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田里不粥(鬻)”(《礼记·王制》),是不能买卖的,也是不能随意相互交换的,田地必须是天子授予的。从西周金文看来,恭王时开始发生重大变化,田地可以论定价格进行交易了,但必须要经过法定的手续,订立契约,得到官方认可。值得我们注意的有裘卫制作诸器的铭文。
图十二 卫盉及铭文
一九七五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通高二十九厘米,口径二十点二厘米,重七点一千克,盖内有铭文一百三十二字。现藏岐山县博物馆。
恭王三年制作的卫盉载:
矩白(伯)庶人取堇(瑾)章(璋)于裘卫,才(裁)八十朋,厥贮,其舍田十田。矩或(又)取赤虎(琥)两、(韨)两,一,才(裁)廿朋,其舍田三田。
这是说矩伯的庶人从裘卫取得瑾璋,裁定的价值是贝八十朋,裘卫以这样的价值从矩伯交换得“田十田”。矩伯又取得赤琥等物,裁定的价值是贝二十朋,裘卫又交换得“田三田”。据此可知这时“田十田”的价格八十朋,“田三田”的价格二十朋,每“田”的价格约八朋或七朋。
卫盉接着又载:“裘卫乃彘(矢)告于白(伯)邑父、荣白(伯)定白(伯)、白(伯)、单白(伯)。”伯邑父等五人都是执政大臣。接着就由五位执政大臣命令行政官员司土(徒)、司马、司工(空)等人“受(授)田”。说明这个交换经过了政府的认可,手续十分隆重。
恭王五年制作的五祀卫鼎载:
惟正月初吉庚戌;卫以邦君厉告于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白(伯)、白(伯)俗父,曰厉曰:“余执龚(恭)王(恤)工(功),于邵(昭)大室东逆(朔)营二川。”曰:“余舍女(汝)田五田。”正乃讯厉曰:“女(汝)贮田不(否)?”厉乃许曰:“余审贮田五田。”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白(伯)、白(伯)俗父乃顜,事(使)厉誓。乃令参(三)有司司土(徒)邑人、司马人邦、司工(空)矩、内史友寺刍,帅(率)眉(堳)裘卫厉田四田。乃舍(宇)于厥邑厥逆逆(朔)疆眔厉田,厥东疆眔散田,厥南疆眔散田、眔政父田,厥西疆眔厉田。邦君厉眔付裘卫田。厉叔子、厉有司季、庆癸……卫小子逆其,卿(飨)。卫用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惟王五祀。
这是说裘卫和邦君厉报告井(邢)伯、伯邑父等执政大臣,厉为了执行恭王的“恤功”,要在“昭大室”东北面治理两条河流,自愿拿出“田五田”来和裘卫交换。官员因而问厉田的价值是否相当,厉表示许可,认为确实价值相当,因此井(邢)伯等执政大臣认为可以成交,叫邦君厉立誓,命令司土(徒)等官员勘定了厉“田四田”的四面疆界,最后由邦君厉付给裘卫田。可知这时田地交换必须经执政大臣认可和勘定田界。
恭王九年制作的九年卫鼎载:
惟九年正月既死霸庚辰,王才(在)周驹宫,各(格)庙。眉敖者肤卓吏(使)见于王,王大黹。矩取眚(省)车()、……舍矩姜帛三两,乃舍裘卫林里。!厥惟颜林。我舍颜陈大马两,舍颜姒(縢)(),舍颜有司寿商裘、盠(猭)(幎)。矩乃眔粦令寿商眔啻曰:“湄(堳),付裘卫林里。”则(质)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俱)(惟)封。(www.daowen.com)
图十三 九年卫鼎铭文
这段金文从“矩取”以下,讲到裘卫用“帛三两”,从矩和妻子矩姜交换取得了林里,因为林里主要有颜林(颜氏林园),是颜陈和妻子颜姒所有,裘卫又以大马两匹交给颜陈,以女服装交给颜姒,以裘、幎等物送给颜氏有司寿商,从而交换取得了颜林。矩因而和粦命令寿商和啻“堳”(勘定田界),付给裘卫林里,于是“则乃成,封四封”。“则”当读作“质剂”的“质”,就是说交易的书契于是写成,并且四边筑起封土作为田界标帜。
恭王时制作的倗生簋(或称格伯簋)载:
惟正月初吉癸子(巳),王才(在)成周。格白(伯)取良马乘于倗生,厥贮卅田,则(质)析。格白(伯),殹妊彶(及)仡从格白(伯)(按)彶(及)甸:殷谷杜木、谷桑,涉东门。厥书史戠武立成,铸保簋,用典格白(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这篇铭文中,“格白(伯)”一句难解。“”字不见于字书,或者认为当读作“蔑”,有轻慢之意。从下文“殹妊彶(及)仡厥从格白(伯)(按)彶(及)甸”来看,格伯是在别人伴同下察看巡行田的疆界的。殹妊是殹氏家中的妊姓妇女。因为倗生和格伯“卅田”的交易,早已订立书契,经剖析而各执一份,即是铭文所谓“则(质)析”。看来殹妊及仡就是曾经参与这个契约的订立者,为此有责任促使格伯守约而完成交易。
铭文末尾载:“厥书史戠武立成,铸保(宝)簋,用典格白(伯)田”。其中“”字和“”字,都不见于字书。“”也或释作“”。看来“书史戠武”就是原来书写契约的书史,散氏盘所载铭文原是国和散国所订立边界契约,末尾说:“厥左执,史正中(仲)农。”所谓“左执”就是左执券,史正仲农就是那个契约的书写者。这个书史武不但书写了原来交易的契约,而且在完成田地交易之后,进一步主持“铸保(宝)簋”,用来作为主管这块“格白(伯)田”的依据。《周礼·秋官·司寇》的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具有官方的代表性质。《周礼》又说:“凡大约剂书于宗彝”。这里所说书史武“铸保簋”,就具有这种性质。
图十四 倗生簋及铭文(器铭)
一名格伯簋。高三十一厘米,口径二十一点九厘米,重八点九千克。传世共三器,各器铭文皆不完整,三器相合,应为八十三字。现藏上海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提供)
这里特别要指出,倗生簋所谓“则析”,“则”不是虚词,“则”当读作质剂的“质”,“质”就是买卖的书契。《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四曰听称责以傅别”,“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所谓“傅别”、“书契”和“质剂”,都是双方协定的文书,经剖析而各执一份的。郑玄注引郑司农说:“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礼记·曲礼上》说:“献粟者操右契”,“献田宅者操书致”。王引之《经义述闻》说:“致读为质剂之质。”《左传·文公六年》:“由质要”,杜注:“质要,书契也。”散氏盘所载“左执”,“”就是质要的“要”。战国时代风俗,三晋和秦以右契为贵。《商君书·定分》说:“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战国策·韩策三》或谓韩公仲曰:“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楚人以左契为贵,《老子》第七十九章云:“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散氏盘所载“左执”,也是以左为贵。
同时要指出,随着土地交易的发生和发展,土地也被用于赔偿。懿王时制作的曶鼎铭文末段讲到由于荒年,匡季的“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二千秉)”。“臣”是奴隶,“众”也是低级的家臣,这是说匡季的“众”和“臣”二十人抢取了曶的禾二千秉。曶把这件事告到了东宫,东宫判决“求乃人,乃弗得,女(汝)匡罚大”,就是要匡季把抢掠的人负责交出来,如果弗得,就要大罚。匡季于是“用五田”,用“众一夫”和“臣”三人来赔偿,并且说:“余无卣(由)具寇足〔秭〕,不出鞭余。”这是说我无从具备抢来的足数的秭,如果我有而不交出,甘愿受鞭刑。曶又告到东宫,东宫判决:“赏(偿)曶十秭,遗十秭,为廿秭。来岁弗赏(偿),则付(四十)秭。”就是说既要赔偿十秭,还加罚十秭,共要赔偿廿秭,如果来年不赔偿,要付四十秭。于是匡季又“用田二又臣〔二夫〕”加赔,总共由匡季付给曶“田七田,人五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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