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作业过程(工序)构成的,因此,施工质量控制,必须对各道工序的作业质量持续进行控制。施工作业质量检查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已完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在完成质量自检并确认合格后,才能报请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按照施工质量计划进行各分部分项施工作业的部署。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作业过程(工序)构成的,因此,施工质量控制,必须对各道工序的作业质量持续进行控制。工序作业质量的控制,首先,作业者的自控,这是因为作业者的能力及其发挥的状况是决定作业质量的关键;其次,通过外部(如班组、质检人员等)的各种质量检查、验收以及对质量行为的监督来进行控制。

(一)工序施工质量控制

工序的质量控制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只有严格控制工序质量才能确保工程的实体质量。工序施工质量控制包括工序施工条件控制和工序施工效果控制两方面。

1.工序施工条件控制

工序施工条件控制就是控制工序活动中各种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和环境条件质量。控制的手段包括检查、测试、试验、跟踪监督等。控制的依据包括设计质量标准、材料质量标准、机械设备技术性能标准、施工工艺标准以及操作规程等。

2.工序施工效果控制

工序施工效果通过工序产品的质量特征和特性指标来反映。对工序施工效果的控制就是通过控制工序产品的质量特征和特性指标,使之达到设计质量标准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工序施工效果控制属于事后质量控制,其控制的途径是:实测获取数据、统计分析检测数据、判定质量等级,并采取措施纠正质量偏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分别对不同工序的验收做出了相应规定。

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规定,下列工序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米应有1点。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2)工程桩的承载力检测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或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的桩基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

(3)桩身质量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二)施工作业质量的自控

1.施工作业质量自控的意义

施工方是施工阶段质量自控主体。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可见,施工方不能因为监控主体(如监理工程师)的存在和监控责任的实施而减轻或免除其质量责任。

施工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自控主体,要根据它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和责任,通过具体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有效地实现施工质量的自控目标。

2.施工作业质量自控的程序

施工作业质量自控的程序包括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施工作业和作业质量的自检自查、互检互查以及专职质检人员的质量检查等。

(1)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逐级进行交底。施工作业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作业范围、施工依据、质量目标、作业程序、技术标准和作业要领,以及其他与安全、进度、成本、环境等目标管理有关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是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具体化,施工作业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既能保证作业质量,同时又具有可操作性。

(2)施工作业活动的实施。首先要对作业条件—作业准备状态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确认,其中包括对施工程序和作业工艺顺序的检查确认,然后,严格按照技术交底的内容进行工序作业。

(3)施工:作业质量的检验。施工作业质量的检查包括施工单位内部的工序作业质量自检、互检、专检和交接检查;以及现场监理机构的旁站检查、平行检验等。施工作业质量检查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已完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在完成质量自检并确认合格后,才能报请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工序作业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工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施工作业质量自控的要求

为达到对工序作业质量控制的效果,在加强工序管理和质量目标控制方面应坚持以下要求。

(1)预防为主。严格按照施工质量计划进行各分部分项施工作业的部署。根据施工作业的内容、范围和特点制订施工作业计划,明确作业质量目标和作业技术要领,认真进行作业技术交底,落实各项作业技术组织措施。

(2)重点控制。在施工作业计划中,认真贯彻实施施工质量计划中的质量控制点的控制措施,同时,根据作业活动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建立工序作业控制点,强化工序作业的重点控制。

(3)坚持标准。工序作业人员在工序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进行质量自检,开展作业质量互检;对已完的工序作业产品,即检验批或分部分项工程,严格坚持质量标准;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作业产品不得进行验收签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配套使用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是施工作业质量自控的合格标准。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可结合自己的条件编制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或工程项目内控标准,或采用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规定的更高标准列入质量计划中,努力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4)记录完整。施工图纸、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材料质保书、检验试验及检测报告、质量验收记录等既是具备可追溯性的质量保证依据,也是工程竣工验收所必需的质量控制资料。因此,对工序作业质量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施工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填写记载,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www.daowen.com)

(三)施工作业质量的监控

1.现场质量检查

现场质量检查是施工作业质量监控的主要手段。

(1)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

①开工前主要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是否能够保持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②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专检),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隐蔽工程的检查,施工中凡是隐蔽工程必须检查认证后方可进行隐蔽掩盖。

