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董仲舒为代表的一些汉代儒者(即今文经学派),与稍后出现的古文经学派用文字训诂的章句形式注释儒学经典不同,他们继承发展了《公羊传》阐发《春秋》“微言大义”的治学路数,以重视阐发义理为其主要特征。他们反对拘泥于儒家经典的烦琐注释,强调从儒家经典中寻求“常义”,以适应时代要求而作出新的解释,即所谓“从变而移”。汉武帝所独尊的儒术也就是以董仲舒为代表所开创的适合于汉朝统治的新儒术。
董仲舒借用阴阳五行思想改造儒学理论而形成了以“天人感应”为核心的儒家神学体系。“奉天”是其体系的最高原则。如说天是“百神之大君”、“万物之祖”、“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把“天”说成为“至上神”,宇宙的主宰。天道运行规律体现着“天”的意志;他还说人体与天的构造及功能也是相应的,“以类合之,天人一致”。因此人、社会、政治都可与天“同类相动”,都可从天那里找到天理,得到最权威的解释,并都可以为现实政治服务。
董仲舒所建构的新儒学体系,是围绕着汉代政治问题而展开的。
其一,维护大一统。维护大一统是汉武帝时代的突出使命,董仲舒在发挥“大一统”政治含义时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即把大一统解释为宇宙间的永恒的普遍的原则。就是要一统乎天子,使四海“来臣”,并强调以儒术为统一的旨意。(www.daowen.com)
其二,以天化的“三纲”加强人伦秩序。儒家的人伦思想有利于汉代人伦秩序的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即先秦儒家所谓的五伦,是儒家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董仲舒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纲”说,即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将三纲归属“王道”,根源于天道,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道(王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就是把一般的人伦关系上升为不变的政治伦常原则。用以维护其统治秩序,服务于专制体制。
其三,“遣告说”与皇权制约。秦汉时代由于皇权的强化,使之失去了制衡力量,皇权的错误导向给皇室及整个统治阶级利益带来的危害得不到及时的有力的纠正。亡秦之鉴使汉人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但苦于没有什么合适的对策,而董仲舒的“遣告说”,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董仲舒他一方面说:“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宣扬君权天授。另一方面又指出天子能否长保“天命”,也在于天。君主把天下治理得很好,符合天意,天就会下降种种祥瑞,以示赞许,若治理得不好,就以灾异相谴告。他在给汉武帝的对策中说:“国家将有违背道德的坏事发生,那么天就降下灾害来谴告提醒它;如果不知道醒悟,天又生出怪异的事来警惧它;还不知道悔改,那么伤败就会降临。由此可以看出,天仁爱人君,希望帮助人君消弭祸乱。如果不是大无道的世代,天都尽量想扶持和保全它,关键在于君主勉力行事而已。”。这就是说天是“仁爱人君”的,允许天子犯错误但也允许天子改正过错。如果不知过错不改正过错,最后以“伤败”论处。关键在天子勉力行事而已。这一理论给辅佐大臣及国人提供了合理的进谏机会,和朝中建立相关制度的合理性。也就是给“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皇权配上了合理的制衡机制。
其四,汉武帝一方面“外施仁义”,一方面又重刑法,任酷吏。董仲舒也注意吸收法家思想,主张“德主刑辅”,又把儒学引入法律,以《春秋》经义定疑案,判案例二百余则,称为《春秋决狱》,亦称《春秋决事比》。《春秋决狱》,以“主观归罪”改善了以往单纯的“客观归罪”的原则,促进了法律儒学化的进程,加强了汉代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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