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周史:四贽授受仪式与委质为臣制度的作用

西周史:四贽授受仪式与委质为臣制度的作用

时间:2023-09-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贽”在“贽见礼”中,用来表示来宾的身份和地位;而“贽”的授受仪式,就进一步用来表示宾主之间的关系。不仅授受的地点,用来表示宾主之间地位的高下;执“贽”的手法,授受的方式,受而是否归还,都用来表示宾主之间的地位关系。这种“委质”的仪式,更重要的,是被运用在君臣关系的确立上。同样的,认为既经“委质”成为臣属,必须效忠而无二心,直到死为止,不能为了私利,对自己的“质”有所反叛。

西周史:四贽授受仪式与委质为臣制度的作用

“贽”在“贽见礼”中,用来表示来宾的身份和地位;而“贽”的授受仪式,就进一步用来表示宾主之间的关系。不仅授受的地点,用来表示宾主之间地位的高下;执“贽”的手法,授受的方式,受而是否归还,都用来表示宾主之间的地位关系。因而被用作确立和维护贵族组织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一节谈到“贽”的授受的地点,是按宾主的身份而有所不同的。这在春秋时已很注意到这点。《左传·成公六年》载:

郑伯如晋拜成,子游相,授玉于东楹之东(杜注:“礼,受玉两楹之间,郑伯行疾,故东过”)。士贞伯曰:“郑伯其死乎!自弃也已。视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

按礼,郑伯与晋君的地位相当,授玉应该在两楹之间的中心地点;这时因为郑伯走得快了些,到了东楹之东授玉,地点偏东,这是地位较次于主人的宾客授玉之处,这样,郑伯就降低了自己的地位和身份,所以士贞伯要说他“自弃”和“不安其位”,甚至“不能久”而“死”了。

“执玉”的手法,尤为春秋时贵族所注意。《左传·定公十五年》记载有邾隐公到鲁朝见的事:

邾隐公来朝,子贡观焉。邾子执玉高,其容仰,公受玉卑,其容俯。子贡曰:“以礼观之,二君者皆有死亡焉。夫礼,死生存亡之体也……今正月相朝,而皆不度,心已亡矣。嘉事不体,何以能久?高仰,骄也。卑俯,替也。骄近乱,替近疾。君为主,其先亡乎?”

从子贡这一席话,可知“执玉”高低,按礼有一定分寸,即所谓“度”,太高和太低都是“不度”,太高表现为骄傲,太低表现为自卑。而且是否合“度”,关系十分重大,甚至关系到“死生存亡”。《论语·乡党》说:“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上如揖,下如授,勃如战色,足蹜蹜如有循。”如此说来,执圭不但高低要有分寸,身体的姿势、神色、脚步,都要郑重其事,战战兢兢,合乎一定的规矩。《礼记·曲礼下》说得更详细:

凡奉者当心,提者当带。执天子之器则上衡,国君则平衡,大夫则绥之,士则提之。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执主器,操币圭璧,则尚左手,行不举足,车轮曳踵。

根据这个记述,不仅执法有“上衡”、“平衡”、“绥”(稍下)、“提”等区别,行路时还不得举足,要起前拽后,使脚跟如同车轮一样,曳地而行。为什么“执玉”要如此讲究,而且看得关系如此重大呢?因为当时贵族举行“贽见礼”的目的,在乎巩固和加强彼此之间的组织关系和友好关系,要巩固和加强这种关系,首先需要彼此能够“敬”和“让”。《礼记·聘义》说:“敬让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故诸侯相接以敬让,则不相侵陵。”在朝聘之礼中,“执玉”所以要小心谨慎地合于规矩,就是为了表示敬让。更重要的,是为了正确表明双方的地位、等级和名分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当时原有的统治秩序,巩固贵族阶级的统治。

在贽见礼中,最足以表示双方地位关系的,就是初见面时的送贽方式。按礼,宾主地位相当的,采取亲自授受的方法;如果是小辈会见长辈,臣下拜见君上,就必须采用“奠贽”和“委质”的方式。“奠贽”就是把贽陈放在地上,表示尊卑悬殊,不敢亲相授受。“委质”就是把贽付给主人,不再收还。

这种小辈对尊长的奠贽、委质之礼,春秋时贵族间确实普遍实行的。《左传·昭公元年》载:

