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不合格
1.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19000-2008)规定,凡工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而未满足某个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甚至直接导致工程倒塌或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按照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成因复杂、后果严重、种类繁多、往往与安全事故共生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不同专业的工程类别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也不尽相同。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文中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www.daowen.com)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即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导致的质量事故。例如,工程项目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降低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标准等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即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振捣疏漏等造成的混凝土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即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的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的,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与责任人是否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因此相关人员有可能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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