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籍田”上的收获,按礼是要用于祭祀的。《孟子·滕文公下》说:“礼曰:诸侯耕助(籍),以供粢盛。”《礼记·祭统》也说:“是故天子亲耕于南郊,以共(供)齐(齍)盛”;“诸侯耕于东郊,亦以共齐盛”。据说天子诸侯所以亲耕,把亲耕的田上的收获用来祭祀,是以表示对鬼神和祖先的恭敬。如《礼记·祭义》说:
是故昔者天子为籍千亩,冕而朱纮,躬秉耒;诸侯为籍百亩,冕而青纮,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祖先),以为醴酪齐盛,于是乎取之,敬之至也。[3]
在《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春纪》所载的“籍礼”上,特别重视对上帝的祭祀。在行礼之前,由天子“以元日祈谷于上帝”,而且把“籍田”称为“帝籍”。行礼时,由天子“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诸侯大夫九推”。为什么要叫“帝籍”呢?高诱注说:“天子籍田千亩,以供上帝之粢盛,故曰帝籍。”当时祭祀的不仅是上帝,又为什么独称“帝籍”呢?《周礼》贾公彦疏说:“籍田之谷,众神皆用,独言帝籍者,举尊言之。”“籍田”的收获,既然按礼是祭祀鬼神用的,因此收藏“籍田”收获的仓廪,或称为“神仓”。如《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季秋纪》说:“乃命冢宰藏帝籍之收于神仓。”高诱注说:“于仓受谷,以供上帝神祇之祀,故谓之神仓。”
春秋时代各国都设有“甸人”掌管“籍田”。《左传·成公十年》杜注:“甸人,主为公田者。”“甸人”在《周礼》称为“甸师”。《周礼·甸师》说:“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籍,以时入之,以共齍盛。”这里虽然把“籍田”称为“王籍”而不称为“帝籍”,依然认为其收获主要是供给祭祀的。春秋时鲁国收藏“籍田”收获的仓廪,虽然称为“御廪”而不称“神仓”,名义上还是用于宗庙祭祀的。据说当时“籍田”上收获的粟,先要由甸人送纳到“三宫”,经过“三宫”舂成米,再送入“御廪”保藏。《穀梁传·桓公十四年》载:“天子亲耕以共粢盛……甸粟而内(纳)之三宫,三宫米(舂成米)而藏之御廪。”范宁注:“甸,甸师,掌田之官也。三宫,三夫人也。宗庙之礼,君亲割,夫人亲舂。”
“籍田”的收获,名义上除了供给祭祀以外,据说还要随时布施给穷困的农夫,用于救济方面。《国语·周语上》载虢文公说:
廪于籍东南,钟而藏之,而时布之于农。
俞樾认为这三句是错简,“于农”二字是衍文,三句应该接连在下文“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之上,“于农”二字涉下句“恪恭于农”而衍。他还提出理由说:“且王所籍田以奉齍盛,何以布之于农乎?”(《群经平议》卷二八)其实,俞樾这个校勘完全错了。最初“籍田”的收获,名义上除了“以奉齍盛”之外,确是还要“时布之于农”的。虢文公在下文中谈到“籍礼”的作用时,就曾说:“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享祀时至”就是指“以奉齍盛”,“布施优裕”就是指“时布之于农”;“媚于神”是指“享祀时至”的效果,“和于民”是指“布施优裕”的效果。由虢文公看来,“籍礼”的举行,表示“王事唯农是务”,在“籍礼”举行后广泛的巡查和监督劳动,可使庶人“恪恭于农”和“不懈于时”,达到“财用不乏,民用和同”;“籍田”的收获用来享祀和布施,可以“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做到“媚于神而和于民”。(www.daowen.com)
“籍田”的收获,其次的用途就是提供国君“尝新”之用。《左传·成公十年》载:“六月丙午晋侯欲麦(杜注:“周六月,今四月,麦始熟”),使甸人献麦,馈人为之。”周正的六月,正是夏正的四月,这时麦刚熟,晋侯要甸人从“籍田”上收取新熟的麦来吃,就是“尝新”。《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夏纪》载有这种“尝新”之礼说:“农乃登(升)麦,天子乃以彘尝麦,先荐寝庙。”高诱注:“升,献。麦始熟,故言尝。”
这样把“籍田”上剥削所得,宣称用于祭祀、救济、尝新等,和他们宣称“籍礼”是表示“王事唯农是务”,“以教民尊地产”,同样是掩饰其剥削行为的一种欺骗手段。他们所以会采用这样的欺骗手段,是有其来历的。这个来历,和“籍礼”这种仪式的起源一样的古老,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公社制末期。“籍礼”如同当时贵族所实行的许多“礼”一样,是由原始公社制末期的“礼”转变而来。