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

杜注:“禽,雁也。纳采用雁。”其实,“委禽”就是“委质”,女婿到女父家“亲迎”是要“委质”的,因为女父是婿的尊长,“强委禽”就是要强迫行迎娶之礼。《礼记·曲礼下》说:“童子委挚而退。”因为童子年幼,见先生尊长,按礼要把贽陈放地上,付给主人而退。《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说:

孔子设礼,稍诱子路,子路后儒服委质,因门人而请为弟子。

因为要自“请为弟子”,就得行拜见老师的礼,老师是尊长,拜见时就必须“委质”。拜见老师所执的贽,就是“束脩”,即十脡干肉。《论语·述而》说:“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许多学者都认为这个“束脩”,是拜见老师的“贽”[8]

这种“委质”的仪式,更重要的,是被运用在君臣关系的确立上。它和“策命”礼,同样成为确立君臣关系的重要礼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

九月晋惠公卒,怀公命无从亡人(重耳),期期而不至,无赦。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数年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乃杀之。

从狐突这席话,可知当时君臣关系的确立,有“策名委质”的制度[9]。“策名”就是指“策命”礼,亦称“锡命”礼,“委质”就是指“委贽”礼。西周、春秋之际,政治上君臣关系的确立,自上而下,按礼必须经过“策命”礼,由史官当场宣读任命官职的命书,并将命书授给臣下,命书有一定的程式,如同国王当面用口语下命令一样,先呼受命者之名,再任命官职或再叙明任命的理由,并加赏赐,用以表示官职、任务和权利的授予。同时君臣关系的确立,由下而上,按礼必须经过“委质”礼,由臣下拜见君上,“奠挚再拜稽首”,以表示对君上的臣服、忠心,并承担对君上应尽的义务。这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两种确立君臣关系的必要礼节,合称起来,就叫做“策名委质”。《国语·晋语九》载:

中行穆子帅师伐狄,围鼓。……中行伯既克鼓,以鼓子苑支来。令鼓人各复其所,非僚勿从。鼓子之臣曰夙沙釐,以其孥行,军吏执之。……穆子召之……对曰:“臣委质于狄之鼓,未委质于晋之鼓也。臣闻之,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无叛质,敢即私利,以烦司寇,而乱旧法,其若不虞何?”穆子叹……

夙沙釐这席话,可和上述狐突的话互相印证。狐突说:“策名委质,贰乃辟也”,就是说经过了“策命”和“委质”,确立了君臣关系,做臣下的必须效忠,不能有二心,如有二心,即是犯罪行为。夙沙釐说:“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同样的,认为既经“委质”成为臣属,必须效忠而无二心,直到死为止,不能为了私利,对自己的“质”有所反叛。由此可见,“委质”之礼在当时确立君臣关系上的重要性。《孟子·滕文公下》载:

周霄问曰:“古之君子仕乎?”孟子曰:“仕。传曰:孔子三月无君,则皇皇如也,出疆必载质。……”“出疆必载质何也?”曰:“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农夫岂为出疆而舍其耒耜哉。”

孔子所以在“无君”之后,要“皇皇如也,出疆必载质”,因为要出仕为臣,必须对君上行“委质”之礼,“质”是必不可少的东西。孟子竟把士的“质”和农夫的“耒耜”,相提并论,无非想说明其重要性[10]

到战国时代,君臣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已创立了一套“玺”“符”的制度,但是“委质为臣”的旧习惯也还沿用着。《吕氏春秋·执一》载吴起对商文说:“今日置质为臣(高注:置犹委也),其主安重;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轻;子与我孰贤?”商文对答说:“吾不若子。”这是明证。同时,在臣属对君上朝见的礼节中,也还沿用“委质”的仪式。例如魏国在马陵之役被齐国大破之后,魏惠王听从惠施的策略,“变服折节而朝齐”(《战国策·魏策二》),所谓“梁王抱质执珪,请为陈侯臣”(《战国策·魏策四》),就是采用了“委质为臣”的方式。后来只有鲁国的儒士,讲究着古礼,曾用“委质为臣”的方式,参与农民起义领袖陈涉建立的张楚政权。《史记·儒林列传》载:

陈涉之王也,而鲁诸儒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于是孔甲为陈涉博士,卒与涉俱死。……搢绅先生之徒负孔氏之礼器,往委质为臣者何也?以秦焚其业,积怨而发愤于陈王也。

《盐铁论·褒贤》记大夫言,也有相同的叙述。孔子的八世孙孔鲋(字甲),在秦末农民起义中,也还沿用孔子“出疆必载质”的办法,带同鲁国儒士,采用“委质为臣”之礼,出任张楚政权的博士。

