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对这些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带有强制性,是由国家运用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于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项。
1.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主要是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根据需要应当主动允许进入有关场所;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和单位,对于确需查看或者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物品的,应当积极提供;因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应当提供优先使用;交通部门包括铁路、民航、水上航运、公共电汽车等部门,对于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根据需要,应当允许优先乘坐交通工具;对国家安全机关需要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有关部门和公民应当提供各种必要条件。
2.及时报告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揭发检举、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破案。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直接或间接地向各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不应知情不报。
3.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www.daowen.com)
4.保守秘密的义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保守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工作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如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人的动态情况,国家安全机关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采取的方法、方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采取的对策;追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案卷等。
5.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安全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
非法持有国家安全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主要是指非依法律规定而掌握、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在履行该项义务时,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民对于非经法律程序而得到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私自留存,必须及时上交。二是公民对依法下发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公报、资料和其他物品,要依照规定及时清理,退还或依照规定存放于保密装置中,不得使其作为自己的物品留存。三是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事项规定的行为时,应首先调查了解非法持有的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造成泄露国家安全的后果,行为人是否具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和实施了这种行为。对于构成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必须依法惩处,不得只没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了事。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此处的非法持有,主要是指非法保存、留藏专用间谍器材。非法使用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不得使用这些器材的人使用这些器材;二是依法可以使用这些器材的人,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在不该使用的场合、时间或对不该使用的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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