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从西周初期起,直到春秋时代,天子的王畿和诸侯的封国都存在有乡遂制度,这种乡遂制度就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结构。
这种乡遂制度,有些清代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兵农分治的制度。江永《群经补义》的《春秋》部分有一段说:
春秋之时兵农固已分矣。管仲参国伍鄙之法……是齐之三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有贤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为五鄙之法……专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故桓公问伍鄙之法,管仲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岂非兵农已分乎?十五乡三万家,必有所受田,而相地衰征之法惟施于伍鄙,则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似后世之军田、屯田,此外更无养兵之费也(按:江水此说是根据《文献通考》所引林氏之说,而加以阐释的)。
这里,江永认为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兵农分治的制度,而“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犹如后世的军事屯田制。江永《周礼疑义举要》,更进一步把《周礼》的乡遂制度和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结合起来考察,他说:
天子六军,取之六乡。……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他国军制大约相似。虽云寓兵于农,其实兵自兵而农自农;虽云无养兵之费,而六乡之田即是养六军之田。犹后世之屯田也。六乡之民,六军取于斯,兴贤能亦取于斯,齐之士乡亦如此,则古今制度大不相同者也。
江永确认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是乡遂制度,目光很是锐利。他一方面认为“乡”“军”合一的制度犹如后世的屯田制,一方面又认为与屯田制大不相同。
朱大韶有“司马法非周制说”(《实事求是斋经义》卷二),曾竭力称赞江永之说“发前人所未发”,认为《周礼》的乡遂制度即是兵农分治,他说:“六军之众出于六乡……其六遂及都鄙尽为农,故乡中但列出兵法、无田制,遂人但陈田制、无出兵法,兵自为兵,农自为农。”其实,这样把乡遂制度归结为兵农分治,只是从表面现象来分析,并未触及这个制度的本质。
我们前面已经提及,这种“乡”和“遂”对立的制度(也即“国”和“鄙”或“野”对立的制度),实质上就是当时社会结构中不同阶级的制度。国都附近“乡”中居民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一个阶层。因而他们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的义务。郊外鄙野之中“遂”的居民,是当时被统治的阶级。因而他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没有资格成为正式战士。
西周春秋间被称为“国人”的“乡”中居民,是具有完全公民权的统治阶层。他们的社会组织,长期保留有“村社”的因素,“村社”的一切成员都被视为有平等的权利,其主要的物质基础就是土地。他们还保留有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个成员可以有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等的份地。当时国家和执政的贵族,为了统治广大群众,很注意这群公民的团结一致,防止他们中间发生显著的财产分化,特别是占有耕地不平均。所以《周礼》记载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要按每家人口多少授以上中下三等之地。这和古代斯巴达公民的“平等人公社”有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斯巴达“平等人公社”的成员用抽签法分得一定“份地”的同时,还要分得耕种这块“份地”的人;而当时的“国人”所分得的只有“份地”。
这种“国人”有时被称为“士”,即是甲士、战士。管仲实行“参国伍鄙”之法,就把这种“国人”所居之乡称为“士乡”(《国语·齐语》),又称为“士农之乡”(《管子·小匡》)。因为这种“士”还没有脱离农业生产。《礼记·曲礼》说:“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吕思勉先生解释说:“士则战士,平时肆力于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者也。”[26]这是对的。《礼记·少仪》说:“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可知“士”这个阶层从幼就要学习农业生产。因为士大多参与农业生产,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就必须于农隙举行。《左传·隐公五年》载:“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
