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周农业生产与农夫生活

西周农业生产与农夫生活

时间:2023-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豳风·七月》旧说以为周公摄政时所作,追述先祖事迹,用以告诫成王的。从内容看来,当是西周初期描写豳地农业生产和农夫生活的作品。现列“豳历”和“周正”、“夏正”的比较表如下:从《七月》这首诗歌,可知西周时代已有不少物候的知识和气象的认识,并有根据时令进行农业生产的知识,都是农夫长期从生产实践中累积起来的经验,可以说这是此后《夏小正》和《月令》一类作品的先导。

西周农业生产与农夫生活

“豳”同“邠”,在今陕西旬邑西南,原为周族发源地之一,公刘由邰迁居于此,《诗经·大雅·公刘》所谓“于豳斯馆”。《豳风·七月》旧说以为周公摄政时所作,追述先祖事迹,用以告诫成王的。从内容看来,当是西周初期描写豳地农业生产和农夫生活的作品。三十年代徐中舒作《豳风说》一文(《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本第四分册),认为诗中述及农桑,非豳地所宜有,述及稻亦非雍州所宜种植,而且西周时此地多次沦为戎狄之乡,不可能有如此农业生产,因而以为这是春秋时代鲁人用“豳乐”来歌颂鲁地生产的作品。徐氏此说看来证据不足,此地受戎狄侵扰是在西周中期以后,西周前期豳地当有兴盛的农业。西周王畿原来确有农桑之业,《诗经·大雅·桑柔》曾谈到“桑柔”,《诗经·大雅·瞻卬》更谈到“蚕织”。西周亡后此地为秦所有,《秦风·东邻》和《黄鸟》也都谈到了“桑”。

《豳风·七月》述及月份,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明确指明月份,如七月、八月等;另一种则称为“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相当于“周正”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这种记述比较特殊。现列“豳历”和“周正”、“夏正”的比较表如下:

从《七月》这首诗歌,可知西周时代已有不少物候的知识和气象的认识,并有根据时令进行农业生产的知识,都是农夫长期从生产实践中累积起来的经验,可以说这是此后《夏小正》和《月令》一类作品的先导。

《七月》载:“三之日于耜”,《夏小正》说:“正月农纬厥耒,初服于公田”,《月令》说:孟春之月“天子亲载耒耜……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这是春耕的开始。《七月》载:“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馌”是说给耕作者送饭到田头,“田畯”是在“公田”上监督耕作的田官,说送饭为了讨田官的欢喜,由此可见耕作是在监督下进行的。《七月》又载“四之日其蚤(早),献羔祭韭”,《月令》说仲春之月“天子乃献羔开冰,先荐寝庙”。原来所献的羔是用来祭祀天子的寝庙的。《七月》载:“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绩”就是“织”,这是说八月织布,既有玄色,又有黄色,更有鲜明的红色,用来做公子的衣裳。《七月》又载:“一之日(正月)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这是说正月出去打猎,取得貉和狐狸,用来做公子的裘。二月会合起来,继续打猎,为的是操练武功,猎得野兽,小的归己,大的要献给贵族的“公”。古人是以打猎来操练作战的武功。《七月》又载:“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这是说九月下霜,十月打扫场地,一年农事结束,于是要举行酒会招待朋友,要杀羔羊,登上贵族的“公堂”,举起兕牛角制成的大酒杯,向贵族的“公”恭祝万寿无疆。《七月》又载:“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爱求柔桑。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这是说二月春天阳光照耀,仓庚(黄莺)在叫,养蚕的女子手执竹筐,从小路行走,找寻柔嫩的桑叶,采集白蒿(蘩),结果使得这女子伤心的是,被迫跟公子一同归去了。《七月》又载:“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苴”是麻所结的实,即所谓“麻子”,古时称为“苴”或“”。古时以“麻”作为“五谷”或“六谷”之一。《月令》把“麦、菽、稷、麻、黍”,作为五谷,又说:孟秋、仲秋之月“食麻与犬”。“麻”是五谷中最粗的粮食,这时被用来和荼(苦茶)一起,用樗(臭椿)作燃料,烧来作为农夫的主要食品。《七月》又载:“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其中“我稼既同”一句很重要,郑玄笺云:“既同言已聚也。”孔颖达疏云:“我之稼穑既已积聚矣。”自古相传的解释是正确的。这是说到十月所有粮食作物都有收成,包括黍(糜子)、稷(谷子)、重(高粱)、穋(早稻)、麻(即苴),菽(大豆)、麦,可叹的是,农夫自己的庄稼刚收齐,就要到贵族家中做修建宫室的劳动,白天采取茅草,夜晚要用手搓绳索,还要迅速登上房屋加以修缮,等到新年开始就准备播种百谷了。