一般宾、主之间行“贽见礼”,主人在受贽之后,是要还贽的。只有“委贽”而成为臣下的,或者成为小辈的(如婿拜见女父),或者成为弟子的(如弟子拜见老师),尊长是受贽而不还的。夏炘《释昏礼不还贽》(《学礼管释》卷九)说:“五雁及纳徵之束帛……以求昏于主人,主人受之而不还,所以许之也。”君臣之间也是如此,臣下以贽自求隶属于君上,君上受之而不还,也是“所以许之也”。如果以禽和干肉为贽的,尊长接受后,就用以充膳。《周礼·膳夫》说:“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以挚见者亦如之。”《周礼·司士》又说:“掌摈士者膳其挚。”[11]如果以币帛之类作为贽的,或者用其他财物作为贽的,既接受而不还,当然也可作为财物来应用。《士昏礼》说:“挚不用死,皮帛必可制。”昏礼中女父家接受的贽“不用死”,也可以充膳;所接受的皮帛合于制度,就可用来制作衣服。尊长和君上这样的接受“贽”,实际上就成为接受贡献。《礼记·聘义》说:“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反过来说,这样接受贡献“贽”,就具有接受贡献财物的性质。本来“贽”就具有财物的性质,不仅币帛禽鸟是财物性质,玉礼器更具有宝贵的财物性质,所以《仪礼·聘礼》说使者所执的圭是由贾人保管的[12]。《周礼·大行人》说:“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壹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这样以贵宝为贽,性质更明显为贡献财物。

举行“委质为臣”之礼,不仅表示确立君臣关系,并由此确定了臣下贡献财物的责任。据前引乖伯簋,这年九月,周王命令益公出使眉敖处,次年二月眉敖即来朝见,献。“献”也就是“委质为臣”。凡是一经“委质为臣”,就必须负起贡献人力和物力的责任,所谓“淮夷旧我畮(贿)人(臣),毋敢不出其,其责(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次)、即(市)”(兮甲盘)。《鲁颂·泮水》说:“憬彼淮夷,来献其琛,元龟象齿,大赂南金。”情况也相同。到春秋时,霸主成为诸侯之长,当霸主召集诸侯会盟时,诸侯前来朝聘的,也要按自己不同的身份执“贽”,更要按等级来贡献财物。《左传·哀公十三年》记载黄池之会的情况说:

吴人将以公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曰:“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www.daowen.com)

由于宾主的地位不同,朝聘所用的“贽”也不同,所谓“朝聘玉帛不同”;由于“朝聘玉帛不同”,所负担的“职贡”也就不同。春秋时霸主所采用的这种制度,该就是“委质为臣”之礼的进一步扩展。

由此可见,“委质为臣”之礼,不仅表示在政治上确立了君臣关系,臣下必须效忠于君上;同时还表示在经济上确立了贡纳关系,臣下必须按规定贡献于君上。同时,小辈对长辈行“委质”之礼,不仅表示确立了长幼的亲属关系,也还表示对尊长负有侍奉和服役的责任[13]。即使师生关系也是如此,弟子对老师行“委质”之礼,以“束脩”献给老师,不仅表示确立了师徒关系,还表示要为老师服劳役和承担纳学费的责任[14],所以“束脩”就成为学费的名称。

西周、春秋间,不仅确立君臣关系有“委质”或献贽之礼;如果两国相战,战败国的国君不得不屈服时,更有一种表示投降的“贽见礼”。

《左传·僖公六年》载:蔡穆侯带了许僖公到武城见楚成王,许僖公“面缚衔璧,大夫衰绖(丧服),士舆榇(棺)”,楚成王问逢伯,逢伯说:“昔武王克殷,微子启如是。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榇,礼而命之,使复其所。”[15]楚王就照这样办了。《左传·昭公四年》载:楚国灭赖,赖君“面缚衔璧,士舆榇从之”。楚灵王问椒举,椒举说:“成王克许,许僖公如是,王亲释其缚,受其璧,焚其榇。”楚王又照样做了。这两次投降的贽见礼,都是“面缚衔璧”,以“璧”为贽的。杜预解释“面缚衔璧”说:“缚手于后,唯见其面,以璧为贽,手缚故衔之。”《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军攻克郑国,“郑伯肉袒牵羊以逆”。这个投降的贽见礼,又用“肉袒牵羊”的仪式,肉袒是袒衣裸体,“牵羊”就是以羊为贽。《礼记·曲礼上》说:“效马效羊者右牵之,效犬者左牵之,执禽者左首,饰羔雁者以缋。”所谈的,就是以禽兽为贽来进献的方式。这时郑伯行投降的“贽见礼”,牵羊来迎接,因为按礼,献羊是要牵着的[16]。在上述这种投降的“贽见礼”中,多数用“面缚衔璧”的方式,胜利者都“释其缚,受其璧,焚其榇”,“释其缚”和“焚其榇”,无非表示采取宽大的处理办法,“受其璧”,更是表示接受其“委质为臣”。

