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简称可保风险。保险一般只保障纯粹的风险,对有可能获利的投机风险一般是不承保的。可保风险是个相对的概念,它是对一定时期的保险市场而言的。既不是一切纯粹风险都可以承保,也不是投机风险一概都不予承保,而是由保险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的,即投保人对保险商品有需求、保险人对保险商品供给附有条件。保险人对承保的风险是有选择的。概括地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凡是不能用货币计量其损失的风险是不可保的。但对人的保险来说,很难说清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所蒙受的损失合计多少金钱,所以死亡给付的标准在出立保单时就确定了。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有发生可能性的,同时又必须是意外的和不可预知的。像货物的自然损耗、机器设备的折1日等必然发生的现象,均不属于保险人的可保风险的责任范同。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对一些必然发生的风险损失(如自然损耗的必然损失),经保险人同意,在收取适当保险费用后,也可特约承保。而且,保险人也可承保第i人的故意行为或不法行为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例如,机动车保险中的盗抢险,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由于盗贼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3)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是由于保险不是赌博,也不是投机,它是以大数定律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只有一个标的或少量标的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具备这种基础的。此外,还有一个明显的道理,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一定要与他承担的赔偿责任相适应。保险费过高,被保险人承担不起;保险费过低,保险人无法经营。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由此计算的期望损失值与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值将相差很大。,而且,保险标的到时势必同时受损,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也随之丧失。这类风险一般被列为不可保风险。(www.daowen.com)
5)风险产生的损失要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保险人在经营中采用的风险事故发生率只是真实概率的一个近似估计,是靠经验数据统计、计算得出的。因此,正确选取经验数据对于保险人确定保费至关重要。有些统计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
6)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尤为重要。
以上6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确认可保风险时,必须6个条件综合考虑,全面评估,以免发生承保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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