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后来逐渐扩展为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行为的履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2)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和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其中告知义务约束保险合同双方,保证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之时和合同有效期内,就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指那些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或保险费率的事实。
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项一般有: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风险因素及风险因素增加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等。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
2)告知的形式。告知的形式有两种,分别是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形式。
3)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往往大于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因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更严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则保险人可以主张:
①解除合同(当影响严重时);
②合同无效,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费(故意不履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费(过失不履行)。
(2)保证(www.daowen.com)
1)含义。保证又称为担保、特约,是人们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就某一事项对保险人所做的担保。
2)保证的分类
①按形式不同分类
a.明示保证:以条款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一般以保证条款的形式载于保险单内。
b.默示保证:虽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有关法律惯例和国际公约,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默示保证虽然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是被社会所公认,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②按性质不同分类
a.确认保证:又称为认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这类保证涉及过去与现在,但不涉及将来。
b.承诺保证:又称为约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对现在和将来某一事项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这类保证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
3)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如前所述,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也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条款便构成了违反保险合同,不论其是有意还是无意,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辩权。比如,保险代理人知道投保人16岁的儿子驾驶汽车,并且也知道公司不允许这样做,但代理人还是将保险卖给了投保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也就放弃了将来拒绝赔偿的权利。再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若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收受投保人逾期缴纳的保费,这就可以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的意思,因此,其本应享有的解约权和抗辩权均视为放弃。
2)禁止反言。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从理论上说,保险合同双方都存在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但在保险实践上,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二是为了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为了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注意: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代理人1L已承保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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