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中央政权机构,以卿事寮和太史寮为首脑。西周初期由于沿用长老监护制度,卿事寮以太保或太师为其长官,太史寮以太史为其长官。自从东都成周建成,成周曾与宗周同样设有卿事寮,由召公以太保之职主管宗周卿事寮,周公以太师之职主管成周卿事寮,实行“分陕而治”。后来周公之子曾继承周公主管成周卿事寮。但是到成、康之际,成周的政务,已由毕公以太史之职兼管,并统率和管理东方诸侯;宗周的政务,仍由召公以太保之职主管,并统率和管理西方诸侯。所以到成王临终、召见大臣、写成遗命的时候,到成王死后,举行康王即位典礼而接受遗命的时候,都是由太保召公和太史毕公主持,并带同大臣和东西方诸侯参与的。
西周中期以后,就不见有太保担任执政大臣的,但是太师仍然为卿事寮的长官,掌握军政大权。《诗经·大雅·常武》叙写宣王派大将统率大军征服南方的徐国,首先命令卿士南仲,即是大师皇父,“整我六师”,“惠此南国”;其次是,“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陈行,戒我师旅,率彼淮浦,省此徐土”。前面已经谈到,卿士南仲,即是大师皇父,因为皇父即是南仲,大师即是卿士,就是卿事寮的长官。大师掌握军政大权,是“六师”的统帅,因此要出动大军,必须首先由周王向大师发布动员令。程伯休父,就是派到南方去征服徐国的大将。要任命新的出征的大将,按照礼制,必须由周王指示太史举行册命礼。所谓“王谓尹氏”,尹氏即是太史,说明当时仍然以大师和太史作为卿事寮和太史寮的长官。过去一些注释者把“尹氏”解释为以尹为氏的大臣,是错误的。
前面也已经讲到,《诗经·小雅·节南山》所说“秉国之均”的“尹氏大师”,就是主管太史寮和卿事寮的执政大臣。《节南山》末章说:“家父作诵。”《诗序》说:“《节南山》,家父刺幽王也。”家父,《汉书·古今人表》作嘉父,在中上等,列在共伯和之后,说明直到西周晚期,仍以大师和太史为执政大臣。《诗经·小雅·十月之交》讲到“皇父卿士”,说:“抑此皇父,岂曰不时?胡为我作,不即我谋?”又说:“皇父孔圣,作都于向,择三有事,亶侯多藏。”所谓“作都于向”,就是在向(今河南济源南)建设自己的都邑。所谓“择三有事”,就是有权选拔人担任“三事大夫”。正因为他是主管“三事四方”的卿事寮长官。《诗序》说:“《十月之交》,刺幽王也。”[11]可知西周晚期的执政者仍然是卿事寮长官是无疑的,所以统称为卿士。其官职当为大师。
西周中央政权机构的特点是军政合一。卿事寮以大师为长官,大师就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吕尚官为大师,就是伐商大军的统帅。善鼎铭文记载周王在大师庙中对善册命,命令他继续奉行先王之命,辅佐侯,监司豳的“师戍”。大师宫是善的祖庙,善的祖先官为大师,这时周王命令善继续奉行先王之命而监司“师戍”,说明大师主管军务。春秋初年,周天子的执政大臣统称“卿士”,不见有担任大师官职的,但是仍然为军队的统帅。桓王十三年率诸侯之师伐郑,王为中军,虢公休林将右军,周公黑肩将左军。因为虢公为右卿士,周公为左卿士(《左传·桓公五年》)。
西周之所以会产生军政合一的中央政权机构,因为当时军队是征发“国人”编制而成的,“国人”的军队编制是和乡邑编制相结合的。正因为军队编制和乡邑编制相结合,统率军队的“师氏”,掌管“邑人”的官,“邑人”当为乡邑的长官;也还掌管“奠人”的官,“奠人”即是“甸人”。柞钟铭文记载“仲大师右柞”,柞得到周王赏赐的物品,又得到任命的职务,“司五邑甸人吏(事)”,因而“柞拜手,对扬仲大师休”。甸人相当于《周礼·天官》的甸师,掌王畿内统率农耕的事。正因为王畿以内,军队编制和乡邑编制相结合,大师还掌管任命乡邑甸人事。壶铭文记述,周王命令继承祖父和父亲的职司,“作冢司土于成周八(师)”。司土即是司徒,掌管土地及征发徒役。军队中所以要设司土之官,也是由于军队编制是和乡邑编制相结合的缘故。南宫柳鼎铭文说:“王乎(呼)册尹册命柳,司六(师)牧阳、大□、司羲、夷、阳佃史(事)。”所说佃事,即管理耕作之事。因为军队编制和乡邑编制相结合,所以“六师”设有管理耕作的官吏。
