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考试法、取士额,宋元以前,其详不可得而闻。惟明洪武初,诏求师儒,额设教谕一、训导二、受廪生员二十,增广如之,附不为额。二十年,诏选天下府州县学生,其后间一行之,不著令。正统二年初,设官提督学校。六年,行选贡法。嘉靖十一年,行选贡法。隆庆元年,行恩贡法。万历元年,行增恩贡法。三年,辅臣张居正奏行汰士法,又行限士法(大县十五人),复立六一选贡法。其后十一年,复广生员额。二十年,行选贡法。泰昌、天启、崇祯元年,并行恩贡法。八年,止粟监,例行拔贡入监。十二年,副榜准贡(从辅臣杨嗣昌请也),岁当大比,督学使者先期校诸生,取一等二等科举,约一百五十人(崇祯十五年知县朱光熙请于督学,复增科额五名),合遗才约二百余人。岁考名数,视科举稍逊。崇祯间,大县新进广额至八十九十人。县有季考,学有月课,部院巡历有观风,俱无定额,间岁荐一人为岁贡云。
国初考法沿旧额,至顺治十年定生员额,大县取进四十人,十六年减额,大县取进十五人,科岁并为一考。十七年,庚子科解额,减旧额之半,广东取中四十三名,科举生员照额递减。康熙十三年,复科岁两考(先是十一年选优等生员一名入监)。十九年广乡试额七名。三十五年广额十四名,行恩贡法。三十八年广额七名。四十四年广额七名。五十年广额十一名,“五经”酌增一名。五十三年文武互试一次。六十年,许广东盐商子弟肄业,取童生二十名,分拨府学、南海、番禺两县学,次年商籍乡试,另编卤字号,约量取中一名。(乾隆三年,另立商学二十名,停止分拨县学,俱附于广州府肄业)。雍正元年,乡试加额六名,武乡试加额四名,命学臣录科加“五经”文一篇。二年,令学臣举报生员优劣,武乡试编好字号,加乡试“五经”,额四名,自丙午科为始。三年,广童子入学额数,番禺大县加五名,照府学额取录二十名。六年,举行拔贡法,每六年一次。七年,武乡试以总兵、副总兵会同校射添设学政一员,分岭东岭西考试。八年,添设额外教职一员,课文论行。乾隆元年,番禺文童加额七名(取二十七名),是年行恩贡法。三年,番禺文童加额七名,嗣是俱照原额,文童取录二十名,武童取十五名。(《大清会典》《学政全书》“学册”参修)
咸丰八年,大宪以军需捐输,奏请加学额,奉旨准加,定额十名。嗣是,文童每考并原额共录取三十名,(是案并准加广额三十五名。又捐输案,六年,准加广额三十五名。十一年,准加广额五十六名。同治六年,准加广额七十三名。又,同治二年,尚书罗悙衍奏在籍团练劝捐,准加广额十三名。又五年,督宪奏劝办房捐,准加番禺县广额二十八名。)(“学册”)
——同治《番禺县志》卷十六《建置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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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额”指的是科举制度中府、州、县各级官学录取学生的固定名额。明清时期,科举必由学校,因而能否入学成为是否具备参加科举考试资格的首要条件,其入学考试称“童子试”,这一考试也便成为科举考试体系中最基础的一环,通过入学考试则成为生员,即意味着获得“功名”,享有若干政治、经济特权,因而学额堪称当时社会上第一等重要的社会文化资源。
张伟然、梁志平在《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的发展——基于清代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中指出,明清学额的数量所指是不相同的,明代主要是指廪生、增生的定额,清代则是指每次录取的定额,并论述明代各级学校的生员虽然也有额数限定,但“未几即命增广,不拘额数”,定额仍然是一纸空文,正如同治《番禺县志》记载的“俱无定额”。清代则对各级学校每一科录取的新生实施限额,其名目一仍明旧,分廪膳、增广、附学生员;初入学为附生,廪、增以岁、科两考第高者补充。而不同类别的考生根据其户籍如商籍、灶籍、客籍、沙籍、苗童、瑶童、畲民以及满、蒙、汉军旗籍等分别定额,如同治《番禺县志》记载的康熙六十年允许广东盐商子弟以商籍乡试。
嘉庆《钦定学政全书》记载,雍正二年,“我圣祖仁皇帝寿考作人,六十年来,山陬海澨,莫不家弦户诵,直省应试童子人多额少,有垂老不获一衿者。其令督抚、学政会核人文最盛之州县,题请小学改为中学,中学改为大学,大学照府学额取录”的规定,成为清代大部分时间里学额的定制,之后的增额,多为一次性措施。李世愉在《清代两次大规模增广学额之比较研究》一文中认为,清代增广学额有分一次性和永久性,为了区别一次性广额及永久性广额,《大清会典事例》分别称为“增广学额”“永广学额”,而咸丰、同治时期军事活动频繁,捐广学额,为永广学额,从咸丰三年到同治十年,每年都有数次,成为获得财政的一种手段。
虽然学额制度适用于全国,但是正如李世愉所言“由于各地文化事业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实际上的学额在某些地区还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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