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周史:二大蒐礼促进政策落地,巩固统治、迎战的关键手段

西周史:二大蒐礼促进政策落地,巩固统治、迎战的关键手段

时间:2023-09-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大会”是当时最高和最后的权力机关,由全体部落男的成员即全体战士组成,因为这时部落中每个成年男子已都是战士。我国古代的“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军事演习和军事部署性质,同样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演变来的。一般说来,晋国军队的重大建置和变更都是通过“大蒐礼”的。这是“大蒐礼”的主要功能之一。

西周史:二大蒐礼促进政策落地,巩固统治、迎战的关键手段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所实行的“礼”,是由父系家长制时期的“礼”转变而来,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大蒐礼”的起源也当如此,它是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的。

军事民主制时期,是原始社会末期、国家形成之前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这时“军事首长、议事会及人民大会构成了由氏族制度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主义底各机关。所以称为军事民主主义者,因为战争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成了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职能了”[12]。在欧洲历史上,荷马时代的希腊、王政时代的罗马以及古日耳曼人等,都属于这个阶段。“议事会”是当时常设的权力机关,最初由氏族的长老组成,后由氏族显贵中选出的代表组成,能对一切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人民大会”是当时最高和最后的权力机关,由全体部落男的成员即全体战士组成,因为这时部落中每个成年男子已都是战士。“人民大会”一般由“议事会”召开,有权用举手或喊声通过或否决“议事会”所作的决定:有权表决选举军事首长和高级公职人员,有权表决“议事会”制定的法律并授予执法权,还有权对重要的刑事诉讼进行最后审判;更有权决定一切大事,包括讨论本部落有关生产和生活以及保卫本部落的安全等问题,如对其他部落进行谈判、宣布战争、任命使者和出征将帅等。这种武装“人民大会”,就是当时作为“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职能”的“进行战争的组织”,其组织是按照军队组织编制的,会议往往在广场上举行,在议决重大问题的同时,还具有军事检阅的性质。

等到国家成立,贵族掌握政权,过去的“军事首长”就成为国家元首,过去的“议事会”变成了贵族的元老院,过去的“人民大会”也变成了公民的“民众大会”,都成为维护贵族利益的统治机构。以古代罗马为例,库里亚大会(大氏族会)和森都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都是这种“民众大会”性质,他们原来都有权表决国家大事。森都里亚大会完全按照军队组织“百人团”编制的,百人团就是军事、政治纳税的单位,也是大会表决时投票的单位。森都里亚大会同时具有军事检阅性质,“在塞维阿·塔力阿之下第一次的检阅,八万公民兵都一律武装起来集合于马齐乌斯广场,各个人均在自己的百人团”。[13]后来有些国家的军事检阅和演习的制度,都是由过去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出来的。例如法兰克王国有所谓“三月校场”,每年一次对民众武装进行检阅,就是过去的武装“人民大会”的残余形态。因为当时组成法兰克社会的基本公民仍是自由农民,他们仍然全是战士,照老例,每年要到“三月校场”集合检阅一次。

我国古代的“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军事演习和军事部署性质,同样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演变来的。我们从春秋时代的“大蒐礼”,特别是晋国的“大蒐礼”中,还可以清楚地看到它起源于武装“人民大会”的痕迹。

根据《左传》记载,晋国在春秋时代共举行“大蒐礼”四次,即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三年)“蒐于被庐”、鲁僖公三十一年(晋文公七年)“蒐于清原”、鲁文公六年(晋襄公七年)“蒐于夷”和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十三年)“蒐于緜上”。从晋国这四次“大蒐礼”,结合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到“大蒐礼”具有下列五点功能:

(1)建置和变更军制。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蒐于被庐,作三军”,为晋国创建了上、中、下“三军”的编制。鲁僖公三十一年“蒐于清原,作五军以御狄”,在“三军”之外又增加了“新上军”和“新下军”。鲁文公六年晋襄公“蒐于夷,舍二军”,又取消了上下“新军”,恢复了“三军”的编制。鲁成公三年晋厉公为了赏赐鞌之战的功劳,“作六军”,在“三军”之外,又增加了上、中、下“新军”。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蒐于緜上”,因为“新军无帅”,“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于下军”,把“新军”实际上并到了“下军”中。次年就正式“舍新军”,又恢复“三军”的编制。此后直到春秋末年晋国军制没有改变。在晋国军制的重大变革中,只有鲁成公三年为了赏赐战功,临时“作六军”,没有经过“大蒐礼”。一般说来,晋国军队的重大建置和变更都是通过“大蒐礼”的。这是“大蒐礼”的主要功能之一。

