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儒家学说中的礼与法:规范与处罚

儒家学说中的礼与法:规范与处罚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礼是在人们没有违反法律之前,对人们的规范,以防止人们违法;法律呢,是在人们已经违法之后的处罚。在儒家学说里,礼是政治中的先导,而法是辅助。在第一篇就明确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它把儒家伦理道德和法律结合,明显体现了教为先、法为辅的治国理念。法律是用来让国民遵守的,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希望人民不违法或者违法的人越来越少。

儒家学说中的礼与法:规范与处罚

治国之道,一种是纯粹用法律刑法来应对,建立所谓“法治”社会,另一种是先教化后法律,建立一个道德的社会。哪种好呢?儒家当然认为后者好。可话说回来,礼的教化作用固然可以增强国民的道德感,但是任何一个社会,总有冥顽不化之人,这时,就需要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戒。其实,纯粹的道德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是不存在的,有礼而无法的道德社会是脆弱的,有法而无礼的法治社会是风俗恶薄、难以为继的。所以,礼与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说:“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礼是在人们没有违反法律之前,对人们的规范,以防止人们违法;法律呢,是在人们已经违法之后的处罚。所以,法律的治理作用比较明显,礼的防微杜渐的作用比较隐晦。礼治的作用为什么不明显呢?这就是它“教而化之”的特点,如同春风化雨一般,在不知不觉间改变人,《礼记·经解》说“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就是这个意思。那么,儒家怎么看待“法治”呢?《资治通鉴》记载,汉末大学问家刘向的章奏:“夫教化之比于刑法,刑法轻,是舍所重而急所轻也。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今废所恃而独立其所助,非所以致太平也。”说得非常明白,那就是教化是根本,法律是辅助。假如没有教化,那么,想要天下太平是不可能的。假如没有法律,天下又会如何呢?

在儒家关于天下国家的学说中,并不反对法治。一般认为,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仁”的学说,荀子则继承和发扬了“礼”的学说。荀子把“礼”与“法”并列而言,比如他说:“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国》)所谓“隆礼至法”,当然是说二者同等重要。在儒家学说里,礼是政治中的先导,而法是辅助。礼其实包含了“法”。“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礼是总纲,法律只是礼的一个细分。同时,荀子说“法不能独立”(《荀子·君道》),就是说一个社会,仅仅依赖法律,是治理不好的。世界上也没有绝对完备的法律。法律越多,越难以遵守,也就难以发挥法律的效力。当法律多到人们无法掌握和了解的时候,那么,它就一文不值了。

同时,在儒家学说看来,“法为辅”虽然施于教化之后,但是,它是治国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化为它奠定基础,却不能够代替它。所以,荀子说:“本政教,正法则。”(《荀子·王制》)把两者并称,正是这个意思。荀子的学生韩非,是法家思想的典型代表,实际上杂合了儒、道、法三家学说。反仁义,薄情寡恩,似道家;尚尊卑,重君臣父子之纲,似儒家。韩非虽然反对儒家,可是儒家并不反对法家学说。韩非对于法的理解,也被后世所用。所以,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政治是“外儒内法”。

那么,“法为辅”究竟如何“辅”呢?

首先,良法需要美意。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非常重要,孔子、孟子虽然没有明确讨论,但是,我国秦汉以后的立法,基本是建立在儒家伦理和治国理念的基础上的。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改变人,为了建立一种“和”的社会!唐朝的《唐律疏议》,在法制史上影响最大,它的次序和内容,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个特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的;

第三篇《职制律》,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

在第一篇就明确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它把儒家伦理道德和法律结合,明显体现了教为先、法为辅的治国理念。总则之后,皇帝、国土等安全当然排在前列。第三篇《职制律》,是对各级官员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制度的高层设计,就是我们所说的“大礼”。官员是百姓的榜样,官员守礼遵法了,百姓自然就跟从了。正如孔子说:“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第四篇为《户婚律》。无论从目次上还是从内容上看,都体现了“家齐而后国治”以及“民为本”的思想。此后的部分相当于今天《物权法》的内容。最后才是刑罚,相当于今天《刑法》的内容。这个顺序,本质上是儒家政治、法律观念的反映。立法的意图和目的,与儒家之道完全一致,其实就是想要建设一个伦理的社会,一个道德的社会。

