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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核流程

时间:2023-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与城乡发展、城市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开展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1)城市规划纲要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核流程

(一)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

1)依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地方《城乡规划条例》,依法编制城市规划方案。

2)依据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有关城乡规划设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性的文件,用于指导城乡规划各层次、各阶段规划方案的编制。

3)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与城乡发展、城市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开展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4)依据城乡社会的生产、生活需求和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条件,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原则

1.遵循国家发展在一定时期的方针路线和计划政策

国家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各阶段的“五年规划”,都是编制或修编城乡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应该在总体规划和空间布局方面予以体现与落实。

2.在区域规划的总体布局框架内,科学合理地拟定城市发展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的上位依据是区域规划,它是更大空间范围内的统筹部署,如京津冀、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云贵川等地域,它是编制各地城乡规划的依托;城市仅是依存于区域的“个体”,城市规划应该要符合区域产业布局、人口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及公共安全等的前提下,根据本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及现实条件的可能拟定城市发展目标,只有如此,城市才能有正常意义上的有序发展。

3.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原则,统筹兼顾,协调配置,和谐发展

总体规划应在城镇与乡村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指导下,坚持在人口与资源、三大产业布局、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等方面协调兼顾,实现真正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

4.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及城市安全

在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空间规划中,贯彻勤俭建国方针,用最少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承载力),获取最大的效益,即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并把城市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范例,可以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宜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要在国力允许的前提下,把实用、经济、美观结合起来,提升民族文化自信力,杜绝“山寨式”城市和怪异的“形象工程”。

5.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能源,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我国人口多、土地资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长远利益所在。城市规划必须树立“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全面观念,对每项城市用地必须精打细算,在城市功能的合理性和建设运行的经济性的前提下,各项发展用地的选定,要尽量使用荒地、坡地,少占或不占良田沃土。

城市规划应贯彻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城市发展建设,尤其是工业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有一定影响,但绝不是对立的、不可协调的。城市的合理布局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基础,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各项特定的环境要求,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规划技巧,把建设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减排,低碳生态,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达到和谐的必由之路。

6.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宜居文明城市

城市、乡镇、村落乃至山水环境,都是历史文化遗存的载体。促进新技术在城市发展中的应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优秀的文化传统,对保持城市发展过程的历史延续性,对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城市规划中,必须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对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把开发和保护、继承和发展结合起来。在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努力创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

7.突出有规划、有计划分期实施和基础设施先行(www.daowen.com)

从实际出发,就是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市情出发。任何城市规划的制定,包括规划指标的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因为我国幅员广大,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城市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模式,应具体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并贯彻勤俭建国方针,编制切实可行的分期实施规划。

基础设施是城乡赖以正常运行、经营和发展的保障,现代城镇。乡村的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尤其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环保、防灾等规划,要把它们从传统的“配角”的角色调升为支撑保障的地位。

(三)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的决策。城市规划工作的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基本上都是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专业性规划除了传统的内容之外,还应该包含文化旅游、低碳生态、智慧城市等章节。

在我国,编制总体规划的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在正式编制城市发展规划之前,首先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对确定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城市发展战略层面的规划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布置等重大问题,表达的是城市政府对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方向的意志,城市规划纲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都属于这一层面。

制定控制引导层面的规划是对具体每一块用地的未来开发利用做出法律规定,它必须尊重并服从发展战略对其所在空间的安排,但也可以依法对上一层面的规划进行调整。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属于这一层面。

(四)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城市规划纲要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并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3)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的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上关于城市规划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内容和审批办法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城乡规划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作用,必需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应有的严肃性及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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