西周春秋间称为“国人”的这种自由公民,虽然没有像古代希腊、罗马的公民那样,有参加“民众大会”表决国家大事的权利,但是,遇到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国君或执政者常召集“国人”来征询意见,有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还有“大蒐礼”,带有“国人”大会的性质,在进行军事演习的同时,常把建置或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国家大事,在大会上公布,这都是对“国人”政治权利的尊重。同时,他们还享有被选担任低级官职的权利。
当时“国人”所以要建立经常的军事组织,这是由于加强对居民统治的需要,同时也由于对外战争上的需要,只有这种自由公民是当时政权的有力支柱。他们的军事组织,所以要和乡里组织密切结合,一方面,是沿袭氏族制末期的老习惯,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训练指挥和加强团结[27]。当时国家和执政的贵族,为了加强其战斗力,很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训练,许多“礼”的举行就是为了加强团结和加强战斗力的。在“乡”中所以特别要举行“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目的也是如此。
居于“遂”或“野”、“鄙”的居民,也长期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有平均分配耕地的习惯,前面所引《周礼·遂人》“以颁田里”的制度,平均分配上中下三等之地,充分表明了这点;管仲的“伍鄙”之法,主张“陵阜陆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惑)”,也足以说明这点。所谓井田制度,就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这些村社农民不仅要在“籍田”或耡田上提供集体的劳动,还要提供繁重的劳役,提供家畜和在野的一切物产。
一九八六年陕西安康出土的史密簋,足以证明齐国确实推行乡遂制度。史密簋载:“唯十又一月,王令(命)师俗、史密曰:‘东征,南夷。’卢、虎会杞尸(夷)、舟尸(夷)、雚不遂(坠),广伐东国,齐(师)、族土(徒)、遂人乃执鄙宽亚(野)。师俗率齐(师)、遂人右,□伐长必。史密左率族人、釐(莱)白(伯)、僰、周伐长必,隻(获)百人。”按师俗见于师永盂和师鼎,师永盂作于周恭王二十二年,师鼎作于周孝王三年,可知师俗曾经历恭王、懿王、孝王三世。史密簋当作于懿王时。当时因卢、虎、杞夷、舟夷等南夷结合起来,广伐东国,周王命令师俗、史密东征,调发齐国军队和附近的少数部族,于是“齐师”和“族土(徒)”以及遂人在鄙野广泛调集,即所谓“遂人乃执鄙宽亚(野)”,于是师俗统率齐师、遂人从右路进攻,并由史密统率族人、莱伯、僰等少数部族从左路进攻。由此可见,齐国确实推行乡遂制度,所说“齐师”当是齐国的常备兵,所谓“族徒”或“族人”当指齐国都中“乡”间征发来的“国人”,因为“乡”中“国人”都是聚族而居的,称为“族徒”或“族人”。居于鄙野“遂”中的“遂人”,是分散的,因而需要广泛调集。
根据西周的乡遂制度,可知当时社会结构,主要是由贵族、国人、遂人、奴隶组成:
(1)贵族 贵族聚族而居,实行宗法制度,把同一血统的贵族连结一起,分别为大宗小宗,建立有嫡长子继承制,并推行分封制,由天子以下,分成诸侯、卿大夫等级,分封统治地区,给予世袭官职,从而建立各级政权。天子为天下同姓贵族的大宗,又为最高政权的领袖。诸侯为天子所分封,在本国为大宗,对同姓的天子为小宗,他们以国名为氏。卿大夫为诸侯所分封,在本家为大宗,对同姓诸侯为小宗,他们以世袭官职、辈分为“氏”。“氏”就是各支宗族的称谓。各支宗族保留有“同财共居”的礼俗,共同占有土地、财富和掌握统治的权力。实际上以嫡长子继承制所产生的“宗子”,即宗族长,全权掌握本族经济、政治、军事以及宗教上的一切权力,成为本族集中权力的首领。每个贵族男子,幼年由父亲取“名”,成年时要“结发”举行冠礼,由贵宾取“字”,表示正式成为贵族成员,开始有参与政治活动和统治的特权,同时有参与本族祭祀的权利,并开始有服兵役的责任,成为国家军队的骨干。
(2)国人 “国人”是天子的王城和诸侯的都城中“乡”的居民,具有自由公民的性质,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国家有危难和改立国君等大事,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同时他们经常可以评论国君,甚至流放暴虐的国君。例如“厉王虐,国人谤王”,厉王使用卫巫“监谤者”,三年“乃流王于彘”。“彘之乱,宣王在邵公之宫(韦注:避难奔邵公也),国人围之”(见《国语·周语上》)。“国人”是贵族中基层的下层,属于“士”一级,既是国家军队中的甲土、战士,又是贵族基层的支柱。
(3)遂人 “遂人”是王城和都城郊外“野”、“鄙”、“遂”的农民,也包括卿大夫所属采邑的农民,亦称为“庶人”、“庶民”、“野”、“鄙人”或“氓”。他们要集体耕种“井田制”的“大田”(或称“甫田”),又要耕种“井田制”的“私田”(即份地),更要对贵族随时贡献和服役,贡献包括纺织品和猎得物,服役包括修屋和贵族家中杂务。同时还要接受贵族的召集,参与狩猎和防守及出征,如史密簋铭文所说“遂人乃执鄙宽亚(野)”,随从师俗伐长必。
(4)奴隶 贵族占有大量奴隶,既有单身奴隶称为“人鬲”、“鬲”或“讯”等,又有婚配成家的奴隶称为“臣”,更有整个氏族或部族被用作奴隶的,主要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奴隶主要从事于农业、手工业和开发山泽等生产事业。
