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销的形式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指出,如下行为,视为传销行为,予以禁止: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任何传销组织都不会直接以“传销”的名义发展人员,而大多以“直销”的名义欺骗大学生。分清传销与直销,分清传销与微商,是避免误入传销陷阱的重中之重。
(1)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活动则不一样,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机会和其他机会为导向,其在整个从业过程中,始终把“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2)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一般会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3)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所销售的产品通常会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这种价格体系是经过物价部门专门批准的,其体现出销售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且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和标准工艺流程,在出厂被销售的过程中,生产厂家均为其提供正规的售后服务。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对于产品本身并不关注,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比例问题和速度问题,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
(4)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从业人员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这是直销从业人员长期的根本收益,其收入的多少完全由直销从业人员的销售绩效来决定;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拓展营销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产品销售所得到的正常佣金。
(5)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人员在其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岗前、岗中、岗后的系统培训,其内容包括产品培训、营销技术培训、客户服务培训、政策法律培训等。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有可能接受在直销活动中所推出的各种教育培训,但是它往往在形式上虚晃一枪,他们更推崇在从业过程中大规模的激励活动和分享活动,其内容比较单一,多为激励式的观念改变,其目的就是诱导听课者赶快买单从业或者加大从业力量。(www.daowen.com)
(6)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把直销活动当成一种正常的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活动,其传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来自于自己的付出的观念,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7)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最终的营销目标就是吸引越来越多的忠实客户群体,这些消费群体信任公司和公司的产品,愿意长期消费公司的产品,忠实于公司的品牌。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传销从业人员的终极目标往往是“捞一票就走、迅速致富”,因而他们采取的方式往往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机会贩卖,他们并不强调产品的重复消费和发展、维护忠实客户,不推广忠实消费者的理念系统。
(8)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工作在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给这些客户,但随着消费客户越来越多,其工作重心便逐渐进行了转换,即由前期的开发消费客户逐渐转为管理消费客户,并且在管理消费客户的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各种消费客户提供各种消费资讯产品,售卖服务。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工作自始至终不会有什么变化,即总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模式发展下线组织的工作重心展开。
(9)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通常会要求本企业的直销从业人员了解国家关于直销问题的各种政策法规信息,并自觉遵守各种政策法规,合法缴纳各种税金,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税金。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的企业,通常的做法则是,截断各种通往从业人员的政策信息流系统,不鼓励自己的从业人员过多了解各种政策法规信息,也不会反复强调其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10)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的从业人员通常会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直销企业或直销从业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对消费者进行补偿。而在传销活动中,由于从事传销的人员通常是以产品作为拉取人头、发展下线的一个道具,所以其交易一旦完成,就不允许退货,即使允许退货也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在传销活动中企业基本上不按国际惯例设置正规的冷静期制度,即便有所设置,在实际执行中也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障碍体系出来。因此,在传销活动中,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基本上是极难得到维护的。
3.传销与微商的区别
微商和传销在某些环节上近似,比较容易混淆。但正常的微商和传销其实有着本质区别。
(1)出发点不同。传销本身就是为了非法牟利,是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正常的微商却是一家合法的企业利用微商建立一套合理的销售体系,或者通过微商体系将客户的忠诚度串联起来。
(2)进入条件不同。传销必须缴纳一定的高额会费或购买一定的产品才能入会。实际上,在微商发展的早期,也有一些品牌打着微商的幌子做传销的事,这种行为自然是被排除在正常的微商行为之外的。而微商是低门槛或者零门槛经销者,比如我们周围就有很多不压货、无库存、无代理费的微商品牌。
(3)收入分配模式不同。传销的收入模式是按照人头数计算,因为它发展的每一个人都需要交纳高额会费或者购买产品(销售额是指发展一个下线,下线交纳多少会费)来赚取收入。真正的微商则是按照产品的销售业绩来获得收益,是大规模的个性化商业行为。实际上,微商和传销区分的关键点在于,是不是致力于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追求双赢,同时有配套和持续的服务措施。
一分钟识破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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