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可依据下列资料(参见《规范》18.4.2条)。
(1)合同文件;
(2)竣工图纸和工程变更文件;
(3)有关技术核准资料和材料代用核准资料;
(4)工程计价文件、工程量清单、取费标准及有关调价规定;
(5)双方确认的有关签证和工程索赔资料。
(二)编制竣工结算方法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是在原工程预算或合同价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整理的各种结算资料,如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等进行工程量或直接费用的增减调整计算,按合同中规定的取费标准(或综合单价,或索赔)的规定计算各项费用,最后汇总为工程结算造价。
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一般在施工合同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在最后竣工结算时,也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算;若合同中没有规定,一般由现场签证(即索赔)规定计算。
办理竣工结算应掌握以下原则。
(1)以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工程预算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量、单价(或综合单价)及计算结果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对,若是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的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2)在检查和核对中若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工程结算书与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有不相符的地方,有多算、漏算或计算有误等情况均应及时进行纠正调整。
(3)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书。
(4)若建设工程是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项目,实行分段结算并办理分段验收计价手续的,应将各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成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三)工程竣工结算报审
《规范》第18.4.1条:“项目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双方最终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一般是预算部门),加盖公章(同时加盖工程造价职业资格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建设部令第107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项的期限在没有承包方、发包方双方明确约定的,一律为28天。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收取是项目经理的重要职责和义务。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签认后,工程预算主管部门应将竣工结算书送交财务部门一份,财务部门据此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
对于项目经理部来说,只有当工程价款结算完毕,才意味着考核施工项目成本目标和决定奖罚有了可靠的根据。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和预付备料款等方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越多,施工产值越多,工程结算的价款也就较多。项目经理部根据已结算的工程款与工程结算总价款的比例就能发现工程项目管理效益的基本情况。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的一般公式:
工程竣工结算最终价款支付=工程预算或合同价+工程变更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五)工程价款价差的竣工结算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物价水平是动态的、经常不断变化的,但工程建设项目周期长,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常要受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运费等动态影响,在我国发生最多的是材料费。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动态因素予以考虑(但这要受合同约定的制约,即合同中有约定可以考虑动态因素才行,否则,是不可以的)。这种结算方式,承包商的风险较小,而发包商的风险较大。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和调值公式计算法等。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承发包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对承包商给予调价补偿。
(2)实际价格调整法
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我国有些地区规定对部分价格采用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即是实际价格调整法。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承发包双方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计算法
调值公式计算法是按国际工程惯例,当合同工期较长时,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进行动态结算的一种方法。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列出这一调值公式,并由此作为价差调整的计算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调值公式一般为
(www.daowen.com)
式中,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要素;
a1、a2、a3、a4——有关各项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
A0、B0、C0、D0——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相应价格指数或价格。
上述四种方法中,只有调值公式计算法是现在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调价方法。
(六)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程量的30%,大量采购预制构件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则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并按规定向发包方收取备料款。
(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费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款,承包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
【案例10-1】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A项为2300 m3,B项为3200 m3,经协商,合同价A项为180元/m3,B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季度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10%时,可进行调价,调整系数为0.9:
(4)工程师签发季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季度扣除,每季扣50%;
(6)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7)承包商每季度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10-3所示,问第四季度竣工结算时实际得到的工程款额为多少?
表10-3 工程量表
解 (1)合同价=2300×180+3200×160=926 000元=92.6万元
(2)预付款=92.6×20%=18.52万元
(3)第一季度工程款=500×180+700×160-202 000元=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1.2×20.2×(1-5%)=23.028万元<25万元,所以,第一季度工程师不签发工程款。
(4)第二季度工程款=800×180+900×160-288 000元-28.8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1.2×28.8×(1-5%)=32.832万元
本季度工程师实际签发的工程款=23.028+32.832=55.86万元>25万元
(5)第三季度工程款=800×180+800×160=272 000元=27.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1.2×27.2×(1=5%)=31.008万元
应扣预付款=18.52×50%=9.26万元
本季度应付工程款=31.008-9.26=21.748万元<25万元,所以,第三季度工程师不签发工程款。
(6)第四季度,A项工程量为2700 m3,比预估工程量超出400 m3,已超出10%的工程量,即2300×(1+10%)=2530m3,故价格应予调整。B项工程量为3000m3,比预估工程量3200 m3少,故价格不予调整。
A项超出10%的工程量=2700-2300×(1+10%)=2700-2530=170 m3
超出部分的应调整价格=180×0.9=162元/m3
本季度A项工程款=(600-170)×180+170×162=104 940元=10.494万元
本季度B项工程款=600×160=9.6万元
本季度A、B两项工程款=10.494+9.6=20.09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1.2×20.094×(1-5%)=22.907万元
应扣预付款=18.52×50%=9.26万元
本季度工程师应签证的竣工工程款=21.748+22.907-9.6=35.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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