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十四年,户二万一千七百,口六万二千七百九十五,除老疾并河泊所男妇二万三千五百八十七,尚实编口三万九千二百零八丁。康熙元年,编审新增户五百二十四,实在户二万一千五百三十一;新增男子三千八百六十九,实在口四万三千零七十七。三年,迁移户二千四百一十三,口一万零三百四十三;实在户一万九千一百一十八,口三万二千七百三十四。六年,编审新增户六百零四,口一万二千三百零八;实在户一万九千七百二十二,口四万五千零四十二。八年,展界复回户七十二,口四百五十七,例俱以三年起征;实在户一万九千七百九十四,口四万五千四百九十九。九年,复回户一百四十二,口九百一十一,实在户一万九千九百三十六,口四万六千四百一十。十年,复回户一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八百三十五,实在户二万一千三百八十一,口五万零二百四十五。十一年编审新增户二百零八,口六千三百四十八,实在户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九,口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三。二十年,编审新增户三千六百三十四,口三千四百,实在户三万二千八百,口五万九千八百九十。二十五年,割附花县户七百四十七,口三千九百二十八,实在户二万八千零五十二,口五千九百六十三。(按:上三条数不相符,疑有舛误)。二十六年,实在男妇五万九千零五十九丁口。
——同治《番禺县志》卷十九《经政略》
△康熙元年编审,新增男子成丁三千八百。……康熙五十年编审,遵照五十年《丁册》完赋所增人丁,钦奉恩诏,永不加赋。其丁银议准就地亩分摊,每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四毫不等。
——同治《番禺县志》卷十九《经政略》
△通计阖邑丁口,照康熙五十年《丁册》完赋,实共五万九千零五十九丁口。
——同治《番禺县志》卷十九《经政略》
△宣统二年调查,全邑男女人口数,除县城外,划分五镇二十六乡。县城捕属户一万六千三百四十三,口九万八千三百四十。河南镇(略)。沙湾司属(略)。茭塘司属(略)。鹿步司全属。鹿步镇:户二万二千零二十一,口一十五万一百六十六。下慕德里司属(略)。上慕德里司属(略)。
(谨按)宣统二年办自治选举,查报户口,共计户数一十七万六千零九十一,口数九十九万六千五百一十三。越三年,重新调查,改分六区。第一区本城人口,一十四万九千二百六十八。第二区沙湾镇人口,二十六万四千五百五十二。第三区茭塘镇人口,三十九万二千三百七十四。第四区鹿步镇人口,二十二万七千九百四十二。第五区下慕德里人口,三十四万三千四百四十三。第六区上慕德里人口,一十三万六千六百一十。统计全县人口总数,一百五十一万四千一百八十九。较宣统二年所报,已增三分之一有奇。(据《县署档册》)
——宣统《番禺县续志》卷七《经政志一》(www.daowen.com)
解读与考证
同治《番禺县志》记载显示出明至清初户口减少的趋势,明洪武二十四年的户31230,口91123,而后的永乐十年、天顺六年的户口较洪武减少了近一万,且这两次前后相差50年,但数目基本不变,嘉靖元年、隆庆六年、万历三十年、万历四十八年、崇祯十五年、顺治十四年又减少近一万,且基本保持不变。要解释这个现象,应当从县志记载户口的性质入手。同治《番禺县志》记载的人口、户口是明清官方数据,而这些数据的性质与当时的赋税制度等有着密切联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口统计。
洪武三年,明太祖下令在其控制地区登记户口,即颁发户帖,在户帖上记载每户的成员情况及其财产等项目。在此基础上,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黄册里甲制度,黄册制度成为明代人口登记最基本的制度,其统计的户、口,在一开始应当包括一户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妇女和儿童,故明初人口数字相对可信。但是黄册制度是户籍与赋役合一的制度,故明代户口数字的性质是以赋役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往往决定了户口调查的重点所在和精确程度。栾成显就指出,明代赋役征调以人口统计为基础,人口统计又以赋役征调为目的,这种户籍与赋役合一的制度机构必然导致人口统计失实。而且,明代中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赋役黄册发展成为以田编里,以田定差,而一条鞭法的实行,赋役折银化,使得不少地方的人丁变成了纳税单位,根本上失去了人口统计的意义。并且据何炳棣在《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中通过对明代人口数据实质的研究,指出了“丁”的实质,明代中后期和清代前期全国的所谓的人口统计数只能看作为纳税单位来看,清初以编审丁数来代替原来的人口登记,但这个丁数的统计既不是人口数,也不是户数或纳税的成年男子数,而只不过是纳税单位。丁数的记载只不过是赋税缴纳数目的记载,故清代方志记载的人丁所增只是赋税的增加,并不能代表现代意义上的人口上升。
康熙五十年永不加赋的诏书,减少了每五年一次编审丁数的重要性,在18世纪20年代后期与30年代初期,摊丁入亩完成以后,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丁口编审已经废止,乾隆五年更是欲执行人口普查,番禺县的调查似乎可以作为当时的人口资料,一些研究清代人口的学者也认为从乾隆六年以后的中国人口数据已经包括全部人口,但据何炳棣研究认为由于保甲系统户口登记的混乱和不一致,乾隆六年以后的人口数仍以丁数为主,所以在运用乾隆六年至四十年期间的人口资料时务必慎重。
宣统二年期间番禺县志的人口普查,理论上来讲,应当是完成了首次“现代”人口统计,但据何炳棣研究,人口数字的可靠性取决于地方普查机构的诚实和效能,警察为当时的唯一承担者,所以在运用这些人口数据时亦要谨慎。特别是宣统二年的两广总督袁树勋称当时的人口调查“调查之册籍尤多不尽不实,州县惧于谴责,即粉饰以应上,上官敷衍门面,遂隐忍而受之,自欺欺人,莫甚于此”,并奏请将此次调查户口酌缓“至乡镇巡警编设及识字学塾较多之时再行补办”。而且其中番禺县的巡警虽然宣统元年便开设章程建置,但据宣统《番禺县续志》记载:“其时章程未备,兵额疏少。”直至宣统二年冬才批准照办。这似乎也可以解释清宣统二年番禺人口为996513人,而三年后民国二年人口剧增为1514189人的原因。
古代人口数据的资料来源并非只有官方记载,还有民间文献可供参考。如刻于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的《重建龙母庙碑记》显示猎德东村成年男子捐款名有366人,按照一家五口推算,整个猎德村(包括东村、西村)各姓总人口(包括妇女儿童)可达1500—2000人。今天河区有23条村,猎德是大村之一,按此推算,大约清康熙年间,也是清代的繁盛时期,天河地区总人口可能在3.5万—4.6万人之间。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进行5次人口普查。天河地区(天河区)人口数(含暂住人口)分别是:1953年71729人、1964年159149人、1982年229276人、1990年430153人、2000年1109320人、2010年185.2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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