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我们既然说井田制度是古代村社的制度,那么,它是怎样平均分配份地的呢?这种定期分配份地的情况,我们从古代的月令一类的书中还可以看到它的踪迹。因为古代月令一类的书,是陆续增订而成的,在这些“老皇历”上会留下很古老的陈迹。
《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均,穀禄不平。”孟子这段话,虽然由于他把井田制作为“仁政”,想推行这种“仁政”而说的,但是,不是毫无根据的。当古代实行井田制时,为了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确需要很整齐地划分份地的经界。《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春纪》说:
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径)术……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
《月令》是春秋战国间增订成的[6],它说在正月修正田地的封疆经术,目的为了使农民“不惑”,这该是一种传统的老规矩。王念孙认为这就是管仲所说的“井田畴均则民不憾”(见《经义述闻》卷二○),应该是对的。比《月令》说得简单的《大戴礼记·夏小正》,至少是春秋时代的月令,它说:正月“农率均田”,郑玄曾把这句话来作《月令》这节的注解,也应该是对的。所谓“农率均田”,这是说农民相率进行均田。过去注释《夏小正》的人,因为不了解这点,有的把“均田”解作“除田”,是讲不通的,“均”从来没有“除”的意义,有的读“均”为“荺”,认为“均田”就是“耘田”,但是“荺”是草根之义,而且正月也不是耕田之时。从《夏小正》正月要“农率均田”看来,我国早期的村社如同各国早期的村社一样,每年要把份地重新分配一次的。
我国古代的井田,因为要定期平均分配,所以有一定的疆界划分,这种疆界也就是孟子所说的“经界”。大概一大块井田的四周都是有“封疆”的,也或简称为“疆”。在井田之内是有“阡陌”来划分的,这种“阡陌”也或称为“畔”,又或称为“径术”。细分起来,又有径、畛、涂、道等名称。《周礼·遂人》说:“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有“阡陌考”,认为“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他引《风俗通》“南北曰阡,东西曰陌”解释说:
遂上有径,当百亩之间,故谓之陌,其径东西行,故曰东西曰陌也;遂上之径东西行,则沟上之畛必南北行,畛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故曰南北曰阡也。
这个解释很是正确,“阡陌”是用来划分千亩和百亩的。这样用阡陌来划分,就是为了便于平均分配份地。
古时为了便于平均分配份地,所以田亩划分得很整齐划一。所谓井田,就是外有封疆内有阡陌的田。古人为了维持这种井田制,从来就很注意封疆阡陌的修理和整顿。《尚书·梓材》说:“惟曰若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陈(田)修,为厥疆畎()。”这里把“若稽田”和“若作室家”相提并论,“稽田”当是计划开垦田地的意思。这是说:在计划开垦田地时,既要勤于开垦,更要注意修治疆界沟洫。《国语·周语上》记虢文公的话,也说:“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修其疆畔,日服其,不解(懈)于时。”也把“修其疆畔”作为耕耘前重要的事。《月令》说孟春之月、春耕之前,要“修封疆,审端经术”,在当时是有此必要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述子产说:“政如农功……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其过鲜矣。”这里也把“农之有畔”看成“农功”中最重要的事。封疆阡陌是划分井田的主要结构,所以在商鞅变法时,为了废除井田,就“为田开阡陌封疆”了。
《荀子·王霸》说:(www.daowen.com)
《传》曰: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分土而守。
这里荀子所引的《传》,该是一种古书,所说的“农分田而耕”,该就是指井田制平均分配田地而言的。《荀子·王霸》又说:
人主者以官人为能者也,匹夫以自能为能者也。人主得使人为之,匹夫则无所移之。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也。
这里所说的“百亩一守”,就是说农夫“分田而耕”,一夫只有百亩之守。在井田制度“分田而耕”的情况下,每人平均分配份地百亩,即所谓“百亩一守”。
我们前面说过,我国古代村社的井田制度,有着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办法。这种办法,古时叫做“换土易居”,或者叫做“田易居”。《说文解字》解释“”字说:“田易居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埆不得独居,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
何休这个说法,得到了近年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简《田法》的证实。《田法》称:“三年壹更赋田”,“赋”是授与之意,“一更赋田”就是说要一律更换授与的田亩[7]。何休所说“三年一换土易居”,就是古代村社中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何休所说“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就是以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经济差别为标准,把土地分为三等的品级,上田是年年垦耕的,中田是二年轮流垦耕和休耕的,下田是三年中垦耕一年而轮流休耕二年的。所谓“肥饶不能独乐,埆不能独居”,就是为了使大家能够平均垦耕品级不同的田地,平均大家劳动生产的条件。日耳曼人的马克公社,为了平均分配耕地,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一次,接着改为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中国古代的村社也正是如此,起初是每年要“均田”,接着就“三年一换土易居”了[8]。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三点,说明中国古代村社性质的井田制度,和古代各国的村社一样有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起初是一年分配更换一次,接着是三年分配更换一次。为了要平均分配份地,井田有着平均划分田地的封疆阡陌的结构。原始村社中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是为了劳逸平均,使所得生产品均匀。后来隶属于国君和贵族的村社,也还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更换份地的制度,主要的是为了确保对贵族提供力役,均分对贵族的力役。井田制度正是如此,所以《汉书·食货志》论述井田制度的作用说:“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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