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贵族间的相互关系在西周法制中

贵族间的相互关系在西周法制中

时间:2023-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宗法制度确是由父系家长制变质和扩大而成。至于氏族“彼此予以帮助、保护及支援的相互义务”,此时变为宗族内部以及大小宗族之间相互帮助、保护及支援的义务。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而宗族成员有支持和听命于宗子的义务。西周、春秋间贵族,很讲究同姓、同宗、同族之间的关系。策命礼、觐礼、聘礼、即位礼、委质礼等,都是为了维护君权,加强贵族之间政治上的组织关系的。

贵族间的相互关系在西周法制中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宗法制度确是由父系家长制变质和扩大而成。氏族制末期的祖先崇拜,此时扩展为宗庙制度;氏族的公共墓地,此时变为族墓制度;氏族成员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此时发展为姓氏、名字制度;氏族的族外婚制,此时变为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氏族的相互继承权,此时变为嫡长子继承制;氏族长掌管本族公共事务的制度,此时变为族长(宗主)主管制;氏族所设管账等人员,此时变为家臣制度,实质上成为贵族的基层政权组织。至于氏族“彼此予以帮助、保护及支援的相互义务”,此时变为宗族内部以及大小宗族之间相互帮助、保护及支援的义务。

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而宗族成员有支持和听命于宗子的义务。大宗有维护小宗的责任[16],而小宗有支持和听命于大宗的义务[17]。惟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对宗族组织起着支柱的作用,所以《诗经·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而小宗对大宗起着辅助的作用,所以《左传·襄公十四年》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以相辅佐也。”

西周、春秋间贵族,很讲究同姓、同宗、同族之间的关系。举行宗教仪式时要讲究这些,例如“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左传·襄公十二年》)。政治活动也要讲究这些,例如“周之宗盟,异族为后”(《左传·隐公十一年》)。统治人才的选用也要区别内姓和外姓,所谓“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左传·宣公十二年》)。还必须以“亲亲”、“贵贵”作为选拔人才的标准,做到“亲不在外,羁不在内”(《左传·昭公十一年》)。如果“弃亲用羁”,是要为宗族成员所反对的。例如周的卿士单献公因“弃亲用羁”,被公族所杀(《左传·昭公七年》)。周的卿士巩简公因为“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被群公子所杀(《左传》定公元年、二年)。

西周、春秋间贵族的统治,就是以周天子为首的姬姓贵族为主,联合其他异姓贵族的统治。周天子分封同姓诸侯之时,又封异姓诸侯,诸侯也分封同姓和异姓卿大夫。由于实行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异姓贵族都成为姬姓贵族的姻亲。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诸侯也称异姓卿大夫为舅。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固然有着政治上的组织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宗法和姻亲的关系,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和联合。贵族如此实行其联合的统治,无非为了有效地镇压人民的反抗,加强对人民的掠夺。

当时贵族为了加强内部团结和统治人民的力量,依据旧有习惯,加以改变和发展,制定了许多“礼”,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策命礼、觐礼、聘礼、即位礼、委质礼等,都是为了维护君权,加强贵族之间政治上的组织关系的。

按礼,天子的命令叫做“王命”,诸侯必须听从。诸侯的重大事件,必须听从“王命”来办理。诸侯必须定期朝觐,纳职贡。如果不这样,就叫“不王”和“不共王职”,天子可以用王师会同诸侯来讨伐。到春秋初期,天子已无实力,但当晋国公室和别封的曲沃发生内讧时,周桓王还曾多次以“王命”出兵干预。

按礼,“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礼记·王制》)。这种制度是用来帮助天子控制诸侯的,看来曾实行过。到春秋时,周天子号令不行,但是有时在形式上,诸侯的上卿还由天子任命。这种由天子任命的卿,就叫做“命卿”和“王之守臣”[18]

按礼,卿大夫对诸侯也有许多必须服从的义务,大体上和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义务相同。同时,诸侯有对卿大夫讨伐处分之权,所谓“君讨臣,谁敢雠之,君命天也”(《左传·定公四年》)。

