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2)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2.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界定是:
表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活动的界定(www.daowen.com)
3.手段
境外情报机构通常通过下列手段,来窃取我国秘密,危害我国安全:
(1)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终端的快速普及,中国网民数量已跃升为世界第一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正是利用这一点,将网络变成对中国实施勾连、渗透、策反和窃密的重要渠道和场所。
个别大学生安全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够丰富,有的还需要寻找一些经济来源以支持学业。境外间谍便用做兼职、发调查问卷之类的名目去吸引学生,以高额的酬金诱惑;刚开始提的要求一般都比较简单,比如先让学生去图书馆查查资料,或者搞调研,无论任务完成情况如何都照样支付丰厚的酬金,慢慢让其产生依赖感;然后再为其安排搜集、窃取情报的任务。实际上,这时候学生已经有把柄握在间谍手里,如果想退出,对方就会采取威胁讹诈等手段逼迫学生继续为他们效力。
(2)利用各种渠道,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灌输西方的政治、经济模式,“民主”“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及腐朽的生活方式,培养“和平演变”的“内应力量”。
(3)采取金钱、物质引诱,许诺出国担保、色情勾引、抓其把柄的手法,或打着学术交流、参观访问、现场照相留念和文明交友等幌子,刺探、套取或收买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国家和单位秘密。
(4)通过报刊、广播、音像、传单等途径,以无中生有、编造谣言、借题发挥、以偏概全、挑拨离间、拨弄是非、假冒他名、虚张声势等伎俩,进行反动的“心战”宣传,扰乱师生员工的精神和心理状态,煽动不满情绪,实现其颠覆、破坏的目的。
(5)策划、支持成立旨在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暴力集团、恐怖组织、反动宗教、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甚至提供经费、场地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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