(2)选定和任命将帅与执政。鲁僖公二十七年被庐之蒐,在“作三军”的同时,曾“谋元帅”。据《左传》记载“谋元帅”时的情况:“赵衰曰:‘郤縠可。……’乃使郤縠将中军,郤凑佐之;使狐偃将上军,让于狐毛而佐之;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到鲁僖公三十一年清原之蒐,又使“赵衰为卿”。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在“大蒐礼”上,将帅选定的过程中,大夫们有彼此推让的风气,这在他处是很难看到的。《国语·晋语四》对被庐之蒐和清原之蒐两次选定将帅的情况,叙述得更详细:

文公问元帅于赵衰,对曰:“郤縠可。……”公从之。公使赵衰为卿,辞曰:“栾枝贞慎,先轸有谋,胥臣多闻,皆可以为辅佐,臣弗若也。”乃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取五鹿,先轸之谋也,郤縠卒,使先轸代之,胥臣佐下军。公使原季(赵衰)为卿,辞曰:“夫三德者,偃之出也……。”使狐偃为卿,辞曰:“毛之智贤于臣,其齿又长……。”乃使狐毛将上军,狐偃佐之。狐毛卒,使赵衰代之,辞曰:“城濮之战,先且居之佐军也善。……”乃使先且居将上军。……以赵衰之故,蒐于清原,作五军,使赵衰将新上军,箕郑佐之,胥婴将新下军,先都佐之。子犯卒……乃使赵衰佐新上军。

这里详细叙述了晋国大夫在“大蒐礼”的选定将帅过程中相互推让的情况,其中以赵衰最为突出,曾多次地推让。晋文公因为赵衰多次推让,特为举行清原之蒐来加以提拔。为什么晋文公不下令提拔赵衰,必须要在“大蒐礼”上提拔呢?因为按礼,选定和任命将帅是必须经过“大蒐礼”的。《左传》记载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蒐于緜上以治兵”,大夫们也多推让:

使士匄将中军,辞曰:“伯游长……请从伯游。”荀偃将中军,士匄佐之。使韩起将上军,辞以赵武,又使栾黡,辞曰:“臣不如韩起,韩起愿上赵武,君其听之。”使赵武将上军,韩起佐之;栾黡将下军,魏绛佐之。新军无帅,晋侯难其人,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下军。礼也。晋国之民是以大和。

緜上之蒐,晋国大夫在任命将帅时,都如此相互推让,最后《左传》称赞说:“礼也。晋国之民是以大和。”看来,在“大蒐礼”中任命将帅时,大夫间相互推让,是“礼”所当然的,而且推让的结果可以使民众“大和”。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緜上之蒐所选定的将帅次序,曾长期为晋国贵族所尊重。在荀偃去世后,由士匄、赵武、韩起以次出任中军元帅,因为栾黡、魏绛先死,栾黡之子栾盈又被范氏驱逐,后由魏绛之子魏舒代韩起为中军之将。

再从《左传》记载鲁文公六年夷之蒐的情况来看,在“大蒐礼”中选定将帅时,太傅和太师是有较大的推荐权力的。《左传·文公六年》载:

蒐于夷,舍二军,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阳子(阳处父),成季(赵衰)之属(属大夫)也,故党于赵氏,且谓赵盾能,曰:使能,国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

阳处父当时任太傅之职,太傅原为国君的师傅,具有元老的性质,其政治地位较高,故能在推选将帅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这种“大蒐礼”具有选定和任命将帅的功能,所选定的将帅名次还长期为贵族所尊重,应是自古保留下来的遗风。在“大蒐礼”的选定将帅过程中,卿大夫间彼此推让,属于元老性质的太傅有较大的推荐权力,也该是自古保留下来的遗风,决不是偶然的。春秋时代贵族的军权和政权是合一的,军队中的将帅就是政府中的执政,这时“大蒐礼”中对将帅的选定,也就是对执政的选定;卿大夫间对将、帅的推让,也就是对执政的推让。

(3)制定和颁布法律。春秋时晋国时常通过“大蒐礼”制定和颁布法律。鲁僖公二十七年“蒐于被庐”,就制定和颁布了“被庐之法”;鲁文公六年“蒐于夷”,又制定和颁布了“夷之法”;后来执政范宣子就根据“夷之法”来著作《刑书》,更后来赵鞅、荀寅等又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