[1] 段玉裁《四与顾千里书论学制备忘之记》(收入《经韵楼集》)说:“郊之为言交也,谓乡与遂相交接之处也,故《说文》曰:‘距国百里为郊’,此郊之本义也,谓必至百里而后为郊也。而《尔雅》曰:‘邑外谓之郊’,《说文》冂下本之,亦曰:‘邑外谓之郊。’邑者,国也,是则自国中而外,至于百里,统谓之郊矣,此引伸之义也。何以引伸也?国外郊内六乡之地,故《周礼》立文,多言‘国中及四郊’,以包六乡。其有单言六乡者,其事不涉国中者也。言四郊可以包乡……《费誓》三郊三遂,即三乡三遂。”
[2] 焦循《群经宫室图》卷上说:“隐公五年传云:‘郑人伐宋,入其郛,公闻……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按公闻其入郛而使者对以未及国,公以其绐己而怒,则当时谓郛内为国也。”又说:“《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韦昭注云:‘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孟子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周礼·遂人》‘掌邦之野’,注云:‘郊外曰野’……准此,则近郊远郊为国中也。”又说:“经典国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如惟王建国,以佐王治邦国是也。其一,城中曰国,《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是也。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则城内为国,城外为郊。”
[3] 宋本《经典释文》作“氓”,宋本《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三“给授田第十六”引作“氓”,《说文·耒部》“耡”字下引《周礼》:“以兴耡利萌。”郑注亦作“萌”。清代学者都认为古本应作“萌”。
[4] 《说文·田部》把“甿”训为“田民”,《战国策·秦策》高注:“野民曰氓。”《孟子·滕文公》篇赵注:“氓,野人之称。”《管子·山国轨》尹注也说:“萌,田民也。”“甿”或“氓”、“萌”的身份和地位远较“国中”的“乡人”为低。《周礼·旅师》载:“凡新甿之治皆听之”,这对新迁来的农业生产者叫“新甿”,因为其身份地位亦低。《吕氏春秋·高义》载墨子说:“翟度身而衣,量腹而食,比于宾萌,未敢求仕。”“宾萌”即是“新甿”。至于“民”是通称,“六乡”居民可称“民”,“六遂”的“甿”亦可通称为“民”。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八《释民》认为“甿”、“氓”、“萌”与“民”相同,说:“萌与民义同,而郑谓异外内,则未必然。遂人、遂大夫、旅师虽言萌,而上下文又皆言民,是知萌即民,民即萌,无他义也。”这是不正确的。
[5] 孙诒让《周礼正义》说:“案国即国中,谓城郭中;郊,六乡外之余地。经言国人,以晐国外之六乡,言郊人,以晐郊外之六遂公邑。秋官,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亦其比例也。”(www.daowen.com)
[6] “六乡”的乡党组织中,族、党等名称显然带有浓厚的血缘关系。所谓“五闾为族,使之相葬”,更是同族合葬的传统习惯。《周礼·大司徒》所载“以本俗六安万民”中,其二曰:“族坟墓”,也是指同族合葬。“六遂”的邻里组织,邻、里、酂、鄙、县、遂等名称,都是表现邻居关系和地域关系的称谓。
[7] 《周礼·遂人》载治野之法,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周礼·小司徒》又载“井牧其田野”之法,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郑玄据此,认为《遂人》所载是乡遂之制,用沟洫法;《小司徒》所载是采地都鄙之制,用井田法。后人对此,聚讼纷纭,大体不外三说:(一)从郑玄之说,认为乡遂用沟洫制,即用贡法,都鄙用井田制,即用助法。(二)反对郑玄之说,认为全用井田之制,并据《周礼·遂人》“以兴耡利甿”,以为遂亦用助,与都鄙相同,而与乡用贡法不同。(三)以为《小司徒》所说“九夫为井”,其中无公田,《周礼·司稼》又说“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都鄙所用的应为彻法。这些说法中,从第二说为是。古时所谓井田之制,并非限于八家同井、其中有公田的制度,这原是村社的土地所有制,除了集体耕作的公田之外,每家都分到大体相同的“份地”,“份地”分布的方法可以有种种方式。关于“遂”用助法,宋人叶时《礼经会元》卷二“井田”说:“案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国中言乡,野言遂也。分而言之,是乡用贡法,遂用助法矣。盖六乡于王畿为近,而皆君子,故使之什一自赋其粟而藏之仓人。六遂于王畿为远,而皆野人,故使之九一而助,其粟则聚于旅师。……故遂人曰:以兴耡利甿,谓兴起众民共治公田也;里宰曰:以岁时合耦于耡,谓合众力耦耕公田也;旅师曰:掌野之耡粟,谓公田所收之粟也。……助之一字,惟见于六遂之官,是六遂为助法明矣。”
[8] 《周礼》中没有“六遂”的军制,郑玄注:“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这是毫无根据的。
[9] 俞正燮《乡兴贤能论》(《癸巳类稿》卷三)说:“周时乡大夫三年比于乡,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出使长之,用为伍长也;兴能者,人使治之,用为乡吏也。其用之止此。……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与共开国之人及其子孙也……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诸乡兴贤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周则王族辅王,公族治国,余皆功臣也。分殷民大族以与诸侯,所谓兴之为伍长乡吏者,于其中兴之,而无美仕大权,此则周之制也。”
