分新旧碰撞损失的界线:属于本次事故碰撞部位,一般会有脱落的漆皮痕迹和新的金属刮痕;非本次事故的碰撞出往往会有油污和锈迹(个别小事故定损、估价、赔偿后,车主可能未予以修复,应避免重复估价)。

(2)定损估价的技术依据 了解出险车辆的结构及整体性能;熟悉受损零部件拆装作业量;掌握受损零部件的检测技术,了解修理工艺及所需工装器具;掌握修理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及用量;掌握和了解出险车辆修竣后的检查、鉴定技术标准。

(3)定损方法步骤

①搞清肇事损伤部位,由此确定因肇事部位的撞击、振动可能引起哪些部位的损伤。

②确定维修方案,并据此对损坏的零部件由表及里进行登记。并分别进行修复、更换分类。鉴定、登记时可以遵循以下方法:由前到后,由左到右,先登记外附件(即钣金覆盖件、外装饰件),再按机器、底盘、电气、仪表等分类进行。

③根据已确定的维修方案及修复工艺难易程度确定工时费用。

④根据所掌握的汽车配件价格确定材料费用。

⑤定损时各方(被保险人、第三者、修理厂、保险公司)均应在场。在明确修理范围及项目,确定所需费用,签定“事故车辆定损单”协议后,方可进厂修理。

(4)几种典型情况的处理

1)处理好与汽车维修厂及被保险人的矛盾。作为汽车修理厂,考虑到自身效益,希望定价越高越好;个别被保险人,希望从估价中得到一些间接损失方面的弥补。应对策略如下:

①在与修理厂谈判工时费用时,可对事故车辆的作业项目按部位、项目进行逐项核定解释,以理服人。

如果没有确定维修的修理厂,那么按照传统方法,初步拟定修理方案后,对工时费用部分,先实行招标包干。一般说来,大事故往往需要分解检查后,才可能拿出准确的定损价格。此时,不宜先分解,后定价,而应先与修理厂谈妥修理工时费用,再对事故车辆进行分解。若盲目分解,一旦在工时费用方面与修理厂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则给后期变更修理厂等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②在确定更换配件方面处理好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大多数被保险人在车辆出险后,对于损坏的零部件(特别是钣金件、塑料件),不论损坏程度轻重,能否达到更换程度,都希望更换。为了说服被保险人,可以这样去做:说明损坏的零部件在车辆结构上所起的作用,以及修复后对汽车原有性能及外观没有影响;对私家车及出租车须坚持原则,达不到更换标准的一概不换;配件价值较大,可换可不换的,说服不换;对配件价值较小,考虑照顾被保险人情绪,可同意更换;根据车辆出险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所损坏的零件原本属于副厂件,不能更换正厂的,原本属于国产件,不换进口件。(www.daowen.com)

2)对重大事故及特殊车型的定损。对于重大事故,为了尽量避免道德风险,在保证修理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推荐车主到特约修理厂去维修。以避免在分解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有意扩大损坏部位,加大损坏程度现象的发生。如果车主坚持自选修理厂,则可在工时费包干的前提下,由定损人员现场监督分解,并尽快确定更换项目。

对于特殊车型、配件奇缺的车辆,可在确定更换配件项目的前提下,先行安排其他项目的修复,避免因配件价格无法确定而延迟出单、延长修理时间。在车辆修复的同时,积极联系采购配件,对部分奇缺零件根本无法买到的,可采用加工制作的方法解决。

3)去外地查勘定损处理方法与技巧。赴外地查勘定损相对于在本地区困难要大得多,特别对第三者车辆(事故发生地当地车辆)无责任情况下,协商修理定价往往更为困难。

派往外地的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交通法规及道路驾驶知识及定损估价经验,以应付各种困难局面。

估价应留有余地,修理厂对外地车辆往往有哄抬价格的现象,在估价时留一定余地可作为让步的条件。估价切忌拖泥带水,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尽可能包干,一般情况下不能留待查项目,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现场分解。若无法与修理厂达成共识,可请当地保险公司协助。

4)车上货损的处理。条款规定:“由于诈骗、盗窃、丢失、走失、哄抢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等造成车上货物损失,查勘定损人员在对车上货物进行查勘定损时,只需对损坏的货物进行数量清点,并分类确定其受损程度,无需关心不在现场的货物。

对于易变质、腐烂的(如食品、水果类)物品,经请示后,应在现场尽快变价处理。

机电设备的损坏程度,应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定损时依然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坚持可更换局部零件的,不更换总成件;一般不轻易作报废处理决定。

对达到报废程度、无修理价值的货物,可作报废处理,但必须将残值折归被保险人。

5)如何处理施救过程中对车辆造成的损坏。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在掌握上应重点放在区分是否合理保护、施救上。

一般情况下,在对车辆进行施救时,难免对出险车辆造成再次损失(例如,使用吊车吊装时,钢丝绳对车身的漆皮损伤),对于合理的施救损失,保险公司可承担损伤赔偿责任,对于不合理的施救损失则不予考虑。

不合理施救表现:对倾覆车辆在吊装过程中未合理固定,造成二次倾覆的:使用吊车起吊时未对车身合理保护,致车身大面积损伤的:对被拖移车辆未进行检查,造成车辆机械损坏的(例如,轮胎缺气或转向失灵硬拖硬磨造成轮胎损坏的);在分解施救过程中拆卸不当,造成车辆零件损坏或丢失的。

3.定损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和正常维修保养的界限,尤其是在查勘地点不是第一现场的情况下更应注意。对确定为本次事故损失的部分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如被保险人提出扩大修理范围而要求更换部件时,其超过部分费用应由被保险人白行承担,并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中注明。

2)应尽可能一次性完成定损工作,尽量避免第二次损失鉴定。但是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有些损失可能要在事故车被解体后才能发现和确认,应要求修理人及时通知定损人员进行二次检验,在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但也必须签订《机动车辆定损确认书》。

3)若事故车在定损人员检验之前已经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损失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删除其扩大修理的和不属本次事故损伤的项目和费用。

4)应注意对更换零配件的控制和管理。因为修理厂在估算修理费用时可能会尽量增加更换零配件的数量,提高修理费用,甚至在实际修理过程中将一些本来应更换零配件修复后再使用,以牟取不当利益。保险公司除了应加强对修理厂的监督之外,还可以要求修理厂返还被更换的损伤件,这样不但可以防止修理厂弄虚作假,而且还有可能再利用这些零配件。

5)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事故车的损失原因进行鉴定和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但是对于各种具有明显强制色彩的鉴定和评估,应当要求被保险人予以拒绝,同时,对于这些鉴定和评估,保险公司可以不予接受,其相应费用也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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