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晋国在“夷之蒐”颁布的法律,可以用作《刑书》,铸在鼎上作为成文法公布,可知“大蒐礼”中所制定和颁布的法,不限于战争时所用的军法,也包括统治用的“常法”。《左传·昭公六年》载:郑人铸刑书,叔向给子产的信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杜注:“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古时采用“临事制刑”的办法,所谓“事”,主要是指军事,因此每当“大蒐礼”举行时,常有临事制定的刑法颁布。后来由于统治上的需要,要求进一步制定“常法”,“大蒐礼”就成为制定和颁布“常法”的所在。《左传·文公六年》载:“改蒐于董,……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阳处父)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在春秋时代,贵族的军权与政权是合一的,晋国的中军元帅就是执政,他临时制定的军法就是统治用的“常法”[14]

(4)对违法者处刑。《左传·文公六年》载:“夷之蒐,贾季戮臾骈。”贾季即狐射姑,在“夷之蒐”时任中军元帅,掌握赏罚之权,大概臾骈有违反军令行为,其部下有被狐射姑处刑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睽,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于,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这里所说的“鞭”和“贯耳”,都是“治兵”礼中因违反军令而受到的军刑。可知楚国“治兵”礼的情况,大体上和晋国“大蒐礼”差不多。

(5)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及处理重大问题。“大蒐礼”也称为“简兵”。《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楚国“简兵”的情况说:

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单身民),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诘奸慝,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使屈罢简东国之兵于召陵,亦如之。好于边疆,息民五年,而后用师,礼也。

楚平王在这年派出然丹、屈罢,分别到上国和东国举行“简兵”礼,在“简兵”礼上进行了许多“抚其民”的工作,包括救济贫穷,抚养孤幼老病,收养单身民,救济灾难,宽宥孤寡的赋税,赦免罪犯,诘究奸细,选拔埋没的人才,尊敬外人新来者,进叙旧人未用者,施禄于有功勋者,使亲族和合,按照才能任以官职。几乎把所有关于“国人”间重大的问题,都放在这个“简兵礼”上处理了。《周礼·大宗伯》说:

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

这里把“军礼”分为“大师之礼”、“大均之礼”、“大田之礼”、“大役之礼”和“大封之礼”五种,其实,这五种礼并不是分别举行的。“大田之礼”就是“大蒐礼”,“大蒐礼”的举行,有时为了出师“用众”,就是“大师之礼”;有时就是为了“恤众”,就是“大均之礼”,也就是《左传》所说:“抚其民,分贫振穷……”云云。

“大蒐礼”既然是军事检阅和演习的“礼”,为什么会具有这样多的功能呢?为什么建置和变更军制,选定和任命将帅,制定和颁布法律,对违法者处刑,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以及处理重大问题,都要在这种“礼”上办呢?因为“大蒐礼”就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就带有“民众大会”性质。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是个军事民主机关,群众有表决选举军事首长和高级公职人员之权,有通过法律之权,有最后审判之权,有决定一切生产和生活上大事之权。等到国家成立,军权和政权掌握于贵族之手,武装“人民大会”转变而为“大蒐礼”,所有战士虽然已经没有上述这些大事的表决权,但是也还按照老习惯,在“大蒐礼”上公布这些大事。而且贵族内部还多少保存有一些残余的“军事民主”风气,当选定将帅和执政时,贵族间有彼此推让之风。

参与这种“大蒐礼”的战士,除了贵族以外,主要是“国人”(国家公民),“国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例如齐国齐桓公时,其三军即由“国”中十五个“士乡”的壮丁编制而成[15]。因为“国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是贵族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在历史事变中常起重要作用。春秋时各国国君和卿大夫的立和废,“国人”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各国卿大夫的内讧中,谁胜谁负也往往由“国人”的向背而决定。我国古代的“国人”,虽然没有像希腊、罗马那样比较经常的“民众大会”,有权投票表决国家大事,但是遇到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常有召集“国人”来征询意见而作出决定的,即《周礼·小司寇》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所谓“大蒐礼”,实质上就带有“国人”大会的性质。贵族所以要把建置和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在这里公布,无非表示对“国人”的重视,并有要求大家公认的目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晋侯(晋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

