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其二,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简单地说就是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和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确立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因为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损失补偿的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支付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根据发生损失时财产的市场价值(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除外)来确定,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以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利。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损失补偿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故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得超过其对受损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
4)以直接损失为限。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赔偿只负责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3)损失补偿的方式
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所谓第一损失是指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也就是第一损失由保险人完全负责,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已负责。计算公式为: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这种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往往是局部性的,所以采取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有利,而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更大,所以采用这种方式的保险合同费率要略高于采取比例赔偿方式的费率。
2)比例赔偿方式。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额与损失按照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对于超额保险和足额保险,由于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故保障程度为百分之百,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
3)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在损失超过一定限额或未达到一定限额时才负赔偿责任。
免赔限度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保险人因大量的小额赔偿而产生的工作量,同时可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感。按免赔方式又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机动车保险中采用的是绝对免赔。
绝对免赔方式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如为绝对免赔率,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如为绝对免赔额,则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实务中可能既规定了免赔率又规定了免赔额,此时,赔偿金额=[min(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金额]×(1-免赔率)。
4)修理、更换。修理、更换为恢复性的补偿,一般适用于机动车保险。如汽车的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求偿(www.daowen.com)
1)代位的含义。代位即取代别人的某种地位。在实务中,保险人的代位权有两种,一是权利代位,即代位求偿权。二是物上代位权,即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后,保险人一旦全额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取得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如委付。
2)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3)代位求偿的条件
①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不存在代位求偿。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否则被保险人不具有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不可能向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请求权。
③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代位的条件,也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首先是代位的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要求第三者赔偿,那就无所谓代位,因为被保险人放弃债权,第三者就不存在债务,代位就没有基础。其次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人赔偿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则该行为无效。
④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条件。保险人尚未履行义务时无权取得代位求偿权。
⑤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取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必须归还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注意: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独立。在被保险人转让索赔权后,对于未完全获得补偿的部分,可以继续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这也并不妨碍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2)委付
1)委付的含义
①委付: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付的法律行为。
②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而按全损予以赔偿。
③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经成立,对保险双方均产生约束力。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同时必须在委付原因产生之日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2)委付的成立条件
①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必须是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适用。
②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委付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一辆车,而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
③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方为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④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
⑤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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