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初疍民的转变与河泊所归属解读

明初疍民的转变与河泊所归属解读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疍户其来,不可考。明初,疍民已完成编户齐民的转变。洪武初,疍民籍为军,或编入河泊所里甲,办纳渔课,成为了王朝编户齐民。从上引同治《番禺县志》可知,河泊所所辖渔户疍户并不与州县民混编。至2010年,经政府发放渔船补贴,全部疍家人彻底离开渔船作业,不再以捕鱼为生,转到陆上工作。

明初疍民的转变与河泊所归属解读

△疍户其来,不可考。有谓秦使尉屠睢统五军,监禄杀西瓯王,越人皆入丛簿中,莫肯为秦,意即其遗民,以舟楫为宅,捕鱼为业。辨水色,则知有龙,昔时有称“龙户”。“齐民”则目为疍家。土人不与结婚,不许陆居。洪武初,编户立里长,属河泊所,岁收鱼课。(据《任志》)

——同治《番禺县志》卷五十四《杂记二》

△广州河泊所额设疍户……每岁计户稽船征其渔课。此种疍户分局十五水,下西江水三百一十余户,下沥滘水二百五十余户,上沙湾水、下沙湾水各一百七十余户,东城水、檀香水、猎德水各百五十余户……

——宣统《番禺县续志》卷十二《实业志》

△河泊所所官署,在内城仓边街,钱局之左(详见《李志》)。光绪三十三年裁缺,署废。(据《采访册》)

——宣统《番禺县续志》卷四《建置志二》(www.daowen.com)

解读与考证

当今,天河区人口分类可分为常住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两类。明初对户籍制度进行严格划分,主要分等民户、灶户、军户、匠户等。旧志中的原额男妇以“丁”为单位,而不称“户”或“口”,故不能简单地对应于民户。明中后期,随着户籍登记渐形同虚设,“丁”已与成年男子数无关,变成纯粹的纳税单位。

与以上军民匠灶等户籍的人户不同,疍民多是指居于江海,以舟楫为家,以捕鱼为业的水上居民而言。关于疍民的来源概念,最早见于著录的,是东晋常璩《华阳国志》,称“‘蛋’,在晋时,分布于巴东涪陵(今四川),当时名之为蜒。南北朝隋唐间,渐向东南移植而至荆、湘、桂一带”。《晋书》的《陶璜上疏》记载:“晋时,广州南岸周旋六十余里,不宾贩服者五万余户,皆蛮、杂居。”嘉靖《广东通志》同样记载,蛋户“有谓秦皇尉屠睢统领五军监禄杀西瓯王,越人皆入丛薄中,莫肯为秦意,即其遗民。以舟楫为宅,捕鱼为业,辨水色则知有龙。昔时有称龙户,齐民则目为家”。 把有关疍户、疍民放在了《广东通志》卷330《岭蛮、外蕃》中,与苗、壮、瑶、黎等少数民族并列介绍,《广东新语》也认为“越人则今之‘瑶’‘撞’‘黎’‘蛋’……诸族是也”。有学者如罗香林、陈序经等亦将明清时期疍民视为少数民族,试图辨清其民族属性,而颜广文在《论明清政府对广东疍民的管治》则认为明清政府界定疍民的身份是依据他们的居住方式和职业,由此认定他们只是一个从事特殊职业的群体,而非一个民族。

明初,疍民已完成编户齐民的转变。洪武初,疍民籍为军,或编入河泊所里甲,办纳渔课,成为了王朝编户齐民。从上引同治《番禺县志》可知,河泊所所辖渔户疍户并不与州县民混编。之后河泊所大量裁革,州县直接管辖渔民疍户并征纳课税,但番禺县的河泊所据万历《大明会典》记载在万历时期仍有保留,康熙《广东通志》亦记载“河泊所,九在南门大巷口,今在天马巷”,之后直到光绪三十三年撤销。

查,天河地区石牌、冼村、程界村、棠下、车陂、前进等沿江码头渡口都有疍家人,从事捕捞渔业,也可随时摆渡过江,或运输到广州城。建国后,政府将他们组织起来,成立渔业社,归属当时的广州市郊区管辖。1957年,位于猎德东方红渔业社疍家人50多户在全部住上广州市政府专门为其新建的10栋楼房,总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称渔民新村。其一切待遇与本地人无异。至2010年,经政府发放渔船补贴,全部疍家人彻底离开渔船作业,不再以捕鱼为生,转到陆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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