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中所见到的有关土地的事,主要有两种,一是天子和公卿对臣下赏赐田地,二是田地的转让交换以及作赔偿之用。
当时天子赏赐土地,范围大的称为“土”,也或称为“采”,其次是“邑”,再其次是“里”和“田”。康王时的宜侯簋载:“易(锡)土:厥川(甽)三百□,厥□百又廿,厥宅邑卅(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这是“土”中包括甽、宅邑等。昭王时的召卣载:“赏毕土方五十里”,毕为地名,在今陕西咸阳北。当时有以地名与“土”连称的习惯。昭王时的作册旂尊、作册旂方彝和作册旂觥都载:“令作册旂兄(贶)望土于相侯。”望当为地名。
昭王时的尊,和卣载:“易(锡)采曰。”这是称“采”而地名。“采”是当时天子分封诸侯的一个等级。《尚书·康诰》说:“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雒,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礼记·礼运》说:“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
厉王时的从,详细记载了先后赏赐许多邑的名称,结句说:“凡复友(贿)复友(贿)从田十又三邑。”这是以邑来作为赏赐田地的单位的。
夷王时的十二年大簋盖载:“易(锡)里”,这是说赏赐以原属于的“里”。这是以“里”为单位来赏赐的。
孝王时的大克鼎载:“易(锡)女(汝)田于埜,易女田于渒,易女井(邢)家田于以(与)其臣妾,易女田于康,易女田于匽,易女田于原,易女田于寒山。”这是一起赏赐埜、渒、、康、匽、原、寒山等七处的“田”,其中只有一处原是“井(邢)家田”,连同原有附属的邢家臣妾一起转赏给了善(膳)夫克。由此可见其余六处的“田”是不连带有臣妾的。大克鼎下文还载有:“易(锡)女(汝)井(邢)、、人,易女井(邢)人奔于。”这是说赏给了原属于邢家的人和人,还赏给了原属于邢家而奔于的人。看来邢家原是一个诸侯,不知何故被周天子没收了田地以及所属许多地方的奴隶,这时又转赏给善夫克了。
厉王时的敔簋记载敔击退南淮夷的入侵,取得大胜,周王在成周太庙接受敔“告禽(擒)”的献俘礼,王使尹氏赏给圭瓒以及“贝五十朋”,“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贝是以“朋”来作为计数单位的,地是以“田”作计数单位的。这个“田”当有一定面积,当指百亩之田。(www.daowen.com)
贤簋载:“隹(唯)九月初吉庚午,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吏畮(贿)贤百亩,用作宝彝。”“百亩”下一字不识,当为百亩田所生产的食物,可知当时已以“百亩”田作为生产单位,可见古文献以“百亩”田为分配生产者的单位,是真实的。
图十 敔簋铭文
根据大簋盖记载,天子有权把原来赏赐给臣下的“里”收回,改赏给别人。周王为了把原属的“里”改赏给大,命令善(膳)夫豖告知,经同意后,由豖把这个“里”交给大。
据恭王时的师永盂记载,周王赏赐田地,要经过执政大臣传达“王命”。这次赏赐给师永“田阴阳洛疆”以及“师俗父田”,先由执政大臣益公入宫接受天子之命,出来传达给井(邢)伯、荣伯、尹氏、师俗父、遣中(仲)付诸实施。接着益公命令郑司徒函父等六人付给永这块田。尹氏即太史。西周王朝的大臣有公、伯两级的爵位。益公是当时朝廷最高的大臣,邢伯、荣伯、尹氏是次一等的朝廷大臣,师俗父和遣仲所以要传到,因为这次所赏赐给师永的田中就有“师俗父田”等在内。
这时不仅天子赏赐田地要用册命,公卿赏赐臣下田地,也还要用册命礼的仪式。据宣王时的不簋盖记载,当时虢季子白奉命讨伐严允(狁),得胜回来举行“献禽(擒)”的献俘礼,他因而命令不迅速追击,不经过激烈战斗,擒获和杀敌很多。于是虢季子白发表册命加以赞扬,赏赐弓矢和“臣五家、田十田”。懿王时的卯簋盖记载了荣伯对属臣卯的册命之辞,也举行了册命礼,由荣季作为“右”者,伴同卯立于中廷,听荣伯的册命,赏给瓒璋、宗彝、马牛以及“一田”。
图十一 不簋盖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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