[1] 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说:“望敦云:‘唯王十有三年六月初吉戊戌,王在周康宫新宫,旦,王格太室。’寰盘云:‘唯廿有八年五月既望庚寅,王在周康穆宫,旦,王格太室。’颂鼎云:‘唯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王在周康邵宫,旦,王格太室。’此三器之文,皆云旦王格太室,则上所云王在某宫者,必谓未旦以前王所寝处之地也。且此事不独见于古金文,虽经传亦多言之。《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单子逆悼王于庄宫以归,王子还,夜取王,以如庄宫。’《二十三年》:‘王子朝入于王城,罗纳诸庄宫。’案庄宫,庄王之庙,而传文曰逆、曰如、曰纳,皆示居处之意。《礼运》:‘天子适诸侯,必舍其祖庙。’《周语》:‘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兴赐晋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晋侯郊劳,馆诸宗庙。’《聘礼记》:‘卿馆于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郑注:‘馆者必于庙,不于敌者之庙,为太尊也。’以此观之,祖庙可以舍国宾,亦可以自处矣”(《观堂集林》卷三)。看来,在宗庙举行重要典礼之前,地位高的主人或贵宾往往留宿在宗庙里,以表示对典礼的重视。

[2] 许慎《五经异义》说:“《公羊传》: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无主”(陈寿祺辑本)。这是不正确的。《左传·哀公十六年》载:孔悝“及西门,使贰车反祏于西圃”。杜注:“使副车取庙主。西圃,孔氏庙所在。祏,藏主石函。”孔悝所要带走的庙主,当然是孔氏宗庙之主,足见卿大夫亦有主。郑玄《驳五经异义》认为“大夫无主,孔悝之反祏,所出公之主耳”。显然是一种曲解。孔氏姞姓,春秋时只有南燕姞姓,孔氏仕卫已历多世,不知出于何国,怎会有“所出公之主”?这点孔颖达《正义》已反驳。但是孔氏又认为孔悝的“主”,“是僭为之”,也还是一种曲解。卿大夫既建有宗庙,庙中不能无主。

[3] 七庙之说,礼书的记载不一致。《礼记·祭法》认为七庙是二祧(远祖庙)和五庙(自考至祖考),五庙中除了始祖,应是二昭二穆。而《礼记·王制》又认为七庙是太祖和三昭三穆。郑玄又调停其说,以为“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与亲庙四”。七庙之说还不见于《周礼》,恐出现较迟。《吕氏春秋·谕大》引《商书》说:“五世之庙可以观怪。”《周礼·夏官·隶仆》说:“掌五寝之埽除粪晒之事。”郑注:“五寝,五庙之寝也。”都是古有五庙之证。清代学者颇多调停其说,如焦循《群经宫室图》认为“盖五庙之制,自虞至周,自天子至附庸皆同。周于五庙之外,更立二祧”。“周天子七庙,惟祧无寝”。也只是一种臆断。

[4] 《左传·僖公五年》载:“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如此说太王之子太伯、虞仲属昭,则太王应属穆;王季之子虢仲、虢叔属穆,则王季应属昭。《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管、蔡、郕、霍……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国语·晋语四》也说:“康叔,文之昭也;唐叔,武之穆也。”如此则文王应属穆,武王应属昭。这种昭穆之制,在春秋时各国贵族中,说法一致。必是很古老的一种习惯。

[5] 《左传·定公八年》载:“子言(即季寤,季桓子之弟)辨(遍)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可见大夫出奔同样有告庙、舍爵之礼。

[6] 《左传·襄公十年》载:晋侯“以偪阳子归,献于武宫”。武宫为始祖武公之庙。《左传·昭公十七年》载:晋灭陆浑之戎,“宣子梦文公携荀吴而授之陆浑,故使穆子帅师献于文宫”。可知春秋时还多献俘于宗庙。(www.daowen.com)

[7] 沈钦韩《春秋左氏传补注》以为这曹人墓即是《周礼》的“邦墓”。“曹人”当指曹的“国人”。春秋时军队多以“国人”为主力,因晋欲发其祖先之墓,故而凶惧。

[8] 郑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郑玄以“战败无勇”释“凡死于兵者”,不确切。凶死不得入葬于族墓,氏族制阶段已有此种习惯。云南永宁地区纳西族的习惯,凶死的人实行土葬,两三年再补行火葬,不拾骨灰,不能葬入公共墓地。见宋兆麟:《云南永宁纳西族的葬俗》(《考古》1964年第4期)。

[9] 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臧昭伯如晋……臧氏老将如晋问(注:“问昭伯起居”)。”《仪礼·聘礼》载卿大夫“授老币”。胡匡衷《仪礼释官》说:“《特牲》注云:宰,群吏之长。此注(指《士昏礼》注)云:老,群吏之尊者。老与宰当即一人。以其主家之政教,谓之宰;以其为家之贵臣,谓之老。宰著其职也。老优其名也。”此说没有确据。

