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周贵族制度:六族长主导全族权力》

《西周贵族制度:六族长主导全族权力》

时间:2023-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春秋间贵族中的大小宗族,都设有宗子或宗主作为族长,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权力。当是由父系氏族的氏族长的制度变质和发展而成。这种贵族军队,各诸侯国在对外作战中,往往配合在“国人”编制成的国家军队中,作为骨干。当时各级贵族的宗子,不仅是本族军队的主帅,而且是国家军队的统帅。宗子对本族成员,有统率、管理和处分之权。如果国家要处分卿大夫宗族中人,在手续上也须咨询于宗主,以表示对族权的尊重。

《西周贵族制度:六族长主导全族权力》

西周、春秋间贵族中的大小宗族,都设有宗子或宗主作为族长,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权力。当是由父系氏族的氏族长的制度变质和发展而成。

宗子主管有本族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土地和人民。《礼记·礼运》说:

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当时实行着土地分封制,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大小宗族的分立,土地和人民是按着贵族的等级而层层占有的,这就叫做“制度”。天子为“天下”的大宗,是“天下”的共主,就成为“天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诸侯为本国的大宗,是一国之君,就成为国内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载申无宇语)。卿大夫是采邑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按礼,他们占有采邑多少是有制度的,如公孙免馀说:“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他们有俸禄田多少也是有规定的,如叔向说:“大国之卿,一旅之田(注:“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上大夫一卒之田(注:“百人为卒,为田百顷”)”(《国语·晋语八》)。“一卒之田”也就是“百人之饩”(《左传·昭公元年》,注:“百人,一卒也,其禄足百人”)。但是实际上,卿大夫都竭力侵占田邑,并没有什么制度。

当时各国卿大夫的宗族组织,就是统治机构,掌管全族财产和各种政务、事务,叫做“宗”、“家”或“室”。其中规模大的,“宗”之下分为“家”或“族”,“家”或“族”之下又分为“室”。这种“室”,因为掌有全族财产,又成为一种财产单位,宗子有权可以使用和处理。如果宗族灭亡,“室”就跟着被人兼并或分取。春秋时贵族间因争夺和侵占“室”而发生内乱的例子,不胜枚举。

一个宗室就包括着宗族所有的一切财富。既包括着宗族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又包括奴隶和器用财物,更包括所有私属人员和武装力量以及军赋的收入。

《国语·晋语六》记述鄢陵之战时,范文子在栾武子面前批评晋厉公说:

今我战又胜荆与郑,吾君将……大其私暱而益妇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

下文又记述:

栾武子不听,遂与荆人战于鄢陵,大胜之。于是乎君……大其私暱,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

“纳其室以分妇人”,就是范文子所说“益妇人田”而夺诸大夫田,可知“室”的主要财产是“田”。《左传》在叙述某些卿大夫灭亡后,“室”都被兼并或分取,没有述及其“田”的下落,因为“田”即包括在“室”之中。田邑是每个宗族建立其“室”的财富基础。一个宗子或一个宗族的消灭或建立,关键就在于田邑的占有或丧失。例如晋国讨灭赵氏的时候,赵武(庄姬之子)跟着庄姬(晋成公之女,赵朔之妻)畜养在公宫,“以其田与祁奚”,后来由于韩厥请求晋侯,“乃立武而反其田焉”(《左传·成公八年》)。又如郑大夫丰卷(子张)被逐,出奔在晋,“子产请其田里,三年而复之,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谓“田”或“田邑”,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的人民。

《左传·襄公十年》载:

子西闻盗,不儆而出……乃归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丧。子产闻盗,为门者,庀群司,闭府库,慎闭藏,完守备,成列而后出兵车十七乘。(www.daowen.com)

从此可知卿大夫的“室”,包括有“群司”(各种职司的家臣)、臣妾(奴隶)和私属军队,财物都有府库保藏。诸侯的“公室”,更包括有以“国人”为主力的军队以及军赋的收入,所以鲁国三桓“三分公室”,主要就是分取了鲁国“三军”的成员和军赋。

