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控目标
通道交通拥堵风险防控的目标可参考国内相关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1]规定了城市快速路基本路段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如表8-1和表8-2所列。对于城市快速路而言,防控目标是至少达到三级服务水平。
表8-1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表8-2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续表)
对于其他等级道路,《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1]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服务水平分级标准,但规定了其通行能力,如表8-3所列。
表8-3 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此外,《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1]还规定了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如表8-4所列。对于信号控制的交通性主干路而言,交通拥堵风险防控目标是干路上所有信号交叉口至少达到三级服务水平。(www.daowen.com)
表8-4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
因此,通道交通拥堵风险防控目标可定为:
(1)若通道为城市快速路,则其服务水平至少达到三级。
(2)若通道为交通性主干路,则其沿线所有信号交叉口的服务水平至少达到三级。
2.防控原则
通道交通拥堵风险防控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服务中、长距离交通。通道主要应该为中、长距离交通服务,如果短距离交通过多,将使通道内车辆频繁交织,影响整个交通走廊的运输效率。因此,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地区短距离交通进入走廊,保证中、长距离交通的安全、迅速。
(2)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通道相对于其他道路,应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隔离性,以避免低速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对快速交通的干扰,保障通行效率。同时,为了保护城市环境和保障交通安全,可设置一些防噪和防撞设施。
(3)通道之间互联互通。规模较大的城市可能不止一条通道,多条通道之间应保证互联互通,从而成环成网,使相连通道上任意两点间的联系都非常方便、快捷,但通道与低等级道路间不应联系过多,以免影响通道的快速交通功能。
(4)多种交通方式综合。虽然本章主要讨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但作为通道本身的含义而言,为实现大运量、高效率,往往要综合多种交通方式,如常规公交、城市轨道交通等,以发挥各种交通方式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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