[10] 例如《左传·哀公二十四年》载:“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之母欲室文伯(注:“室,妻也”),飨其宗老……老请守龟卜室之族(注:“守龟,卜人。族,姓也”),师亥闻之曰:善哉!……宗室之谋不过宗人。”《国语·楚语上》载:“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属之曰:祭我必以芰。”

[11] 例如冉有为季氏宰,“为之聚敛而附益之”(《论语·先进》)。又曾“帅左师”,“以武城人三百为己徒卒”,用矛攻入齐师(《左传·哀公十一年》)。因为家宰掌管全家政务,有时可作卿大夫的代表,如王叔陈生与伯舆争讼,“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左传·襄公十三年》)。家宰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例如卫的齐豹和北宫喜等共谋作乱,“齐氏之宰渠子召北宫子(即北宫喜),北宫氏之宰不与闻谋,杀渠子,遂伐齐氏灭之”。又如“仲由(子路)为季氏宰,将堕三都”(《左传·定公十二年》)。因为这时季孙氏正掌握鲁的国政,季孙氏之宰就有权力掌管鲁国的大事。

[12] 《左传·昭公五年》载:“仲(仲壬)至自齐,季孙欲立之……南遗使国人助竖牛以攻诸大库之庭,司宫射之,中目而死。”这个司宫参与叔孙氏之乱,当为家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及季姒与饔人檀通”,注:“季姒,公鸟妻,鲍文子女。饔人,食官。”这个饔人当为季孙氏的家臣。

[13] 《左传·哀公十四年》载:“叔孙氏之车子商获麟。”《正义》引服虔注:“车,车士。”《左传·哀公六年》:“鲍子醉而往其臣差车鲍点。”杜注:“差车,主车之官。”《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有孟氏之御驺丰点,《正义》认为御驺是掌马兼掌御之官。

[14]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叔孙穆子食庆封……使工为之诵《茅诵》。”杜注:“工,乐师。”

[15] “牧圉”为当时对下等奴隶的通称。如卫成公出奔后回国,宁武子与国人结盟说:“不有居者,谁守社稷,不有行者,谁扞牧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献公出奔后回国,责备大叔文子,大叔文子对答说:“不能负羁绁以从扞牧圉,臣之罪一也。”这两处所谓“牧圉”,都是指国君出奔时所带走的奴隶,当然不全是养牛养马的。

[16]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注:“上魏子”),其大宗赂以女乐(注:“讼者之大宗”)。”这是大宗维护小宗的例子。

[17] 在春秋时贵族的观念中,多认为小宗应尊重和支持大宗,否则就是“非礼”。《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叔孙婼聘于宋,桐门右师见之(注:“右师乐大心居桐门”),语卑宋大夫而贱司城氏(注:“司城,乐氏之大宗也”)。昭子告其人曰:右师其亡乎!……今夫子卑其大夫而贱其宗,是贱其身也,能有礼乎?无礼必亡。”《左传·哀公八年》载:“吴为邾故,将伐鲁,问于叔孙辄,叔孙辄曰:‘鲁有名而无情,伐之必得志焉。’退而告公山不狃,公山不狃曰:‘非礼也。……今子以小恶而欲覆宗国,不亦难乎’(注:“辄,鲁公族,故谓之宗国”)。”《国语·晋语八》载阳毕说:“且夫栾氏之诬晋国久也,栾书实覆宗,杀厉公以厚其家(注:“覆,败也。宗,大宗也。谓杀厉立悼”),若灭栾氏,则民威矣。”

[18] 例如在晋国,曲沃武公曾对栾共子说:“苟无死,吾以子见天子,令子为上卿”(《国语·晋语一》)。晋景公又“请于王,戊申以黻冕命士会将中军,且为大傅”(《左传·宣公十六年》)。晋景公使上军大夫巩朔“献捷于周”,周定王使单襄公辞谢,理由之一就是巩朔不是“命卿”,“未有职司于王室”(《左传·成公二年》)。晋的下卿栾盈出奔,路过周的西鄙被劫掠,对王的行人说:“天子陪臣盈(注:“诸侯之臣称为天子陪臣”),得罪于王之守臣(注:“范宣子为王所命,故曰守臣”),将逃罪”(《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又如在齐国齐桓公使管仲“平戎于王”,周襄王飨以上卿之礼,管仲辞谢说:“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注:“国子、高子,天子所命为齐守臣,皆上卿也”)……陪臣敢辞”(《左传·僖公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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