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人,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
十分明显,武王誓师时所列举的全是到达牧野前线的各级军官。武王所统率是西南各族的联军,所以列举的军官以友邦冢君为首。御事相当于卿事。卿事或者泛指掌管政事的卿,或者专指总领诸卿的执政大臣,此处列在冢君之后,当指执政大臣。《尚书·大诰》:“肆哉尔庶邦君,越尔御事。”《尚书·酒诰》:“我西土棐徂邦君御事”。这些与“邦君”连称的“御事”,都是指执政之官。司徒、司马、司空,王鸣盛《尚书后案》说:“自是军中有职掌之人”,是正确的。这与壶铭文所说成周八师设有冢司土之官相合。正因为军队编制与乡里编制相结合,军中设有这些职掌土地、徭役、工程的治民之官。
《逸周书·世俘解》记载武王克殷以后举行献俘礼:
武王降自车,乃俾史佚繇(通“读”)书于天室(“室”原误作“号”,今改正)。武王乃废于纣共恶臣百人,伐右厥甲小子则大师,伐厥四十夫家君则师(两“则”字原都误作“鼎”,今改正,“家君”疑是“冢君”之误),司徒、司马初厥于郊室(“室”原误作“号”,今改正。上文除两个“室”字和两个“则”字改正以外,其余都从顾颉刚校正本,见《文史》第二辑)。
这里,史佚即《尚书·洛诰》的作册逸,是太史寮长官;大师即《世俘解》上文所说的太公望,是卿事寮长官。举行献俘礼时,先要由太史宣读献祭的文书,“繇”与“籀”、“读”同音同义。接着由武王、大师、师、司徒、司马依次杀俘献祭。武王杀灭随同纣一起作恶之臣一百人,“废”有杀灭之意。大师斩杀殷的高级贵族(甲小子),师氏斩杀殷的诸侯四十人。“伐”是杀头的意思。司徒、司马则另外在郊室杀死一批俘虏,“初”有裁剪之意[12]。正因为司徒、司马军中有职,从军出征有功,与大师、师氏同样参与献俘礼。
西周中央政权机构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史官居于重要地位,太史寮的重要性仅次于卿事寮,太史是仅次于太师的执政大臣。因为当时贵族十分讲究礼制,用作巩固贵族内部组织和加强统治人民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作用。当时贵族设有宗庙,作为举行族中重要礼节和政治上重大典礼的场所。所有国家大事,包括军事行动,君王都要以宗主的资格,按照礼制,到宗庙向祖先请示报告。君王要发布命令,包括作战的命令,都必须在宗庙发布。君王要授给臣下官职,对臣下有所赏赐,都必须在宗庙举行册命礼。所有种种仪式都要在宗庙举行,无非表示听命于祖先,尊敬祖先,并希望得到祖先的保佑,得到神力的帮助,其目的就在于借此巩固贵族团结,稳定君臣关系,统一贵族行动,从而加强政治上和军事上的统治力量。在宗庙向祖先请示报告,向臣下发布命令,授给臣下官职或赏给物品,都必须由史官起草和宣读文书,并作为档案保藏。每年秋冬之际,天子要向诸侯颁布历法,叫做“颁朔”;每月初一,要祭祀宗庙向祖先请示报告,叫做“告朔”或“朝庙”;每年元旦的“告朔”,叫做“朝正”。与此同时,要在宗庙决定一月的政令,以便在朝廷上颁布和执行,叫做“视朔”或“听朔”。所有这些“颁朔”、“告朔”、“视朔”之礼,都必须由太史主持[13]。因而作为太史寮长官的太史,就掌握着朝廷行政和用人的大权,成为仅次于太师的执政大臣。
