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党的四中全会:宪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党的四中全会:宪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宪法教育逐步得到重视,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觉醒,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加强宪法教育,就是要让公民对国家政治制度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明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内涵,从而理解和认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释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必须指出的是,宪法教育离不开宪法实施。

党的四中全会:宪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宪法教育逐步得到重视,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觉醒,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那么宪法教育到底是什么呢?本节从六个方面展开讲解。

1.国家认同教育

宪法蕴涵了一个国家的深厚传统,昭示了国内各民族共同的奋斗历程和价值追求。同时,宪法还是团结国内各民族奔向共同未来的根本组织形式,是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组织自己国家的国家组织法。从法律角度而言,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区别就在于宪法。正是各国宪法奠定了各自国家不同的框架,确立了各自国家不同的基本面。宪法将无形的国家传统上升为明确的价值和准则,载入国家组织法这样一种根本大法之中,有利于固化共识、明确纲领,增强国内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宪法教育就是要帮助本国国民发现传统,告诉国民国家有哪些特征,为什么会有这些特征,这些特征的先进性或优越性何在,以此增进国民的凝聚力和国家认同,进而激发国民对自己国家的自豪,点燃国民的爱国热情。

宪法教育就是要把所有这些讲明讲透,让大家明白,国家就是国内各民族的命运共同体,是各民族共同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宪法对国家做这样的总体设计,是充分沟通、反复思考基础上的共同决策,有利于国家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人民共创美好幸福的未来。

加强宪法教育,能够让公民对自己的国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帮助公民从自己国家的历史、国情等方面准确把握自己国家的特征,凝聚全国人民的集体意识和共同情感,养成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依恋感。

2.制度认同教育

根据宪法,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既立足国情,又兼采各国之长。中国几千年以来实行的都是集权统治。辛亥革命胜利后,我国曾尝试过仿效美国宪法,实行三权分立,但最终以失败告终。新中国成立后,既考虑到我国的集权传统,又适时废除了个人专制和少数人专制,设计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尊重和遵守宪法。违反宪法的言论和主张,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抵制。宪法具有政治性,同时也具有法律性,而且,宪法还是国家根本大法,必须得到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违宪的言行必须得到纠正和追究。

加强宪法教育,就是要让公民对国家政治制度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明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内涵,从而理解和认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释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3.全民共识教育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凝聚了国内各民族、各地方、各阶层的基本共识。同时,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各民族、各地方和各阶层的最大公约数。宪法将分散的个人和群体意志集中起来,形成全民族的共同意志。通常而言,法律只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作为国家组织法的宪法,则是组成国家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www.daowen.com)

为了充分发现并表达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各国宪法制定程序都特别严格,制定步骤都特别严谨。不少国家为制定宪法都会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召开专门的制宪大会。

宪法教育,就是要准确解读全民共识,将公民凝聚到宪法这面旗帜下,让宪法蕴涵的全民共识转化为所有人的根本行为准则,防止部分人假借民意、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全民意志之上。

加强宪法教育,可以让生活在同一屋顶之下的全体人民形成共同的归属感,让这个共同屋顶之下的全体人民增强感情纽带,结成共同的意志和力量,去共同完成国家的使命。

4.公民品格教育

公民是宪法的重要概念,也是宪法的基础概念。制定宪法、厉行法治,离不开公民,更离不开公民美德。

宪法教育,就是要进行公民意识和公民品格教育,引导公民,注重“公”的塑造,养成“公共”意识,倾心“公共”平台,使广大人民群众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全社会“公共”生活的一员,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性上成为真正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下意识地维护宪法构建的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公共秩序无法保证,宪法得不到认真对待,法治也必然沦为一句空话。

5.权利保障教育

过去,人们大多认为宪法高高在上,与自己无关。其实,宪法除了具有高大上的一面外,也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宪法既高居庙堂之上,也能深入江湖之远。普通民众缺少对宪法的认识和感受,主要原因就是宪法知识缺乏和宪法实施途径欠缺。

当前,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是立法实施,即通过依据宪法制定出来的分门别类的法律间接实施宪法,这种宪法的间接实施途径,阻断了人们与宪法的直接联系,在人们的感受中,与他们发生联系、影响他们日常生活和行动的是法律,而不是宪法。这样一来,久而久之,人们对宪法就会不知不觉地淡漠甚至忘却。于是,就会形成人们“只知有法,不知有宪”的宪法空洞状态。人们只关心法律,不关心宪法,甚至对宪法产生冷漠,也就不难理解。为此,我们要加强宪法教育,强化宪法实施,特别是要丰富宪法实施的途径,使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深入人心,走进民众生活。

宪法这个观念既是政治的,也是法律的。我们不否认宪法具有政治性,但我们更不能否认“宪法也是法”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而且,宪法还是国家根本大法。既然如此,就必须认真对待宪法实施,丰富宪法实施途径,完善宪法实施程序,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必须指出的是,宪法教育离不开宪法实施。宪法实施从来就是无可替代的、最好的宪法教育和传播渠道。反之,如果宪法不能得到认真实施,再好的宪法、再好的宪法教育,都只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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