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利益的含义与条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安全存在而受益;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到损失。
注意: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利益即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偷来的汽车投保机动车保险,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和估价的。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这种损失是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特例: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等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产生经济上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www.daowen.com)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①已经确定:既有利益,即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利益,如已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②可以确定:期有利益,指尚未实际获得,但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期有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但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能够确定。如雇主在投保责任保险时不能确定其经济利益,一旦雇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其经济利益即可确定。
2.保险利益的原则
(1)含义 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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