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按察使吴引孙奉总督巡抚札饬,筹备警务,设巡警总局于南朝街旧督粮道署。以知府方怡为提调,拟在统带郑润才部下拨安勇二千名,归局训练。旋,抽拨提督马维祺介字营营勇改编。十二月十八日开局。计警局之分隶县界者,老城二,新城一,东南关及河南各四。二十九年三月一日,开始站街。
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设警察学堂,招考速成科学生四班,翌年七月毕业。十一月,续办高等科。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改称高等巡警学堂,高等科科学生五班,附设简易科两班,依次毕业。
光绪三十三年七月,设巡警教练所,由巡警预备营改办计速成科,定为五学期毕业,后分派各局服务。宣统元年七月,遵章设完全科,招考学生一班,附设速成科二班,以养成长人才。
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新设广东巡警道。
宣统元年(1909年)冬,巡警道王秉必拟将省城二十八分局并为十一区,并将河南正局裁撤,改设警务分所,以便撙节,而利推行,上详袁督,袁督以王道交御在即,又届冬防,饬俟明春由接署巡警道体察办理。刘道水滇接署后,以原章并二十八局为十二区,有并三分局为一区者,亦有一分局独立为一局者。区域之街道户口既多寡之不一,区所之巡官长警,复赢缩之不齐,行政用人,诸多窒碍。……
《广东省城巡警分区试办章程》:
一、省城巡警区域,就南海、番禺两县所辖地方,分为东西两路,属番禺界者,为东路;属南海界者,为西路。东路划为四区,西路划为十六区,共计为十区。
二、东西两路所划巡警区域,各按数目编列。如定为某路第几区者,即名曰某路巡警第几区。
三、每区设一区所,以区官领之属某路第几区者,即名曰某路巡警第几区所。
四、区域辽阔或繁盛者,酌设分驻所,以一等巡官之属某路第几区者,名曰某路巡警第几区分驻所。如有两分驻所,即名曰某路巡警第几区第几分驻所。
五、地段距离区所较远者,就便宜上酌设派出所,以一级巡长领之。属某路第几区者,名曰某路巡警第几区派出所。如有两派出所,即名曰:某路巡警第几区第几派出所。
六、区内人烟空旷处所,每一小段设一守望所,均按地段号数,分别依次编列属某路第几区、第几段者,题曰:某路巡警第几区、第几守望所。如街道狭隘之处,不能设守望所者,仍按地段号数,用洋铁粉牌书就,钉于墙壁,以为巡警站视定站。
七、每区视地面之光狭,街道之多寡,分为若干大段。每大段分为若干小段,规划如左:
(一)东路巡警第一区,分四大段,六十六小段。区所管辖二大段、三十六小段。分驻所管辖二大段、三十小段。
(二)东路巡警第二区,分四大段,六十小段。区所管辖二大段、三十小段。分驻所管辖二大段、三十小段。(www.daowen.com)
(三)东路巡警第三区,分五大段,九十小段。区所管辖二大段、三十六小段。分驻所管辖二大段、三十小段。派出所管辖一大段、十八小段。
(四)东路巡警第四区,分七大段,一百四十四小段。区所管辖二大段、四十八小段。第一分驻所管辖二大段、三十六小段。第二分驻所管辖二大段、三十六小段。派出所管辖一大段、二十四小段。
余属南海界从略。
八、凡外勤巡长警,均由该管区所、分驻所、派出所按照每天出勤时间表派出。
九、每区官长警役,设置之多寡,视区域繁简而定。
十、每一大段配三级巡长三名。大段内每五小段,或六七小段,配二级巡警三名。每小段配三级巡警三名。按时出勤。(据《广东警务官报》)
——宣统《番禺县续志》卷八《经政志二》
解读与考证
起源:据上述宣统《番禺县续志》记载,番禺县巡警总局成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二月十八日(农历),这是最早的警察机构。地点在广州南朝街旧督粮道署(今东风西路广州市总工会)。次年三月一日(农历)起,开始在大街巡逻。
机构: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二月十八日(农历)开始设立时称总局,最高长官称提调,由广州知府方怡兼任。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九月十一日,广东增设巡警道,番禺县巡警总局归属其统辖。据有关资料,民国20年(1931年),番禺县巡警总局改称公安局,下设7个公安分局,天河地区东圃公安分局为其中之一。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机构名称改为警察局。而天河地区石牌、东圃、沙河一带广州市近郊,则由广州市和番禺县警察局双重管治。据档案资料记载,建国前夕,即1949年,天河地区有东圃和沙河两个警察所。东圃警察所驻地在东圃二马路的东圃墟,有警员39人,其中管辖鱼珠地区13人。沙河警察所驻地在沙河大街,有警员数十名。1949年10月13日下午,南下解放军到达沙河,沙河警察所即打电话向广州警察局报告,请示怎么办。广州警察局代理局长黄逸民等人已被中共地下党争取过来,当即命令沙河警察所向解放军投城,并不许擅离职守,要协助解放军维持社会治安。
起初,番禺县巡警总局下设4个分局,后发展到28个分局。宣统元年(1909年)改为12个区,分驻广州四面。天河地区属第四区。
每区设一个区所,区所下设若干个分驻所,分驻所下设若干个派出所。即番禺县警察机构设置为:总局—分局(区所)—分驻所—派出所。至今,仍保留最基层的机构派出所这一称谓。又,港澳地区至今仍称警察驻地为警局,均来源于此。
警员: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二月最初设置警察机构时,警员称巡警,因主要任务是巡查,故名。警员由清兵充任,人数2000人。4年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一月,开始设警察学堂,警员须学堂毕业才能充任。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改称高等巡警学堂。学制有速成班,一年毕业,高等科,两年半毕业。警员分为一、二、三级。此外,还有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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