在原始公社末期的氏族聚落中,当他们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时,所有集体耕作,都是由族长和长老带头进行的。在每种重要的农业劳动开始时,往往由族长主持一种仪式,以组织和鼓励成员的集体劳动。因为当时确是“民之大事在农”,而族长的主要任务确是“唯农是务”,有着“教民尊地产”的责任。我们以海南岛黎族在一九五○年以前部分地区保存的“合亩”制为例。“合亩”在黎语中是“有血缘关系的集体”的意思,原先本是父系的血缘亲属组织,基本上统一经营土地,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每个“合亩”有个“亩头”,黎语叫“俄布笼”,意即“家长”,他们原是集体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同时又是富有生产经验和传统知识的人,负有传授经验和知识的责任。黎人的各种农业劳动,开始时都有一定的仪式和禁忌,“亩头”又是各种仪式的主持者,当耕田仪式举行时,“亩头”要先做几下象征性的挖土动作。由此,我们不难推想到,周天子在举行“籍礼”时要带头“耕一”,就是起源于这样的耕田仪式的。
在原始公社制末期,集体生产所得,除了部分留作公共开支以外,是平均分配的。黎族“合亩”的集体产品的分配也正如此,他们除了“留谷种”、“留公家聚餐的谷子”、“稻公稻母”、“留公家粮”以外,原是按户平均分配的。所谓“稻公稻母”,名义上作为祭祀用的,实际上已成“亩头”的剥削收入[4]。“留公家粮”是补助、救济用的,如补助亩众结婚、盖屋、救济缺粮户等。“留新禾”是作为“亩头”的“尝新”用的[5]。由此,我们不难推想到,我国古代贵族宣称“籍田”收获用于祭祀、救济、尝新等,作为掩饰其剥削行为的欺骗手段,确是有其来历的。
在原始公社制末期,随着经济不平衡的增长,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父系家庭公社崩溃,分化出了个体的家庭单位,形成了以个体生产为主的村社制度。从此不再采用集体耕作和平均分配的办法,只有公共开支的需要还是依靠集体耕作所得。在村社中,土地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平均分配于各户,由各户独自耕作和收获;别一部分则仍由村社成员集体耕作,其收获储藏起来以供各种公共开支之用,包括祭祀、聚餐、救济、尝新等。也就是把过去集体生产所得,留作公共开支的部分,现在仍然由村社成员集体生产来解决。在村社的集体耕作地上,村社的首脑仍是集体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又是各种耕作仪式的主持者,既要带头从事耕作,又要带头执行仪式,如同过去的族长差不多。等到贵族所组成的国家出现,原来村社集体耕作的土地被贵族所侵占,原来集体生产的成果变为贵族的收入,原来在集体耕作地上举行的鼓励大家生产的仪式,这时也转变为监督劳动的仪式和制度了。我国古代的“籍田”,就是贵族所侵占的村社集体耕作的公有地,“籍”的剥削办法就是由此产生的。“籍礼”就是贵族把原来的鼓励耕作仪式,经过改造,使成为监督劳动的仪式和制度。但是他们为了掩饰其剥削行为,外表上仍以“村社”最高共同体的代表者身份出现,也还宣称“唯农是务”,“以教民尊地产”,甚至“籍田”的收获在名义上还作为祭祀、救济、尝新之用[6]。
我国古代的井田制度,本是一种变质的村社制度。井田制度也把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平均分配于各户耕作,即所谓“私田”;一部分是集体耕作的,即所谓“公田”;只是“公田”已被贵族侵占去,其生产物已成为贵族的剥削收入。这种剥削办法叫做“助”,也叫做“籍”。孟子解释井田制度说:“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又说:“惟助为有公田”,“助者籍也”(《孟子·滕文公上》)。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井田制度中有“公田”,不是孟子一家之言。《夏小正》记载:正月“农及雪泽,初服于公田”。《管子·乘马》也说:“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泽,耕始焉,芸卒焉。”所谓“初服于公田”,“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当即孟子所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既说“惟助为有公田”,又说“助者籍也”,所以“公田”也叫“籍田”。《吕氏春秋·上农》引古农书《后稷》的话,把“天子亲率诸侯耕帝籍田”,和“后妃率九嫔蚕于郊,桑于公田”,相提并论,可知在这时,“籍田”和“公田”性质是相同的。这时贵族所有的“籍田”,所以又称为“公田”,就是因为它原来就是村社中的“公田”,还沿用着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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