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规模较大的店铺兼柜坊以外,大唐还有专门的柜坊。专门的柜坊里不仅办理存取款业务,还办理贷款,所以人们把这种办理贷款的柜坊又称为质库。不过想在大唐办理贷款可要想清楚了,因为这里的贷款利率相当高,如同抢钱一般,典型的高利贷。如果你选择在质库贷款,就要准备好交百分之四十的利息。这样的利息,让我们现代人也为之赞叹啊!
虽然质库放的是高利贷,但还是有很多没钱的人选择这里。比如一些落魄的贵族常常不得不把自己曾经住过的豪宅拿来抵押,从而获取现款。这里就包括魏徵的玄孙曾将魏徵宅的房契拿到质库换钱,后来因为实在没钱赎回,魏徵宅子就被质库的经营者变卖了。
此外,普通劳动者遇到特殊事件或者没钱的时候也会想到质库。因为粮食产量过低,农户基本没有收入。但为了交税,他们只能四处找钱,最终无奈之下通过质库将土地等资产抵押出去,以此来换钱交租。此时有人不禁想问:把土地都抵押出去的农民,今后靠什么吃饭呢?明年交租的时候又要如何应对呢?但他们也想不了那么长远,只能过一时算一时了。
有些喜欢喝酒的文人为了凑酒钱,常常把自己的衣服抵押给质库,从而获取些酒钱。杜甫便是其中之一。他说自己每次都把自己的春衣抵押了,拿钱买酒,然后跑到曲江喝,喝到大醉才知道回去。这样事情不知道是真是假,但好像更符合我们心目中的那个杜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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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异常发达的唐代,各地商人运货到京城出售,售货得的大量钱币要带去既不安全又不方便,因此商人们就将钱币交给各地驻京的进奏院(类似于驻京办事处)和有关机构,或交给各地设的分支机构的富商,由这些单位发给半联凭证,另半联凭证寄回各地的相应单位。商人回本地区后,经验证相符,便可取款。
飞钱,亦称“便换”“便钱”。唐宪宗元和元年(806)曾禁飞钱,可见飞钱产生在此之前。飞钱是中国历史上早期的汇兑业务形式。唐代的飞钱实际上是一种票证,类似于今天的银行汇票。《新唐书·食货志》这样表述:“……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经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www.daowen.com)
用物品来抵押贷款,仿佛在大唐很流行,但也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这里你需要了解三个步骤:第一步,找到有价值的物品,比如衣服、家具、生活用品等,反正是有价值的物品就行;第二步,找到一个肯为你作保的人,证明你的信用。因为这里贷款利息很高,所以如果到时候你抵押的东西不足以还债和利息,那为你作保的那个人就得承担责任;第三步,跟质库经营者达成协议,确定贷款和赎回物品的具体时间。如果约定的赎回物品时间到了,而你却无力还款,那质库经营者就有权把你的物品卖出去。
不过,质库的经营者还是很有职业道德的,他们卖了客户的物品之后,除了扣除客户应该还的款项和利息之外,还会把剩下的钱再还给客户。假设你抵押了自家的十床传家棉被,借了半贯钱,如果你在约定日期过了以后还没有还钱,对方就要按约定卖了你的十床棉被。此时,若十床棉被卖了一贯钱,那质库的经营者会自行扣去半贯钱和贷款利息,把剩下的钱再还给你。
汇款、取钱、抵押贷款,大唐金融业其实都可以满足你的需求。无论你信赖公办业务,还是青睐私人机构,这里都有你想要的。飞钱出现得比较晚,柜坊也不是大唐初期就存在的,所以如果你想跨地区经商,就请在对的时间、对的地点,遇见对的金融机构,办好对的手续。当然,也预祝你跨地区贸易能顺利完成!
另外,需要贷款的还要做好后续还钱准备,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抵押“传家宝”一类的物品。因为可能由于你的一点儿失误,就让祖上的“传家宝”成了别人的囊中之物——欠了一屁股的债,你怎么能赎回你的“传家宝”啊!
商品经济的发展
唐朝时期,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经济联系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债务纠纷不断增多。为此,唐朝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防止民间的债务纠纷。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白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唐代还制定了与利率相关的法律: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无效,还要受罚。唐朝的这些法律对当时的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传到了日本,而且也被宋朝加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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