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涉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以及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一)通用职责
(1)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档案应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为依据。
(2)工程档案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专业归类,认真书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无未了事项。表格应采用统一表格,特殊要求需增加的表格应统一归类。
(3)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分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的全过程组织工作并负责审核,各相关单位档案管理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筑单位职责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立卷归档。
(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7)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8)可委托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完成,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相关文件执行。
(三)监理单位职责(www.daowen.com)
(1)应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项目监理部,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2)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在设计阶段,对勘察、测绘、设计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3)可以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编制的监理文件的套数、提交内容、提交时间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和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收集和汇总。监理公司档案部门需要的监理档案,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的要求,及时由项目监理部提供。
(四)施工单位职责
(1)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的施工文件应设专门的部门(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承包单位应保证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以能够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3)可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档案的组织、编制工作。
(4)按要求在竣工前将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完毕,再移交给建设单位,以便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但应有完整施工文件移交给建设单位及自行保存,保存期可根据工程性质以及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确定。建设单位对施工文件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5.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接收和保管所辖范围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工程档案和有关资料。
(2)负责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城建档案法规的实施。
(3)列入向本部门报送工程档案范围的工程项目,本部门应参加其竣工验收并负责对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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