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卧碑》(洪武十五年)
国家明经取士,说书者,以宋儒传注为宗;行文者,以典实纯正为尚。今后,务将颁降《四书》《五经》性理、《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文章正宗及历代诰律、典制等书课,令生徒诵习讲解,其有剽窃异端邪说、炫奇立异者,文虽工,弗录。
一、天下利病,诸人皆许直言,惟生员不许。今后,生员本身切己事情,许家人抱告其事不干己,辄便出入衙门,以行止有亏,革退;若纠众扛帮骂詈官长,为首者问遣,尽革为民。
一、习举业,即穷理之一端。四书经文策论,务要说理详明,不许浮夸怪诞,记诵旧文,意图侥幸。
一、生员考试,不谙文理者,廪膳十年以上,发附近充吏;六年以上,罢黜为民;未及六年,发社。
一、有司朔望行香迎至明伦堂讲书。
一、各省廪膳科贡,各省定额,南北举人名数,亦有定制。近来,奸徒利用他处人才寡少,诈冒籍贯,或有系倡优、隶卒之家及曾经犯罪问革,变易姓名,侥幸出身,访出拿问。
一、岁贡,正统六年定,府学一年贡一人,州学三年贡二人,县学二年贡一人。
一、应贡生员文艺不通,另取补贡,不许但挨次滥补。(据《任志》)
《新卧碑》(顺治九年)
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爱敬;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不陷于危亡。(www.daowen.com)
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记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适以自杀其身,当宜思省。
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以下礼仪略)
——清同治《番禺县志》卷十六
解读与考证
《明史·选举五》载:“(洪武)十五年八月,命礼部颁禁例于天下学校,勒卧碑,置明伦堂之左,永为遵守。”即同治《番禺县志》所记载的明《卧碑》,原有12条,同治《番禺县志》摘录其中9条。清顺治九年(1652年),又另立条款8项,同样置于明伦堂,称之为新卧碑,同治《番禺县志》摘录其中7项。新旧卧碑,不仅番禺县学宫有刻,全国各地学宫都曾有刻。两个卧碑内容有的相似,如对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规定,如在政治方面的一些严厉压制的规定,严禁参与政治活动,但在国家危亡关头,爱国学生还是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失败,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100多名举人在京城集体上书,要求变法,历史上称“公车上书”,突破了明清两代禁碑中不许学生参与政治活动的禁律。后来在戊戌变法中更是勇敢提出“允许官民上书言事”等一系列要求参与政事,争取集会结社自由和著作出版自由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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