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牌二图 坦饷银四两四钱三分。补升银一两七钱五分,补升米六斗八升四合。
石牌三图 坦饷银四两一钱五分。
龙眼七图 坦饷银二钱。
龙眼二十三图 坦饷银一分。
龙眼二十六图 坦饷银八零七分。补升银五两三钱八分,补升米二石一斗一升七合。
车陂四图 坦饷银两钱分。补升银八钱八分。
车陂五图 坦饷银一钱二分。
右(上)鹿步司,凡一十八图,坦税约共三十三顷,共计额征饷银八十六两五钱九分。补升银二十九两七钱九分,补升米一十一石二斗八升五合。
——宣统《番禺县续志》卷七《经政志一》
△地丁,每两一两七钱算,另每两带收捐输银三钱。(www.daowen.com)
民米,每石五两八钱算,另每石带收捐输银三钱。
坦饷,每两一两七钱算。
——宣统《番禺县续志》卷七《经政志一》
△(万历)四十八年……是年攒造赋役全书,将本县新生沙坦列入秋粮编征,是以税多于三十年之税。今顺治十四年攒造通省《赋役全书》,奉文以万历四十八年粮差额数为例。
——光绪《广州府志》卷七十《经政志略一》
解读与考证
地丁银是经历一条鞭法、摊丁入亩改革后的税项。乾隆《番禺县志》记载:“雍正五年,诏令天下州县所有丁口,俱配入亩米内匀征,自是粮从亩派,丁向田征,固不致箕敛恣索,亦不致贫富偏枯,历代赋役之均平,实无有踰于此者。”即为摊丁入亩。但据刘志伟研究,广东各地摊丁入亩是一个从明后期至清前期逐渐展开、深化、完善的过程。明代在一条鞭法改革之前赋税主要由田赋和均平、均徭、民壮、驿传四种差役组成,“四差”并不是单纯的人头税,而是向户征派,参照户中人丁财产多寡而定负担轻重,其课税对象是人丁与财产(田产)的结合体。大致从明代中期起四税改为征银,并将其按一定比例摊派于人丁和田产,使每一种差役分解为对丁课征的税银和对地课征的税银。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四差”中按照田产课征的部分与田赋折银合征成为地银,其中按丁课征合并成为丁银,将人丁从同财产结合的形态中分离出来,产生了单纯向人丁课征的税项,而其课税对象“人丁”,则按田亩或田赋折算丁额,演变为一种与人口无关的计税单位,丁银转变为一种土地税。摊丁入亩则将丁额固定,真正实行丁银同田赋合并征收。广东各地从明代后期到清代前期丁银征收的演变,大致就是分成丁银按田地计和丁银同田赋合并征收这两个步骤来完成的。
田赋征收中记载的本色民米,指的是广东省的兵米。民米中的绝大部分是清初由条鞭银改征本色而来的改征米,据乾隆《番禺县志》记载:“改征本色民米支存数目,此项于乾隆三年奉行在民则项内扣银征米,支给兵食。”实际上,多为折色征收,折价颇多,直至同治五年,才正式规定为五两八钱。据宣统《番禺县续志》称:“征收色米价银从前为数颇多。同治六年,巡抚蒋益澧奏准裁减广州府属征米银数,核定县属民米,每石连耗折征银五两八钱。”
坦饷银是针对沙田而课的田赋,据乾隆《番禺县志》记载,番禺县在万历四十八年编纂《赋役全书》时就将其列入秋粮征收项目。“坦”有两种,一是珠江边围滩而成田地,如宣统《番禺县续志》中石牌、车陂等图所指的猎德村等地,至今还保留有联合围、二沙围、陈沙围、荔枝围、新围等地名。二是低洼的沼泽地,如宣统《番禺县续志》中龙眼洞图所指的渔沙坦等地。这类坦地,俗称“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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