《国语·晋语四》也说:子犯“对曰:‘民未知礼,盍大蒐备师尚礼以示之?’乃大蒐于被庐,作三军”。据此,晋文公所以要在被庐行“大蒐礼”,是因为“民未知礼,未生其共”,目的就在于使民“知礼”而“生其共”,也就是说,要通过这种礼的举行,使大家懂得这种礼节而产生共同的认识。“大蒐礼”上所以要公布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就是为了使大家对军队的组织、领导和有关法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统一指挥和行动。《左传·襄公十三年》杜注说:“为将命军帅也,必蒐而命之,所以与众共。”也是说:在这礼上选定和任命将帅,是为了向群众公布,让群众公认。在这礼上有时要做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等工作,又无非是为了团结“国人”,防止“国人”没落下去,以加强这个贵族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www.daowen.com)

古代罗马把“民众大会”的决议称为“法律”,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见到这种情况,但是最初的法律,也是在具有“国人”大会性质的“大蒐礼”上公布的,而且就以举行“大蒐礼”的所在地命名,如称为“被庐之法”、“夷之法”等。我国最早公布的一种成文法——晋国范宣子所为《刑书》,就是根据“夷之蒐”所公布的“夷之法”的。

“大蒐礼”既然具有政治和军事上的“大会”性质,所以西周时天子举行“大蒐礼”,又常召集诸侯会盟。《左传·昭公四年》载:“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周成王这个“岐阳之蒐”,就曾召集诸侯会盟,《国语·晋语八》载:“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茆,设望表,与鲜牟守燎,故不与盟。”该就指“岐阳之蒐”这会盟事。到春秋时,霸主也有借“大蒐礼”来召集诸侯会盟的。如《左传·文公十七年》载:“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

前节我们谈到,早期的“大蒐礼”是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的。为什么由军事民主时期武装“人民大会”变来的“大蒐礼”,会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检阅和演习呢?看来,我国远古的军事民主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既具有“人民大会”的性质,具有表决通过一切重大问题的政治权力,同时也有集合进行军事训练的性质,而这种军事训练就是借用当时尚流行的狩猎来进行的。因而到国家产生以后,武装“人民大会”转变成为“大蒐礼”,既具有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演习的性质,也还保存有武装“人民大会”的残余形态。

“大蒐礼”就其本身礼节来看,即所谓阅兵式和军事演习,其具有练习战争的作用,是很显然的。“大蒐”也或称为“治兵”、“振旅”、“大阅”等,《公羊传》和《穀梁传》在庄公八年,解释“治兵”和“振旅”,都说是“习战也”。其具有检阅军事实力的作用,也是很显然的。《左传》和《公羊传》在桓公六年,解释“大阅”,都说是“简车徒也”。其具有耀武扬威的作用,又是很显然的。《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

齐侯既伐晋而惧,将欲见楚子,楚子使薳启彊如齐聘,且请期,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

所谓“社蒐军实”,就是在社神面前举行“大蒐礼”,以检阅军事实力。所谓“使客观之”,就是使楚国使者参与阅兵式,以夸耀其军事力量。

在战争前后,举行“大蒐礼”,就具有军事部署和整顿部队的性质,因此战争中常有所谓“蒐乘补卒”或“简兵蒐乘”,如《左传·成公十六年》载:鄢陵之战,苗贲皇曾说:“蒐乘补卒,秣马利兵,修陈固列,蓐食申祷,明日再战。”襄公二十六年晋楚之战,也有“简兵蒐乘,秣马蓐食”的记载。哀公十一年又有鲁国武叔“退而蒐乘”,决心对齐抗战之事。既然“大蒐礼”常是战争之前的军事部署,因此在某种场合举行这个礼,就具有武力威胁性质。如《左传·宣公十四年》载:“晋侯伐郑,为邲故也(杜注:晋败于邲,郑遂属楚),告于诸侯,蒐焉而还。”这在伐郑之后,再举行“大蒐礼”而还,分明具有武力威胁的作用。《左传·文公十七年》载:“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这里所说的“蒐”,也具有军事部署和武力威胁的意义。

“大蒐礼”是按照一定制度,征调士卒前来集合参加的,它除了直接为练习战争和准备战争以外,也还可以借此来统计壮丁人数。前引《国语·周语上》所载仲山父的话,曾说:“蒐”、“狝”、“狩”,“是皆习民数者也”。同时,更具有训练“礼”的作用。