④停工后复工的检查,因客观因素停工或处理质量事故等停工复工时,经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

⑤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的检查应经检查认可,并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能进行下一工程项目的施工。

⑥成品保护的检查,检查成品有无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可靠。

(2)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试验法等

①目测法。即凭借感官进行检查,也称观感质量检验,其手段可概括为“看、摸、敲、照”四个字。

看——肉眼进行外观检查,例如,清水墙面是否洁净,喷涂的密实度和颜色是否良好、均匀,工人的操作是否正常,内墙抹灰的大面及口角是否平直,混凝土外观是否符合要求等。

摸——通过触摸凭手感进行检查、鉴别,例如,油漆的光滑度等。

敲——用敲击工具进行音感检查,例如,对地面工程、装饰工程中的水磨石、面砖、石材饰面等均应进行敲击检查。

照——通过人工光源或反射光照射,检查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例如,管道井、电梯井等内部管线、设备安装质量,装饰吊顶内连接及设备安装质量等。

②实测法。通过实测数据与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及允许偏差值进行比照,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手段可概括为“靠、量、吊、套”四个字。

靠——用靠尺、塞尺检查诸如墙面、地面、路面等的平整度。

量——用测量工具和计量仪表等检查断面尺寸、轴线、标高、湿度、温度等的偏差,例如,大理石板拼缝尺寸,摊铺沥青拌和料的温度,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等。

吊——利用托线板以及线坠吊线检查垂直度,例如,砌体、门窗等的垂直度检查。

套——以方尺套方,辅以塞尺检查,例如,对阴阳角的方正、踢脚线的垂直度、预制构件的方正、门窗口及构件的对角线检查等。

③试验法。试验法是指通过必要的试验手段对质量进行判断的检查方法,包括理化试验和无损检测。

工程中常用的理化试验包括物理力学性能方面的检验和化学成分及化学性能的测定等两个方面。物理力学性能的检验包括各种力学指标的测定,如抗拉强度抗压强度抗弯强度、抗折强度、冲击韧性、硬度、承载力等以及各种物理性能方面的测定,如密度含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及抗渗、耐磨、耐热性能等。化学成分及化学性能的测定,如钢筋中的磷、硫含量,混凝土中粗骨料中的活性氧化硅成分以及耐酸、耐碱、抗腐蚀性等。此外,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有的工序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试验,例如,对桩或地基的静载试验、下水管道的通水试验、压力管道的耐压试验、防水层的蓄水或淋水试验等。

利用专门的仪器仪表从表面探测结构物、材料、设备的内部组织结构或损伤情况。常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有超声波探伤、X射线探伤、γ射线探伤等。

2.技术核定与见证取样送检

(1)技术核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对施工图纸的某些要求不甚清楚,或图纸内部存在某些矛盾,或工程材料调整与代用,改变建筑节点构造、管线位置或走向等需要通过设计单位明确或确认的,施工方必须以技术核定单的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送设计单位核准确认。

(2)见证取样送检。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以及施工过程留置的试块、试件等应实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员由建设单位及工程监理机构中由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送检的实验室应具备经国家或地方工程检验检测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资质;见证取样送检必须严格按执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取样见证并记录、样本编号、填单、封箱、送实验室、核对、交接、试验检测、报告等。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四)隐蔽工程验收与施工成品质量保护

1.隐蔽工程验收

凡会被后续施工所覆盖的施工内容,如地基基础工程、钢筋工程、预埋管线等均属隐蔽工程。其施工质量控制的程序要求施工方首先应完成自检并合格,然后填写专用的《隐蔽工程验收单》。验收单所列的验收内容应与已完的隐蔽工程实物一致,并事先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由各方共同签署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应按验收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严格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记录,对于预防工程质量隐患,提供可追溯的质量记录具有重要作用。

2.施工成品质量保护

为了避免已完施工成品受到来自后续施工以及其他方面的污染或损坏,必须进行施工成品的保护。成品形成后可采取防护、覆盖、封闭、包裹等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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