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1)近因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起决定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在保险发展史上,对近因的认定经过了从“时空标准”到“效力标准”的转变。现在,各国在保险立法和实务中普遍认同近因的“近”要以因果关系而非时间或空间关系来划分。即近因不一定指与损害发生时间或空间关系最接近的原因,而是要对损失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近因与远因非常复杂。有时必须结合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近因与远因。
(2)近因原则 保险赔偿和保险金给付的先决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是保险责任事故。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被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确立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近因原则的运用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同时发生并不一定在时间上同始同终,而是这些原因之间没有前后继起的关系,是同时存在,共同作用造成损失。
①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②如均属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③若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
a.对于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b.对于不能区分的,有的学者主张不予赔付,有的则主张按公平原则分摊。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连续发生指各原因依次发生,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种情况下,以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
①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②如均属责任免除,则保险人免责。
③若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
a.若前因是保险责任,而后因属于责任免除,由于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b.若前因是责任免除,而后因属于保险责任,由于近因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免责。
在保险实践中,由于致损原因的发生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判定近因和运用近因原则不是容易的事,需要参照国内国际典型案例来分析确定案件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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