根据上面的论述,关于“贽”的授受仪式的作用与“委质为臣”制度,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点:

(1)“贽”的授受仪式,包括授受地点、执“贽”手法、授受方式以及受而是否归还,用来表示确立和维护贵族的等级、名分以及彼此关系,从而巩固贵族组织,维护贵族统治的秩序。

(2)陈放地上而不亲相授受的“奠贽”方式,把“贽”付给主人而不再收还的“委质”方式,是小辈见尊长的“贽”的授受仪式。用来确立长幼的亲族关系、弟子与老师的师徒关系、臣下与君上的君臣关系等。

(3)“委质为臣”,不仅用来表示君臣关系的确立,还用以表示对君上的臣服、忠心,并对君上应尽义务(包括人力和财物的贡献)的承担。同样的,用“束脩”作为“贽”,“委质”请为弟子,不仅表示确立师徒关系,还表示愿为老师服劳役,和承担纳学费的责任。

西周、春秋时,许多政治上重要的制度,往往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根据本文的论述,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种“贽见礼”不仅是一种交际的仪式,更重要的,是一种确立和维护贵族的组织关系的人事制度,其作用在于表明贵族的各等身份和地位,确立和维护贵族内部的各种组织关系如君臣关系、亲族关系、师徒关系等,明确相互关系中彼此应尽的责任和应得的权利,从而巩固贵族的组织,加强贵族阶级的统治。这是在战国时代确立官僚制度和集权的政治组织以前[17],贵族统治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制度。

[1] “聘”古或称“覜”,也或误作“”或“眺”,如《国语·齐语》说:“以骤聘眺于诸侯。”《说文》说:“诸侯三年大相聘曰覜。”《周礼·典瑞》郑注又说:“大夫众来曰覜,寡来曰聘。”其实,古书上“聘覜”时常连言,意义是差不多的。

[2] “朝”古或称“觐”。《周礼·大宗伯》说:“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周礼·大行人》也有“春朝诸侯”和“秋觐”、“夏宗”、“冬遇”的说法。《礼记·曲礼》又说:“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这样,硬把“朝”“觐”区别开来,实在缺乏根据。其实,古书上“朝觐”时常连言,意义是差不多的。

[3] 《史记·五帝本纪》“贽”作“挚”,《说文》又引作“”,说:“,至也,一曰《虞书》雉。”

[4] 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八“膳用六牲、雁宜麦、大夫执雁”条,又卷十“纳采用雁、下大夫相见以雁”条,有详细考订。

[5] 凌廷堪《礼经释例·通例》说:“凡授受之礼,敌者于楹间,不敌者不于楹间。”这是根据贾公彦之说。这个说法不确切,黄以周在《礼书通故》卷二一《相见礼通故》中已有驳正。黄氏说:“古人授受之礼,杀者行于庭,通行之礼皆在堂上两楹间,不敌者亦在两楹,不过东西有别耳。凡宾臣主君,行礼在东楹西。《聘礼》宾觌,进授币当东楹;又礼宾,受币当东楹;皆谓东楹西也。时宾在西序,以西言之,故曰当,则不敌者之授受亦在两楹明矣。《聘礼》公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间,谓中堂东、东楹西也。时公位在东楹东,宾趋就之,敬君也。归饔饩及问卿,受币堂中西,趋君命,亦敬也。”

[6] 《左传正义》引贾逵说:“《周礼》公之孤四命执皮帛,卿三命执羔,大夫再命执雁,鲁废其礼,三命之卿皆执皮帛,至是乃始复礼尚羔。”又引郑玄说:“天子之卿执羔,大夫执雁,诸侯之卿当天子之大夫,故传曰:唯卿为大夫,当执雁而执羔,僭天子之卿也,鲁人效之而始尚羔,记礼所从坏。”杜预注又说:“礼,卿执羔,大夫执雁,鲁则同之,今始知执羔之尊也。”这三个说法,都没有什么根据,如同猜谜一样。

