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统治的一种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组织,经过变质和扩大而成。
宗法制度不仅是西周春秋间贵族的组织制度,而且和政权机构密切结合着的。它不仅制定了贵族的组织关系,还由此确立了政治的组织关系,确定了各级族长的统治权力和相互关系。
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族长,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天下的权力。天子的众子或者分封为诸侯,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是国内同宗贵族的大族长,又是本国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统治封国的权力。诸侯的众子或者分封为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世袭官职,并掌有统治封邑的权力。卿大夫也还分出有“侧室”或“贰宗”。在各级贵族组织中,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或“宗主”,以贵族的族长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权,成为各级政权的首长。
这种以各级族长为领导核心的宗法制度,十分明显,是由父系家长制的氏族组织变质和扩大而成。因为它把父系家长制氏族许多特征的躯壳都沿袭了下来,只要加以比较,便很清楚。(www.daowen.com)
古代希腊氏族的特征,有下列十点:(1)公共的宗教节日及举行神圣仪式来纪念一定的神的祭祀独占权。这神假定为氏族的祖先并取独特的别名以表明其地位。(2)公共墓地。(3)相互继承权。(4)当受侵害时彼此予以帮助、保护及支援的相互义务。(5)在某种场合下(特别是有关孤女或继承人的时候),在氏族内部结婚之相互权利与义务。(6)至少在若干场合下,共同财产之掌有,及自设氏族长和管账。(7)父权的血统。(8)除与女继承人结婚以外,禁止族内结婚。(9)氏族收容养子的权利。(10)选举并罢免首长的权利。这些不仅是古代希腊氏族的特征,而且是父系氏族普遍存在的特征。
现在我们以这些父系氏族的特征,和宗法制度作比较研究。从这些特征的质变和发展过程中,阐明宗法制度的性质和特点,说明当时贵族组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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