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项目索赔的概念
“索赔”这个词已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索赔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受到损失而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在承包工程中,对承包商来说,索赔的范围更为广泛。一般只要不是承包商自身责任,而由于外界干扰造成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都有可能提出索赔。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业主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拖延、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提出赔偿要求。
(2)业主未违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如业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指令变更工程,工程环境出现事先未能预料的情况或变化,如恶劣的气候条件、与勘探报告不同的地质情况、国家法令的修改、物价上涨、汇率变化等。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
这两者在用词上有些差别,但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相同,从管理的角度可将它们同归为索赔。
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向承包商也可能有索赔要求。但通常业主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业主可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没收履约保函、扣保留金等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最常见、最有代表性、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所以,人们通常将它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对象。
(二)建筑工程项目索赔的要求
在建筑工程中,索赔要求通常有以下两种。
(1)合同工期的延长。承包合同中都有工期(开始期和持续时间)和工程拖延的罚款条款。如果工程拖期是由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的,则承包商必须承担责任,接受合同规定的处罚;而对外界干扰引起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可以通过索赔,取得业主对合同工期延长的认可,则在这个范围内可免去他的合同处罚。
(2)费用补偿。由于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工程成本增加,使承包商增加额外费用,蒙受经济损失,他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如果该要求得到业主的认可,业主应向他追加支付这笔费用以补偿损失。这样,实质上承包商通过索赔提高了合同价款,常常不仅可以弥补损失,而且能增加工程利润。
(三)建设工程项目索赔的起因
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这是由建筑产品、建筑生产过程、建筑产品市场经营方式决定的。在现代承包工程中,特别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索赔经常发生,而且索赔额很大。这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1)现代承包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大、投资多、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工程本身和工程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它们在工程实施中会有很大变化。最常见的有:地质条件的变化、建筑市场和建材市场的变化、货币的贬值、城建和环保部门对工程新的建议和要求、自然条件的变化等。它们形成对工程实施的内外部干扰,直接影响工程设计和计划,进而影响工期和成本。
(2)承包合同在工程开始前签订,是基于对未来情况预测的基础上。对如此复杂的工程和环境,合同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做出预见和规定,对所有的工程做出准确的说明。工程承包合同条件越来越复杂,合同中难免有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和不足之处,如措辞不当、说明不清楚、有歧义,技术设计也可能有许多错误。这会导致在合同实施中双方对责任、义务和权力的争执,而这一切往往都与工期、成本、价格相联系。
(3)业主要求的变化导致大量的工程变更。如建筑的功能、形式、质量标准、实施方式和过程、工程量、工程质量的变化;业主管理的疏忽、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合同责任,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以业主招标文件确定的要求为依据,同时以业主不干扰承包商实施过程、业主圆满履行其合同责任为前提的。
(4)工程参加单位多,各方面技术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互相联系又互相影响。各方面技术和经济责任的界定常常很难明确分清。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上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殃及其他合作者,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当然,在总体上,应按合同原则平等对待各方利益,坚持“谁过失,谁赔偿”。索赔是受损失者的正当权利。
(5)合同双方对合同理解的差异造成工程实施中行为的失调,造成工程管理失误。由于合同文件十分复杂、数量多、分析困难,再加上双方的立场、角度不同,会造成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界限的划定理解不一致,造成合同争执。
合同确定的工期和价格是相对于投标时的合同条件、工程环境和实施方案,即“合同状态”。由于上述这些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引起“合同状态”中某些因素的变化,打破了“合同状态”,造成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的增加,由于这些增量没有包括在原合同工期和价格中,或承包商不能通过合同价格获得补偿,则产生索赔要求。上述这些原因在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所以,无论采用什么合同类型,也无论合同多么完善,索赔是不可避免的。承包商为了取得工程经济效益,不能不重视研究索赔问题。
(四)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1.索赔理由
承包商的违约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时是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合同,有时是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经监理工程师证明后,业主都可以按照合同相应规定的处理办法对承包商进行处罚。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大致可包括以下几种。
(1)没有如约递交履约保函。
(2)没有按合同中的规定保险。
(3)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延误工期。
(4)质量缺陷。承包商除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自费修补缺陷外,还需对质量缺陷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5)承包商没有执行监理工程师指示把不合格材料按期运出工地,以及出现的质量事故没能按期修复或无力修复,业主必须自己派人或雇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而支付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6)承包商所设计图纸的设计责任。
(7)承包商破产或严重违约不得不终止合同。
(8)其他一些原因。
2.索赔处理方式
出现上述事件后,一般可采取下列几种方法补偿业主损失。
(1)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中期进度款内扣除。
(2)从滞留金内扣除。滞留金是业主为防止因不测事件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障措施,可用于因承包商责任造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费用,解决与承包商有关的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而承包商拒付的款项,如因承包商责任损坏公路设施,交通部门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当然,用于这种情况时首先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得到他的同意。滞留金比履约保函用起来更为方便,履约保函一般只能在承包商严重违反合同时才能使用。(www.daowen.com)
(3)从履约保函内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
(4)如果承包商严重违反合同,给业主带来了即使采取上述各种措施也不足以补偿的损失,还可以扣留承包商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等财产作为补偿,或者按法律规定作为承包商的一种债务而要求赔偿。
(五)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投资项目涉及的内容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合同前没有考虑到的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或多或少总会发生承包商要求索赔的事件。索赔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一般来说,图纸和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少些,但也会出现彼此不一致或补充与原图纸不一致,以及对技术规范的不同解释等问题,在索赔案例中,关于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的索赔。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如果修改时已将投标前后承包商与业主或招标委员会的来往函件澄清后写入合同补遗文件并签字,就应当说明合同正式签字以前的各种来往文件均不再有效。如果忽略了这个声明,当信件内容与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就容易引起双方争执而导致索赔。再如,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经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不严谨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2.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承包商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意外风险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特殊风险事件两项内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该向保险公司索赔。除此之外,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特殊风险。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时造成的后果可能很严重,承包商除了不对由此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外,相反还应得到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中断施工的损失以及一切修复费用和重建费用。如果因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商除可以获得上述各项费用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3.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的索赔
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作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这种错误包括以下三种。
(1)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例如,设计图纸上某段混凝土的设计标号为250号,而工作量表中则为200号,工程报价是按工作量表计算的,如果按图纸施工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应及时请监理工程师确认。
(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这种情况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应提出来,并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3)纯粹的工作量错误。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较大出入,影响整个施工计划,承包商也应获得补偿。
4.业主应负的责任引起的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其他事件导致业主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5)业主要求赶工。当项目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作内容而必须延长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坚持不予延期,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索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六)建筑工程项目索赔的依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和现场有关文件是变更索赔的重要证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可见,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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