[7] 外国学者如勒孚所著《玉》一书(芝加哥一九一四年出版),林泰辅《从中国上代石器玉器所见之汉民族》(日本史学杂志》三十八卷七号、八号),滨田耕作《古玉概说》(我国有胡肇椿译本,中华书局一九三六年版),在这方面有大体相同的见解,但是都未能确切说明演变的缘由。

[8] 凌廷堪《礼经释例·器物之例上》对此表示怀疑,认为“礼经脩,妇人之挚,男子无用之者”,古书中谈到的束脩,“疑是馈问之物,非挚也”。但是,我们认为弟子犹如童子,其挚自应较成人为轻,可以用束脩的。

[9] 《左传》杜注解释“策名委质”说:“名书于所臣之策,屈膝而君事之,则不可以贰。”孔颖达正义据此,把“质”解释为“形体”,把“委”解释为“屈膝而委身体于地”,显然是错误的。清代学者驳斥此说的很多,不列举。《史记·仲尼弟子列传》索隐引服虔注说:“古者始仕,先书其名于策,委死之质于君,然后为臣,示必死节于其君也。”《国语》韦注解释“委质”说:“质,贽也,士贽以雉,委贽而退。”又解释“委质而策死”说:“言委质于君,书名于册,示必死也。”这些解说都比较确切,但还不够完善。

[10] “委质为臣”,古时也或称为“传质为臣”,《孟子·万章下》说:“庶人不传质为臣,不敢见于诸侯,礼也。”赵岐注:“传,执也。”不确。“传”当为“布”的意思,与“委”意义相同。也或称为“错质为臣”,《荀子·大略》说:“错质之臣不息鸡豚。”“错”当读为“措”,与“委”意义相同。杨注:“错,置也,质读为贽。……谓执贽而置于君……或曰:置质犹言委质,言凡委质为人臣,则不得与下争利。”

[11] 《周礼·膳夫》郑注:“郑司农云:以羔雁雉为挚见者,亦受之以给王膳。”《周礼·司士》郑注又说:“郑司农云:‘膳其挚者,王食其所执羔雁之挚。’玄谓膳者人于王之膳人。”

[12] 据《仪礼·聘礼》,使者所执之圭,由贾人保管,郑注:“贾人在官知物价者。”《周礼·玉府》有贾八人,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圭既由贾人保管,就是当作重要财物的。

[13] 《左传·桓公二年》载师服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服虔注:“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仪礼·既夕礼》正义引)。有人据此,认为周代贵族的家长可以把子弟当作奴隶来使用。其实,从上下文来看,“士有隶子弟”,是说“士”这个阶层的“宗子”(即家长)所属有“子弟”,犹如“大夫有贰宗”、“庶人工商各有分亲”,并不是说家长可以把子弟当作奴隶。但是当时贵族的小辈,对于尊长确有侍奉和服役的责任。《论语·为政》载:“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此处所谓先生即指长辈,所谓弟子即指幼辈。

[14] 《吕氏春秋·尊师》说:“治唐(场)圃,疾灌寖,务种树;织葩屦,结罝网,捆蒲苇;之田野,力耕耘,事五谷;如山林,入川泽,取鱼鳖,求鸟兽;此所以尊师也。视舆马,慎驾御,适衣服,务轻暖;临饮食,必蠲絜;善调和,务甘肥;必恭敬,和颜色;审辞令,疾趋翔,必严肃;此所以尊师也。”很具体地说明了当时弟子对老师有贡献和服役的责任。

[15] 《史记·宋世家》载:“周武王伐纣克殷,微子乃持其祭器,造于军门,肉袒面缚,左牵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于是武王乃释微子,复其位如故。”这个记载与《左传》逢伯所说,颇有出入,“肉袒”“牵羊”则与《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记郑伯迎降的情况相同。

[16] 《吕氏春秋·行论》载:楚庄王“兴师围宋九月”,“宋公肉袒执牺,委服告病……乃为却四十里,而舍于卢门之阖,所以为成而归也。”所谓“肉袒执牺,委服告病”,即行投降的“委贽礼”,“执牺”就是以牺为贽。但是《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这事,说是“使华元夜入楚师,登子反之床,起之曰:寡君使之以病告……。”

[17] 关于战国时代的官僚制度和集权的政治组织,详见拙作《战国史》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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