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标准、程序及内容实施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标准、程序及内容实施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若违约应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规范》第18.2.1条:“项目经理部应全面负责项目竣工收尾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期完成。”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标准、程序及内容实施

(一)竣工验收的规定

《规范》第18.3.3条:“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竣工验收要求。”

《规范》所指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竣工验收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强制性规定条款,承包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得无故违规、违约。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必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还规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3.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在竣工验收条件中增加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和验收程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承包人和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中一旦约定了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或事项,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即具有强制性。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若违约应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二)竣工验收的标准

建筑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必须有相应的标准以资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等的验收标准。此外,还可根据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和繁简程度,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分别制定国家标准、部门有关标准及企业标准。对于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国家或部门有关标准,根据工程性质提出各自使用的竣工验收标准。这里仅讨论与建筑工程有关或相关的内容。

1.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标准

①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②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备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③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④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建筑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已竣工、相关的配套工程整体收尾已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发包人可组织竣工验收。

4.建筑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建筑项目的全部子项目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付竣工验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①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②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③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④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⑤其他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

《规范》第18.2.1条:“项目经理部应全面负责项目竣工收尾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期完成。”

(1)编制竣工计划(www.daowen.com)

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总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收尾工作,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施工组织与管理。项目经理要从大局出发,小处着手,认真反复核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项目,把漏项列入竣工收尾计划,下达到施工作业层,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完成并组织验收。项目经理在编制竣工收尾计划时,应突出抓好以下两个环节。

①建立竣工班子。收尾工作小组要由项目经理亲自挂帅,做到因事设岗,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班组负责人等多方面的人员参加,收尾项目完工要有验证手续,建立完善的收尾工作制度,形成目标管理保证体系。

②竣工计划具有针对性。根据施工项目的专业性和技术特点,编制落实有针对性的竣工收尾计划,其内容包括现场施工和资料整理两个部分。

③竣工计划包括下列内容(参见《规范》第18.2.2条)。

a.竣工项目名称

b.竣工项目收尾具体内容;

c.竣工项目质量要求;

d.竣工项目进度计划安排;

e.竣工项目文件档案资料整理要求。

(2)竣工计划的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竣工收尾计划进行反复的检查。有关施工、质量、安全、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要积极协作配合,对列入计划的收尾、修补、成品保护、资料整理、场地清扫等内容要按分工原则逐项检查核对,做到完工一项、验证一项、消除一项,不给竣工收尾留下后遗症。

检查竣工收尾计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全部收尾项目施工完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

②工程的施工质量经过自检合格,各种检查记录、评定资料齐全;

③水、电、气、设备安装、智能化等经过试验、调试,达到实用功能的要求;

④建筑物室内外做到文明施工,四周2m以内的场地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⑤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齐全,装订成册,符合竣工验收规定。

(3)工程竣工自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竣工阶段自检的步骤如下。

①属于承包人一家独立承包的施工项目,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和企业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

②依法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连带责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检、复检和报审,直到工程竣工交接报验结束为止。

项目经理部要按照竣工报验的程序,把各自范围内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做扎实、做充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4)交付竣工验收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程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2.进行工程报验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1.0.3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应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报验的方法和要求如下。

(1)分包和总包项目经理部应在竣工验收准备阶段完成各项竣工条件的自检工作,并报所在企业复检。

(2)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竣工报告”中,自检意见应表述明确,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应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竣工报告”如表10-1所示。

(4)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其内容应足以证明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工程竣工报验单”如表10-2所示。

(5)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承包人所在项目经理部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承包人根据工程监理机构签署认可的工程报验单和质量评估结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通知,具体约定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时间、会议地点和有关安排。

(四)竣工验收的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一般包括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一般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竣工验收组织,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表10-1 工程竣工报告 编号:

表10-2 工程竣工报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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