[1] 《诗经·周南·葛覃》:“言告师氏,言告言归。”《毛传》:“师,女师也。”《春秋·襄公三十年》:“宋灾,宋伯姬卒。”《左传》:“侍姆也。”杜注:“姆,女师。”《公羊传》、《穀梁传》都说伯姬在火灾中因等待保母或母而死。“保”字,金文像抱子之形,原义为保养幼子。保母原由女子担任,西周时女子官职有称“保”的,见于保侃母簋、保母彝铭文。(www.daowen.com)
[2] 参看本书第六编第二章《西周大学(辟雍)的特点及其起源》第四节“教师称‘师’的来历”。
[3] 《周礼·地官》序官保氏下,贾公彦疏引《郑志》:“赵商问:‘案成王《周官》,立大师、大傅、大保,兹惟三公。即三公之号,自有师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摄政三年事。此《周礼》是周公摄政六年时,则三公自名师保,起之在前,何也?’郑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师保,初时然矣。’”按周公作《周官》,见于《书序》、《史记·周本纪》以及《鲁世家》。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依据上引《郑志》,断定《周官》是古文,“有立大师云云十一字,作伪者袭之”。孙诒让《周礼正义》也说:“案《书·周官》,汉时今古文两家并亡,赵商所引,盖其残语之见之它书者,即伪古文所本也。”如果此说可信,西周初期已有三公之称。《史记·燕世家》也说:“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但是,太傅之官不见于西周金文,因此尚难证实。
[4] 于省吾:《双剑吉金文选》卷下一,引吴北江说:“皇天尹大保者,言太保乃天所命之尹,犹言天吏、天牧,谓召公之德格于皇天也。”
[5] 汉代又有二伯之说。《礼记·王制》:“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为左右,曰二伯。”郑玄注即引《公羊传》来解释。《白虎通·封诸侯》引用《王制》,解释说:“所以分陕者,是国中也。”《白虎通·巡狩》又引《传》曰:“周公入为三公,出作二伯,中分天下,出黜降。”《风俗通义》卷一又说,召公“入据三公,出为二伯,自陕以西,召公主之”。二伯之说,当是因为不符合三公之说而添补的。
[6] 崔述《丰镐考信录》卷五认为,“分陕而治”的“陕”,是“郏”字之误,古称洛邑为郏或郏鄏,“洛邑天下之中,当于此分东西为均”。按崔说出于推想,没有根据。郏即是洛邑北面的邙山。东西两都的王畿的分界,当在东都以西,不应以邙山作为分界线。
[7] 《诗经·小雅·十月之交》说:“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楀维师氏,艳妻煽方处。”这一批大臣,又见于《汉书·古今人表》下下等,计有皇父卿士、司徒皮(皮与番音同通用)、太宰家伯、膳夫中术(郑玄笺以为仲允之字)、内史掫子(掫与棸音同通用)、趣马蹶、师氏萭(萭与楀音同通用),列在幽王、褒姒、虢石父之后,申侯、平王之前,作为幽王时人。
[8] 《毛传》:“王命南仲于大祖,皇父为大师。”此以大祖为太祖庙,甚是。但以南仲与皇父为两人,不确。不应同时对两人用同样的策命之辞。郑玄笺:“南仲,文王时武臣也,宣王之命卿士为大将也,乃用其南仲为大祖者,今大师皇父是也。”此又以南仲为文王的武臣,是皇父的太祖,这是依据《诗经·小雅·出车》的毛传的。《诗经·小雅·出车》:“王命南仲,往城于方”,“赫赫南仲,狁于襄。”“赫赫南仲,薄伐西戎。”毛传:“王,殷王也。南仲,文王之属。”其实,《出车》所叙写的,亦为宣王时事,《常武》和《出车》的南仲当为一人。《常武》说:“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国。’”这是说宣王册命卿士于南仲的祖庙,后四句是概括册命之辞。所谓“大师皇父”,是重复申说,大师即是卿士,皇父即是南仲,他以南为氏,字仲皇父,也可以简称南仲。这是当时称“字”的通例。参看第六编第八章《“冠礼”新探》第二节“字的来源及其意义”。南仲见于《汉书·古今人表》上下等,在召虎、方叔之后,正当宣王时。