因为春秋时代各国的军队,是以贵族成员作为骨干的,三军的甲士就是按贵族和“国人”的组织情况编制而成的,在“大蒐礼”中,各级指挥都有一定的车服、旌旗和鼓铎镯铙,其阵势和行列也必须按照贵贱、少长来排列。《左传·隐公五年》载臧僖伯说: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昭文章(杜注:“车服旌旗”),明贵贱,辨等列(杜注:“等列,行伍”),顺少长,习威仪也(注:“出则少者在前,还则在后,所谓顺也”)。

尔雅·释天》也说:“振旅阗阗,出为治兵,尚威武也(郭注:“幼贱在前,贵勇力”)。入为振旅,反尊卑也”(郭注:“尊老在前,复常仪也”)。由此可见,“大蒐礼”和当时其他的“礼”一样,可以“昭文章,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习威仪”,对维持宗法制度和巩固贵族组织,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这种由军事民主制时期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的“大蒐礼”,已完全成为维护贵族利益和推行其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当时国家职能的发挥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1)就内政来看,通过这种武装“民众大会”,可以重新整顿和编制军队,选定和任命将帅,制定和颁布法律,对违法者处刑,并可借此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公布国家大事,统计壮丁人数,还能使大家学习分辨贵贱少长的礼仪。这是当时国家用来巩固贵族组织、团结“国人”和加强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

(2)同时,这种阅兵式和军事演习,具有练习战争、检阅兵力、耀武扬威、部署军事、整顿军队、武力威胁等作用。这是当时国家用来加强统治和准备战争的一种手段。

[1] 刊《学术月刊》一九五七年第一期。

[2] 《周礼·田仆》也说:“掌驭田路,以田以鄙,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令获者植旌。”

[3] 《周礼·乡师》也说:“凡四时之田……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狱。”

[4] 《说苑·修文》也说:“百姓皆出,不失其驰,不抵禽,不诡遇,逐不出防,此苗、狝、蒐、狩之义也。”

[5] 《隋书·礼仪志》载:“梁陈时依宋元嘉二十五年蒐宣武场……猎讫宴会享劳,比校多少,戮一人以惩乱法。”是沿袭古制的。

[6] 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补编之一《我国若干少数民族的原始公社制或其残余》;秋浦:《鄂温克人的原始社会形态》第二章第一节。

[7] 《韩诗内传》说:“春曰畋,夏曰搜,秋曰狝,冬曰狩。……夫田猎因以讲道,习武简兵也”(《太平御览》卷八三一引)。《尚书大传》也说:“战斗不可不习,教于蒐狩以闲之也”(《仪礼·乡射礼》郑注引)。蔡邕《月令章句》更说:“寄戎事之教于田猎,武事不空设,必有以诫,故寄教于田猎”(据辑本)。

[8] 《春秋左氏传补注》卷四。

[9] 详郑天挺:《满洲入关前后几种礼俗之变迁》,收入《清史探微》。

[10] 《左传·昭公十五年》载:“密须之鼓,与其大路,文所以大蒐也;阙巩之甲,武所以克商也;唐叔受之,以处参虚,匡有戎狄。”周文王曾把攻灭密须时夺得的鼓和车,在“大蒐礼”中应用。当周成王分封唐叔时,把文王在大蒐礼上应用的鼓和车,武王在克商时应用的甲,授给唐叔,也是给唐叔用于大蒐和战争,用来对付戎狄的。

[11] 秦蕙田《五礼通考》卷二四○《校阅》说:“讲武之义,即寓于游田之内,故校阅即田猎,田猎即校阅,二者不可分也。然观《月令》讲武饬事之文,则其事亦有不为田猎者。……至《春秋》一经所书,大阅、治兵之事尤多,盖列国多故,临战而习武,以是为权礼也。”秦氏认为古时校阅“寓于田猎”,是对的;又认为古时校阅也有“不为田猎”的,也是对的。但必须认识到:由“寓于田猎”到“不为田猎”,应是“大蒐礼”进一步发展的结果。黄以周《礼书通故》卷四一《田礼通故》说:“后世尚武,简阅既繁,不能不于田猎之外另行之。……古未有不田猎而徒讲武者矣。春秋之时列国兵争,乃有不因田猎而治兵。”这个看法是正确的。同时还必须指出:古时贵族常有把田猎作为娱乐而不为“校阅”的,这类例子很多,详《左传·桓公六年》孔疏。

[1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版,第一五八页。

[13] 莫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一九五七年版,第三七五页。

[14] 吕祖谦曾看到这点。《东莱吕太史春秋左传类编》在“兵制”部分说:“晋常以春蒐礼改政令。”

[15] 见《国语·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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