《七月》说:“四月秀葽”(一种蔬名),“六月食郁(梨的一种)及薁(李的一种)”,七月亨(烹)葵(冬葵)及菽(豆),八月剥枣,十月获稻。”又说:“七月食瓜,八月断壶(借为“瓠”,即葫芦),九月叔苴。”说明这时农夫已能按照时令收获各类食物,提供人们生活上的需要。《七月》还说:“二之日(二日)凿冰冲冲,三之日(三月)纳之凌阴(冰窖)。”这是说要在春天凿冰和藏冰,以便贵族夏天需用。

《七月》说:“五月鸣蜩(即蝉鸣)”,“五月斯螽(蚱蜢)动股(用股跳跄),六月莎鸡(纺织娘)振羽(两翼鼓动而发音),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这是说蟋蟀七月在野外,八月在屋檐下,九月进门户,十月钻到床底下过冬。蟋蟀是随天气的渐冷,不断地转移躲藏,终于钻入我的床下过冬。这是农夫从长期生产和生活中累积的经验,所得到的每月“物候”的知识。

据此可知,当时农夫除集体耕作贵族的“公田”以外,还有对贵族主人随时贡献和服役的责任。贡献实物包括农妇纺织品和农夫的猎得物,服役则包括修屋、搓绳、取冰等贵族家中的杂务。但是农夫有妻儿和自己的家室,各自有其经营,耕种所分配的份地(私田),以所获的粮食和蔬菜作为收入,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1] 《释名·释州国》说:“周制九夫为井,其制似井字也。”《周礼·小司徒》郑注也说:“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www.daowen.com)

[2] 应劭《风俗通义》引《春秋井田记》说:“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全后汉文》卷三七)。《礼记·内则》说:“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郑注:“男事,受田给政役也。”《国语·鲁语》韦注又说:“三十者受田百亩,二十者受田五十亩,六十还田。”陈奂、孙诒让都据此认为年二十受馀夫之田,年三十受正夫之田。事实上,古代民间结婚年龄较早,并不如《礼记》、《周礼》等书所说,一般到二十岁都已经结婚。《墨子·节用上》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3] 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在民主改革前,保留村社制度,每个农民从十五岁到结婚前为学习负担时期,应分得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份地;结婚后到五十岁为正式负担时期,分得一份份地,出一户负担;五十以后为卸却负担时期,退还份地。井田的还受制度正与此相类。

[4] 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井田沟洫名义记”说:“郑氏注《小司徒》云,沟洫为除水害,余亦以为备潦非备旱也。……若以备旱,则宜潴之,不宜沟之;宜蓄之,不宜泄之。”

[5] 胡承珙《毛诗后笺》说:“古人制田始于一亩,行水始于一。姑以一亩之言之,顺水势,亩顺势。纵则亩纵,横则亩横,此自然之理也。南北曰纵,东西曰横。自北而注南为纵,则亩之长亦随而南,曰南亩。自西而注东,亩之长亦随而东,曰东亩。”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阡陌考”说:“天下之川皆东流,故川横则浍纵,洫又横,沟又纵,遂又横,遂横者,其必纵,而亩陈于东,是故东亩者天下之大势也。”又说:“天下之川,大势虽皆东流而河东之川独南流,河为川之最大者,而或南流,则其亩必南陈而为南亩矣。”

[6] 详拙作《月令考》,《齐鲁学报》第二期,一九四一年七月出版。

[7] 竹简《田法》见于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刊《文物》一九八五年第四期。

[8] 《汉书·地理志》颜注引张晏说:“周制三年一易田,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又引孟康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爱田……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都认为商鞅实行“爰自在其田”的“爰田”制之前,有“三年爰土易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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