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氏族制阶段,每个氏族都有特定的名字或一连串的名字,作为氏族的标识。他们往往通过对成员的命名,来授予氏族的权利和义务。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的姓氏、名字制度,即是从氏族的命名办法转变而来,以“氏”作为贵族的宗族的标识,用命“字”的方式来表示贵族特权的授予。
原来姓和氏有区别。姓是出生于同一远祖的血缘集团的名称。“姓”字原是由“生”字变化出来的,“百姓”在西周金文中就作“百生”。《说文》说:“姓,人之所生也,因生以为姓。”氏是姓的分支。天子、诸侯分封给臣下土地,就必须新立一个“宗”,即所谓“致邑立宗”(《左传·哀公四年》),新立的“宗”需要有一个名称,就是氏。《左传·隐公八年》载:
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氏(“氏”旧误作“谥”,今从顾炎武据《驳五经异义》校正),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
这是说,天子、诸侯分封土地给臣下,就要“命之氏”。诸侯对卿大夫命“氏”的办法有三种:一是“以字为氏”,就是以祖父的“字”作为“氏”;二是以官为氏,就是以祖先的官名作为“氏”;三是以邑为氏,就是以分封的邑名为氏。这样由上级贵族命“氏”的办法,只见这年鲁隐公命无骇为展氏一例,可能使用得很不普遍。但是,这样“以字”、“以官”、“以邑”为氏,确是当时贵族命氏的主要方法。以字为氏,大多用于公族。大凡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即以其祖的“字”为氏。但也有以祖的名为氏的,更有以父的名或字为氏的。以官和以邑为氏,多数用于异姓卿大夫。但是同姓卿大夫也有采用的。此外,还有以国名、爵名、行辈等为氏的。
氏是西周、春秋时贵族所特有。《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穆叔说:“若夫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禄之大者,不可谓不朽。”“氏”代表着宗族,能够“保姓受氏”,世代相承不断,就能保住宗庙而世不绝祀。如果宗族灭亡,“氏”也跟着灭绝。郑樵《通志·氏族略序》说:
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今南方诸蛮,此道犹存。古之诸侯诅辞多曰:“坠命亡氏,踣其国家”(按此见《左传·襄公十一年》所载盟书——引者),以明亡氏则与夺爵失国同,可知其为贱也。
郑樵以当时少数民族情况来作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www.daowen.com)
我们现在还可以少数民族作比较。例如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在民主改革前,贵族黑彝还保存有严格的家支制度。每个黑彝男子的全名,都有“家”、“支”、“父名”、“本名”四个组成部分,例如阿侯·布吉·吉哈·鲁木子,意思即是阿侯“家”的布吉“支”的吉哈的儿子鲁木子。通过这样一连串的名字,便可确定他在贵族血缘的系统中处于那个环节,藉以表示他属于何等“高贵”的血缘系统和等级地位。每个黑彝男子几乎自幼都受背诵谱系的训练,因此他们听到一个人的名字,就能知道他的身份和地位。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的“氏”,性质上是和黑彝的“支”相同的。贵族们所以要把祖父的字、官名、邑名等为“氏”,无非为了明确表示其身份和地位。当时贵族所以重视称为“世”或“世系”的族谱,原因也和黑彝重视谱系相同。
西周、春秋时代的贵族,每个人都有两个名字,即幼年取的“名”和成年取的“字”。幼年的“名”由父题取,成年的“字”是在举行“冠礼”或“笄礼”时由来宾题取的。“字”的题取,需要在字义上和“名”有联系,使人们可以由“名”而推想“字”,由“字”而推想到“名”。在成年男子举行“冠礼”时,题取“字”,无非表示授予贵族应得的特权和应尽的义务。成年妇女因为要服从夫权,并作为夫家的成员,故其“字”应在许嫁而举行“笄礼”时题取。这种习惯,曾在后世地主阶级中长期流传。
当时贵族男子的“字”,全称有三个字,第一字是长幼行辈的称呼如伯、仲、叔、季之类,第二字是和“名”相联的“字”,末一字是“父”字。如果连同官名或氏来称呼,就有四个字,例如“兮(氏)甲(名)”或称为“兮(氏)伯吉父(字)”,也称为“尹(官名)吉甫”(“甫”是“父”的假借字)。女子取“字”的方式和男子相类,只是末一字作“母”或“女”,伯、仲、叔、季之下要标出“姓”。如果连同氏来称呼,可以多到五个字,如“虢孟姬良母”。这样的称呼,包含有姓氏、长幼行辈、本人的“字”、男女性别等组成部分,无非为了明确表示其身份和地位。其所以要标明长幼行辈,因为当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很重视长幼行辈的区别。其所以要标明男女性别,因为当时男尊女卑,地位不同。男子所以都用“氏”来称呼,因为男子是贵族的主要成员,而“氏”是贵族的标识。女子所以要标明“姓”,因为当时同姓不婚,对女子的姓看得特别重要。
这样“字”连同“氏”或“姓”,多到四五个字,很麻烦,因此有多种简称办法。春秋时代贵族,习惯上多用简称,又因“父”和“母”已多作父亲、母亲解释,多数省去了末尾的“父”或“母”这个字。男子又多用“子某”的命“字”方式,“子”也是男子的美称。而女子都只以姓和伯仲相配,作为“字”的简称,如称孟姬、孟姜等。
当时贵族男子成年时,举行“冠礼”而命“字”,无非表示授予统治人民的特权,参与祭祀和典礼的权利等,同时也授予服兵役的义务,传宗接代的责任等。目的就在于团结贵族成员,维护贵族利益,加强统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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