[9] 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卷一《令彝三跋》。
[10] 王国维:《观堂别集》卷二《兮甲盘跋》。
[11] 《十月之交》在叙述一系列大臣之后说,“艳妻煽方处”。《毛传》把“艳妻”解释为幽王之后褒姒。《鲁诗》又作“阎妻”,以为厉王的内宠。《汉书·谷永传》记谷永对曰:“昔褒姒用国,宗周以丧;阎妻骄扇,日以不臧。”颜师古注:“阎,嬖宠之族也。……《鲁诗·小雅·十月之交》篇曰,‘此日而食,于何不臧’,又曰,‘阎妻扇方处’,言厉王无道,内宠炽盛,政化失理,故致灾异,日为之食,为不善也。”《汉书·外戚班倢伃传》记班倢伃作赋也说:“哀褒阎之为邮。”纬书“艳”又作“剡”。孔颖达正义引《中候》说:“剡者配姬以放贤。”《经典释文》引郑玄也说,“艳妻厉王后”。《后汉书·左雄传》记左雄上疏云:“幽厉昏乱,不自为政;褒艳用权,七子党进。”也以为艳妻为厉王后。《捃古录金文》卷三之一第六页引许印林说:“函皇父姓,与艳、剡、阎,皆同音通用……自当以函为正。”王国维又依据函皇父簋铭文说:“周犹言周姜,即函皇父之女归于周,而皇父为作媵器者,《十月之交》艳妻,《鲁诗》本作阎妻,皆此敦‘函’之假借字,函者其国或氏,者其姓,而幽王之后,则为姜为姒,均非,郑长于毛,即此可证”(《观堂集林》卷二三《玉谿生诗年谱会笺序》)。《十月之交》谈到“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从来推算日食的,都推定在幽王六年(公元前七七六年)。于省吾《泽螺居诗经新证》卷上,把“艳”或“阎”、“剡”读作“焰”,把“妻”读作“齐”,“艳(焰)妻(齐)煽方炽”,是说“七子擅权,烜赫一时,言其气焰之盛而方兴也”。
[12] 《尔雅·释言》:“替,废也;替,灭也。”郭注:“亦为灭绝。”“废”有杀灭之意。“伐”字甲骨文像以戈杀首之状。“初”字从“刀”从“衣”,有裁剪之意。
[13] 《周礼·春官·大史》:“颁告朔于邦国。”《礼记·月令》季秋之月,“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孙诒让《周礼正义》曾概括这种礼制说:“综校郑二礼及《论语》注义,则诸侯每月朔以特牲告庙,此经及《论语》谓之告朔,《春秋》谓之告月,贾疏谓:告者,使有司读祝以言之是也。既告朔,遂受天子所颁朔政而行之,《春秋》谓之视朔,《玉藻》谓之听朔,贾疏谓:视者,人君入庙视之;听者,听治一月政令是也。既听朔,复遍察诸庙,《春秋》谓之朝庙,《穀梁》庄十八年传谓之朝朔。其在岁首,则《左》襄二十九年传谓之朝正,孔疏引《释例》以为一岁之正是也。其天子则告朔、听朔于明堂,朝正于庙,与诸侯三事并行于庙异,其先告朔,次听朔,次朝庙,行事之节次则同。”按这些礼,春秋时代还举行,到春秋晚期才流于形式。《春秋·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春秋·文公十六年》:“夏五月公四不视朔。”《左传·僖公五年》:“公既视朔。”《论语·八佾》:“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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