[10] 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已说:“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崔述《三代经界通考》说:“《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士乡十五乡二千家,而为万人之军者三。是所谓三军者,皆乡遂也。”崔氏以“参其国而伍其鄙”为乡遂制度,是对的;把乡遂混而为一,认三军出于乡遂,是错的。
[11] 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八:“保谓小城也。……谓纳国外及县邑小城之民,使奔救火也。……《月令》‘由鄙入保’,《晋语》‘抑为保障乎’,郑韦注并曰:小城曰保。”
[12] 杜注:“正夫,隧夫。”是错误的。沈钦韩《春秋左氏传补正》卷七认为“正夫”是“乡遂之正卒”。按此当指乡之正卒。
[13] 江永《群经补义》说:“鲁之作三军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尽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归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孙氏尽取子弟而以其父兄归公。所谓子弟者,兵之壮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素在兵籍隶之卒乘者,非通国之父兄子弟也。其后舍中军,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谓民之为兵者尽属三家,听其贡献于公也。若民之为农者,出田税,自是归之于君,故哀公云:二吾犹不足,三家虽专,亦惟食其采邑,岂能使通国之农民皆属之己哉。鲁君无民,非无民也,无为民之兵耳。以此观之,兵农岂不有辨乎?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军之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
[14] 孔颖达正义:“《周礼》乡在郊内……郊人当谓郊内乡之人也。”今案:郊人当为官名,是乡的长官。以宋国“令四乡正敬享”例之,郊人即相当于乡正。
[15] 据《周礼》记载,车由车仆掌管和供给,兵器由司兵、司弓矢、司戈盾等掌管和供给。出兵时有“授兵甲之仪”。
[16] 这点,江永、孙诒让等已见到。详见孙诒让《周礼正义》。
[17] 这点,惠士奇、孙诒让等已见到。详见孙诒让《周礼正义》。
[18] 《逸周书·芮良夫解》虽然出于战国时人的拟作,也该有根据的。它记述芮良夫劝谏周厉王和执政者说:“下民胥怨,财力单竭,手足靡措,弗堪戴上,不其乱而!”又说:“时为王之患,其惟国人。”
[19] 一说“殷八”即“成周八”,因“八”是用殷的投降军队编成,故称“殷八”,又因屯驻于成周,故称“成周八”。但尚无确据。
[20] 《文物》一九六四年第七期,第二四页。
[21] 古代有所谓“甸服”,即是从“甸”引申出来的。《国语·周语上》载祭公谋父说:“先王之制,邦内甸服”,“甸服者祭”。《国语·周语中》载周襄王又说:“昔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礼记·王制》说:“千里之内曰甸”(注:“服治田出谷税”),又说:“千里之内以为御”(注:“御谓衣食”)。“甸”的得名,由于“治田”。《尚书·禹贡》说:“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也因为“甸”是“治田”之区,“赋纳”都要粮食。这样把王畿之内整个地区(除了国都和近郊)称“甸”,“甸服”是指畿内封国,《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子产说:“卑而贡重者,甸服也。”
[22] 参看郭沫若:《弭叔簋及訇簋考释》,收入《文史论集》。
[23] 司土原为掌管土地之官。有的专门掌管籍田,簋称:“王曰:,令(命)女(汝)作(司)土,官耤田。”也有掌管林、虞、牧等官的,如免簠称:“令(命)免作土,奠还(林)、眔吴(虞)、眔牧。”因为当时贵族政权已圈占山林川泽之区,设置林、虞、牧等官,掠取山川之利。如同簋载:“王命同:差(左)右吴(虞虢之虞)大父,(场)、林、吴(虞)、牧,自淲东至于(河),厥逆(朔)至于玄水。”既然林、虞、牧等官要圈占大块土地,所以他们也归司土隶属。“司土”在西周后期金文中又作“司徒”,见扬簋和无鼎。因为司土又兼征发徒役之职。《诗经·大雅·緜》记述公亶父迁到岐周营建的情况说:“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俾立室家。”郑笺:“司空掌营国邑,司徒掌徒役之事,故召之。”
[24] 于省吾:《略论西周金文中“六”和“八”及其屯田制》,《考古》一九六四年第三期。
[25] 王鸣盛《尚书后案》说:“此时出师征伐,六卿且不必尽从,又何用三公遍摄六卿以行,则知此经三卿,自为军中有职掌之人,所以举之。”
[26] 吕思勉:《先秦史》,开明书店一九四一年版,第二九三页。
[27] 《国语·齐语》说:“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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