其次,法律要公之于众。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韩非子·难三》)是说法律制定完毕,形成文字,除了官府收存之外,一定要对百姓公布,无论地位高低贵贱,都有闻知——就是清楚明了。不能只是官员知道法律,而百姓是法盲,那就真的是“殃民”了。这个方面,我们到今天也做得不够。法律是用来让国民遵守的,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希望人民不违法或者违法的人越来越少。所以,普法往往比制定法律还要重要。假如懂法律的只是那些专业人士——专门靠法律吃饭的律师之类的人士,也就是希望违法的人越多越好。法盲会越来越多,犯罪率又怎么能够不上升,社会又怎么能安定?我们常常在新闻里看到比较离奇的犯罪案件,多数都是法盲式的。尤其是法律越来越多,而人民逐利之心越来越迫切的时候,法律的普及更为重要,否则真是“民不知所措”了!

再次,法乃天下之公器。儒家称法为“公法”,就是强调它的强制性,它的公信力。所谓“当公法则不阿亲戚”(《说苑·至公》)。如果说礼是“化其情也”,那么,法则是无情的,所以不能阿附亲戚权贵。北魏太武帝拓跋焘说:“法者,朕与天下共之,何敢轻也。”(《资治通鉴》)也就是说,贵为皇帝,也不能不守法。古话说“世有乱人而无乱法”,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时代,之所以会混乱腐败,乃是因为有人“乱法”,使得法律没有威严,没有公信力;相反,只要法律有公信力,就不会乱。所以,对于那些知法而不守法,渎职,甚至故意钻法律漏洞的人,儒家认为其危害大于犯法之人,主张严厉打击。《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三记载:“……以尚书左丞柳公绰为山南东道节度使。公绰过邓县,有二吏,一犯赃,一舞文,众谓公绰必杀犯赃者。公绰判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乱法,法亡。’竟诛舞文者。”唐朝柳公权的哥哥柳公绰认为,贪污的官员,并不影响法律的公信力,而且自有法律治理他,可是,“舞文”的官员——就是钻法律空子的官员,会导致法律形同虚设,毁坏法律的公信力,所以就依法杀掉了他。

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时代,莫过于隋唐。隋唐之所以强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重视法律的公信力。比如隋朝的隋文帝:(www.daowen.com)

秦王俊……及为并州总管,渐好奢侈,违越制度,盛治宫室。……征还京师。上以其奢纵,丁亥,免俊官……左武卫将军刘升谏曰:“秦王非有他过,但费官物,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上曰:“法不可违。”杨素谏曰:“秦王之过,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上曰:“我是五儿之父,非兆民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卒不许。(《资治通鉴》)

隋文帝的儿子杨俊,因为奢侈而被免官。隋文帝对求情的人说:“法不可违。”他强调法律的公信力,说假如因为杨俊是王子而可以不守法的话,那为什么不专门制定一部《天子儿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意思非常明显!唐朝初年,高祖李渊对此颇有见地。《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六记载:

有犯法不至死者,上特命杀之。监察御史李素立谏曰:“三尺法,王者所与天下共也;法一动摇,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奈何弃法!臣忝法司,不敢奉诏。”上从之。

法律的公信力来源于它的公正与公平。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法律是排除任何特权的!一旦权力大于法律,那么,人民就会服从权力者的个人意志。个人的意志是会变化的,人民也不可能充分了解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因此就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就会不知所措。法律的公信力随之消失。如此,国家无信、人民无信,国家之本动摇,天下国家必乱!唐太宗的认识也十分明确,他说:“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资治通鉴》)法律决不可因为私心私利而失信于民,就是强调法律的公信力!可见,皇权也是受礼法的约束的。当然,皇帝假如不守法,法律也拿他没有办法。但是人民有办法,那就是推翻它!