当时各级贵族,都有其宗族成员和私属人员所组成的军队。例如明公簋说:“隹(唯)王令(命)明公遣三族伐东或(国)。”班簋说:“以乃族从父征。”春秋时,楚王有其私属的左右两“广”,每“广”兵车十五乘(《左传·宣公十五年》);楚太子的东宫另有“宫甲”;楚的卿大夫也各自有其族兵或私卒,如若敖氏之族有“若敖氏之六卒”(《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大夫子强、息桓、子捷、子骈、子孟也各有其“私卒”(《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的卿大夫也有私属部队,如晋卿郤克曾“请以其私属”伐齐(《左传·宣公十七年》)。邲之战,晋的知被俘,其父亲“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左传·宣公十二年》,注:“反,还战”)。其他各诸侯国的情况也差不多。

这种贵族军队,各诸侯国在对外作战中,往往配合在“国人”编制成的国家军队中,作为骨干。例如鄢陵之战,楚的中军以王族为骨干,左右二军以二穆之族(即子重、子辛之族)为骨干;晋的中军以公族和栾氏、范氏之族为骨干,上下两军和新军中行氏、郤氏之族为骨干。所以当时苗贲皇替晋国计谋说:

楚师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若塞井夷灶成陈以当之,栾范易行以诱之,中行、二郤必克二穆,吾乃四萃于其王族,必大败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当时各级贵族的宗子,不仅是本族军队的主帅,而且是国家军队的统帅。春秋时晋国的卿,就是各“军”的将佐,所以他们又有“将军”之称。当对外作战时,就由国君率领卿大夫带同族兵,配合在“国人”编制的各“军”中,由国君鸣鼓指挥作战。后来因为国君的大权下落,国家军队为卿大夫所控制,指挥权也逐渐落到卿大夫手中。

宗子不仅掌有财权和兵权,还掌有神权,成为宗庙的主祭者。这点在前面论述宗庙制度时,已详加说明。当卫灵公被逐在外时,曾派子鲜向掌实权的大臣宁喜请求:“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卫灵公就是想只留祭权,把政权交给宁喜,以这样的让步来求得回国。

宗子对本族成员,有统率、管理和处分之权。例如赵婴因和庄姬(婴侄赵朔之妻)通奸,被宗子赵同、赵括“放于齐”(《左传·成公四年》)。又如楚将释放俘虏的知时,知对楚共王说:

以君之灵,累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指荀首——知之父),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左传·成公三年》)。

可见一个被俘的贵族成员,被释放回国,不但有被国君判罪处死的可能,还有被宗主“戮于宗”的可能。宗主有处分本族人员之权,但在手续上须经国君的批准,以表示对君权的尊重。如果国家要处分卿大夫宗族中人,在手续上也须咨询于宗主,以表示对族权的尊重。例如郑国将放逐游楚,“子产咨于大叔,大叔曰:吉(大叔名)不能亢身,焉能亢宗”(《左传·昭公元年》)。

宗子亦有庇护宗族成员之责。卿大夫在国家担任官职的目的之一,就是庇护宗族。所谓“守其官职,保族宜家”(《左传·襄公三十年》)。例如宋的公子寿因国君无道,生怕累及,辞去司城之官,但是还使其儿子意诸去做,他说:“弃官则族无所庇”(《左传·文公十六年》)。如果宗子有所作为,也就“族可以庇”。例如刘康公聘问鲁国,见季文子、孟献子都很节俭,回来称赞说:“今夫二子者俭,其能足用矣,用足则族可以庇”(《国语·周语中》)。

当时一个宗子的得失,关系着整个宗族的兴亡。宗子得势,整个宗族得到庇护;宗子得罪,常常整个宗族被驱逐或灭亡。例如晋人因邲之战失败,赤狄又伐晋到清,于是“归罪于先縠”,杀死了先縠,还“尽灭其族”(《左传·宣公十三年》)。又如宋昭公被杀后,武氏之族利用昭公之子作乱,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又因穆族支持武族,“尽逐武、穆之族”(《左传·文公十八年》、《宣公三年》)。这类例子很多。春秋后期由于贵族间争权夺利,不断互相兼并,被陆续驱逐和灭亡的宗族很多。

这种族长主管制,使大小宗族长拥有本族的财权、兵权、法权和神权,对本族成员有统率、管理和处分之权,当然对于所属劳动人民,更有生杀之权。当时政治组织体系,是和宗法组织体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大小宗族长的专制权力,在政治组织上就表现为君主和卿大夫的专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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