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总体要求
4.7.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4.7.1.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4.7.1.3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7.1.4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 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4.7.1.5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 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4 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4.7.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 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 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4.7.1.7 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 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 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4.7.1.8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 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 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 逃生方法及路线。
4.7.1.9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 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 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 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4.7.1.10 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4.7.1.11 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应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4.7.2 可燃物及危险品管理
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www.daowen.com)
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4.7.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4.7.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4.7.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4.7.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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