第四,法为辅,从本质上强调法律必须与道德礼仪相结合。孔子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实际上也是说法律与教化的关系问题。人们常常说儒家是“人治”或者“德治”,以为儒家是反对法治的,而且常常引用《论语·为政》中这两段话: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实际上,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也可以治理好国家,但是仅仅依赖行政管理和法律措施,治理的效果不如“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那么好。为什么呢?在治理国家或者管理其他事务中,无论是用正确的东西引导,还是用法律来约束,都不如人们主动自觉地约束自己。这就是“齐之以刑”与“齐之以礼”的区别。也就是说,孔子并不反对法治,只是法治应该建立在教化的基础上,应该与教化相结合。这就是“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的意思。《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说楚国的大夫叶公跟孔子说:“我们楚国的人公正直率,父亲偷窃了别人的羊,儿子就告发他,以维护正义。”可是孔子认为这并不好,他说:“我们鲁国人不是这样的,假如遇到同样的情况,父亲会为儿子隐瞒,或者儿子为父亲隐瞒,这才是‘正义’的。”为什么呢?因为父子之礼是人伦之礼的核心之一,假如父子之礼无人遵守,人伦大乱,那么,人就会变得没有底线,天下的秩序崩溃。“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对社会正当秩序的维护。当然,从今天的角度看,孔子的看法似乎只维护了偷窃者的利益,对于被偷的人家并不公平。我想强调的是,孔子并不认为偷窃是正当的行为,只是不主张父子之间互相告发,旁人完全是可以告发的。他主张人伦之礼的道德价值不容破坏与颠覆,这就是法律要与道德教化相结合。从本质上说,假如父子都是守礼之人,偷羊之类的作奸犯科之事根本就不会发生!

董仲舒说:“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汉书·董仲舒传》)假如法律与教化不能很好结合,那么,法律就不能“胜”,也就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教化作为“堤防”,其实就是“底线”。没有教化,就没有底线;没有底线,人就求利而“四方无择”,就会变“坏”!而且坏人越来越多,越来越离奇,抓也抓不完的。如同今天的反腐败,抓了那么多,还是有“十八大以后不收手的”。相反,假如教化与法治结合得好,那治国的效果往往是神奇的,比如在隋文帝、唐太宗时候,都出现过这样的情形:

齐州行参军章武王伽送流囚李参等七十余人诣京师,行至荥阳,哀其辛苦,悉呼谓曰:“卿辈自犯国刑,身婴缧绁,固其职也;重劳援卒,岂不愧心哉!”参等辞谢。伽乃悉脱其枷锁,停援卒,与约曰:“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却,吾当为汝受死。”遂舍之而去。流人感悦,如期而至,一无离叛。上(隋文帝)闻而惊异,召见与语,称善久之。(《资治通鉴》)

(唐太宗)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资治通鉴》)

这两件事的情形是相同的,都是与死囚约定日期、地点,释放回家,而这些囚犯很自觉地遵守约定,无须督促管理,居然无一人失信!要知道这实际上是一种“死亡之约”,等待他们的是生命的终点啊!那么,是什么让他们如此守候死亡的约定呢?当然首先是“教化”的力量,其次是法律的公信力了。这就是“教为先,法为辅”的典型例证。这样的社会,是不是很文明、很和谐呢?

总之,教为先,是希望建设一个道德良好的社会,是儒家学说所追求的理想目标;法为辅,是儒家学说的治国底线。大家知道,儒家的治国理念倡导“惩恶而扬善”。教为先,是从正面引导人们积极向上,是“扬善”;法为辅,是从反面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打击,是“惩恶”。二者互为补充,并不矛盾。在法治的基础上追求道德的张扬,国民普遍地站在道德的高地上,社会当然会更文明,更进步!孟子云:“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孟子·尽心下》)国民个个德性充实光辉,社会岂能不美?又岂能不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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